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疫木的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
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消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销。
撤销疫区的标准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险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除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政、科技、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电力、通信、邮政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松林对松材线虫病的抵御能力。
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疫区与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与疫木得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得通知》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得疫区就是依照有关法律与规定、按照程序划定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得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就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得松科植物。
疫木得安全利用就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督下,按照严格得处理要求,由特批得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与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不按要求划定疫区得,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得,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得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
撤消疫区得标准就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得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与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得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得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与区域位置显要得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得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与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
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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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我镇为人民政府划定的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蔓延势头,确保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松树林安全,切实保护全镇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属地管理、村组负责、彻底除治、不留隐患、确保成效”的防控原则,以监测普查为基础,以疫木除治为重点,以疫木监管为关键,以综合防控为依托,落实各级林长、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的防控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体制,有效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坚持常年监测和定期普查相结合,监测覆盖率100%就地实施除害和伐桩处理,除害处理率100%:严格疫木管控,检疫检查率100%。
二、主要任务1、督促乡镇各级林长、护林员、生态护林员、村民小组长认真组织开展常年监测、定期调查,调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为全面清理提供依据,做到早发现,早除治。
4-6月和8-10月开展春秋两次集中普查,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2、成立四个清理小组,全面完成枯死松树清理。
以疫木清理为核心措施,在3月20日前集中采伐清理所有死亡松树及其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优先釆取原山场选择适宜地点就地焚烧除害处理;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对按上述时间完成清理工作且经验收合格的,镇政府给予每株树20元的奖励。
同时对后期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做到随时清理、随时焚烧,确保清理达到预期效果。
3、切实加强疫木管理,严格疫木源头管理,停止松树非除治性和非除治期采伐。
切实加强疫木釆伐、运输、除害各环节监管,所有清理后的病死枯死松树严禁外运,严禁利用,严禁农户用作薪柴。
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建筑、通信、电力等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松木及其制品(包装材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建设项目涉及到松木采伐的,一律按除治性采伐管理,按疫木管理规定处理。
县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松材线虫病是我国森林生态系统中一种严重的林木病害,对松树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县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的检疫执法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制定了县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全面加强县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的检疫执法工作,有效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森林资源。
2. 任务:- 加强对进出口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的检疫工作,严格执行检疫规定。
- 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的检疫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 完善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树木。
-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群众的防治意识和能力。
三、实施方案1. 加强法规建设- 制定相关的县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职责。
-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 建立检疫体系- 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 建立健全的检疫流程和程序,确定检疫标准和方法。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检疫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3. 加强监测和隔离- 建立松材线虫病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森林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疫情和隔离病树。
- 对发现的病树进行隔离处理,阻断病源的传播和扩散。
4. 宣传教育和培训-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治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参与到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中来。
- 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保证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工作推进措施1. 组织专门工作队伍,负责疫木及种苗检疫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成立县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及种苗检疫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调整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工作进展。
3.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推进疫木及种苗检疫执法工作。
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
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
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松树疾病,该病害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破坏性,对松树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科学有效的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指导意见。
一、加强监测和早期预警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隐性病害,往往在感染后数年才会出现病征。
因此,对疫情的监测和早期预警非常重要。
建立定期的监测制度,对可能感染的林地和种苗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线虫病例,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继续蔓延。
二、加强疫情溯源和追踪
一旦发现线虫病例,要及时开展疫情溯源和追踪工作,查明感染源和传播途径,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对病原线虫的传播途径和生活史进行深入研究,找出感染的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方案。
三、加强病虫害防治措施
在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过程中,必须加强病虫害防治措施,包括灭杀线虫传播的介体,使用抗线虫品种和疫苗,改善松树生长环境,加强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等。
同时,要加强对林木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受害树木,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在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对该疾病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宣传松材线虫病的危害性及防控措施,提高人们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共同保护松树资源。
综上所述,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监测预警,溯源追踪,病虫害防治和宣传教育等措施,全面提高防控效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松树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理措施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理措施1. 将受感染的树木移开,以防病虫扩散。
2. 使用高温焚烧的方法对受感染的木材进行处理。
3. 利用化学药剂对疫木进行喷洒杀虫处理。
4. 采用封闭式堆肥的方法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通过紫外线照射对疫木进行杀菌处理。
6. 选用环保无毒的生物防治方法来处理疫木。
7. 利用高压蒸汽对疫木进行消毒处理。
8. 采用冷冻技术冷冻疫木,达到杀灭病原体的效果。
9. 使用微生物制剂进行生物防治,增加松木抗病性。
10. 进行高温干燥处理,使疫木失去繁殖和传播的能力。
11. 采用光照照射方法进行疫木病原体的灭活。
12. 利用微波照射技术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13. 采用土壤消毒剂对疫木周围土壤进行处理。
14. 以生物气相法对疫木进行生物清除。
15. 进行高压注射处理,使疫木内部的病原体受到破坏。
16. 将疫木进行漂白处理,以去除病原体。
17. 利用新型离子辐射技术对疫木进行辐照处理。
