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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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查
第一节工资、薪金所得的审查
一.审查“应付工资”账户
二.审查“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
三.审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
四.审查“应付福利费”账户
五.审查往来账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01-20 [2004]11号)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审查
一.审查注意事项
在审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应视同利息支付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4)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一切费用均不得扣除,直接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进行计算。
二.审查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审查方法如下:
(1)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的审查。企业向职工或者其他个人筹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
应当注意,也有企业通过将取得的集资款在“短期借款”账户核算。
企业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采取预提方式的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提费用——利息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审查“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明细账贷方余额,结合“财务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了解企业有无职工个人集资,对于支付的集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是否将不含税的利息收入换算成含税的收入纳税,对职工个人出资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是否按利息所得处理。
(2)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审查。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根据企业“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审查支付对象有五个人,对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润)、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