18. 采用化学溶解方法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19. 进行微生物降解处理,分解疫木内部的有害物质。
20. 通过炭烧处理疫木,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效果。
21. 采用滤料过滤法对疫木中的病原体进行去除。
22. 进行微生物堆肥处理,促进有益微生物生长。
23. 利用高频电磁场技术对疫木进行消毒处理。
24. 采用真空脱水技术将疫木内的水分去除,以去除病原体的生存环境。
25. 通过物理除虫方法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26. 利用干燥剂对疫木进行干燥处理,促使病虫死亡。
27. 采用超声波技术对疫木进行除虫处理。
28. 进行高温高压处理,杀灭疫木内的病原体。
29. 利用光氧化技术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
30. 采用化学破碎方法对疫木进行分解处理,破坏病原体的结构。
31. 进行臭氧氧化处理,杀灭疫木内的病原菌。
32. 利用超临界流体技术对疫木进行去除病原体的处理。
33. 采用激光照射技术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杀死病原体。
34. 进行电渗析处理,去除疫木内的有害离子。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2019修正)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9【实施日期】2019.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2010年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除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政、科技、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海关、铁路、电力、通信、邮政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松林对松材线虫病的抵御能力。
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松材线虫病疫区的划定、管理以及疫木的处理、运输、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严格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疫区划定与管理第四条疫区划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和调整疫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疫区管理:疫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疫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并及时上报疫情动态。
第三章疫木处理与运输第七条疫木处理:疫区内发现的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林木(以下简称疫木)应当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砍伐、转移或利用。
第八条无害化处理:疫木的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深埋等方式,处理过程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第九条疫木运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疫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疫措施,确保不引发疫情扩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的有关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1.调查监测:对于可能受到松材线虫病影响的地区,进行密切调查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病害发生情况、树木感染程度、虫源分布等。
通过及时了解病害的发展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治措施。
2.病害检疫:建立松材线虫病的检疫制度,严格控制病害源的传播。
对于疑似感染的木材、苗木等进行检疫,尽量减少病害的传播途径。
3.生物防治措施:引入天敌来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例如,可引入天牛类昆虫,以其对松材线虫的天敌作用,控制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4.化学防治措施:选用合适的杀虫剂进行喷洒防治。
选择低毒、高效的杀虫剂,对感染病害的区域进行喷洒,确保药剂能够充分覆盖目标区域。
5.土壤改良:通过改良土壤,增强松树的抗病能力。
通过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质地等措施,提高松树的健康状况,减少松材线虫病的发生。
6.伐除感染树木:对于已经感染了松材线虫病的树木,及时进行伐除。
通过伐除病树,可以减少病源的扩散,保护周围的健康树木。
7.防治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病害的认识和防治意识,减少病害的传播风险。
8.科学技术支持: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防治工作的效果。
投入更多资金和人力,推动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改进防治措施。
总之,实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通过调查监测、检疫、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土壤改良、伐除感染树木、防治宣传和教育以及科学技术支持等多种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防治松材线虫病的传播,保护松树的健康生长。
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最新版】
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黄山市松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治理和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松材线虫病,是指因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树而造成的一种毁灭性松树病害。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经法定程序确认有松材线虫病疫情,但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域。
重点预防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的重点防控区域。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可感染松材线虫病或被媒介昆虫寄生的树木及其制品,但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处理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等。
第四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行林长制。
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防控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联防联治,保障松材线虫病防治。
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一)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预防区;(二)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春秋专项普查;(三)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施行紧急除治措施;(四)适时组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活动;(五)将松材线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承担具体的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二)负责疫情监测和专项普查方案的实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普查情况;(三)制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防治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四)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五)根据监测普查结果,编制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治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六)落实防治指挥机构部署,开展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七)负责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完整版)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完整版)(定稿版)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除治松材线虫病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XX]1号)及《陕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意见》(陕松防指发XX]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杜绝松材线虫病的传入危害,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松材线虫病是危害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发病致死速度快,传播蔓延迅速,监测防治困难,松树一旦感病,最快天即可枯死,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检疫对象,近些年来,该病在我国发展蔓延速度迅猛,危害日趋严重,对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胁,为了确保我市松林的安全,搞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工作非常重要。
二、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做到及时、有效、迅速、有序的防止松材线虫病的传入,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为中心,以监测普查为重点,建立完善的预防预警防范体制,完善检疫、测报体系,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做到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决杜绝松材线虫病传入。
三、预防的目标与任务预防对策:全面普查,严密监测,加强检疫封锁,严防疫木传入,控制天牛媒介,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松林抗性,确保森林安全。
预防重点区:一是秦岭、关山等生态环境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是太白山嘉陵江、天台山、通天河、红河谷、关山牧场等旅游景点区;三是与省内外疫区较近的县;四是主要交通通道和木材集散地、重点厂矿企业;五是电力、通讯建设和改造工地及周围地区;六是部队辖区松林。
主要目标:一是管辖区内不发生松材线虫病,一旦发现疫情,立即采取有力除治措施,全力组织扑灭,彻底根绝松材线虫病,二是加强普(定稿版)查,做好监测,监测覆盖率100%,三是严格调运检疫,检疫率100%,四是加强复检,坚决禁止来自疫区的松树苗木,病材及其制品,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胶合板(厚度大于6毫米的木条构成板芯的除外)、中、高密度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板、方材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实施安全利用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
第三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一事一批”。
第四条具备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经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评估通过后,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林业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二)所在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意见;(三)企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四)企业安全利用管理制度;(五)疫木安全利用除害方式、工艺流程、除害能力等情况说明;(六)企业加工厂区、木材堆放场所、门口等主要区域的全程监控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七)跨区(县)安全利用的,提供调出地、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安全利用企业三方检疫监管协议;区(县)内实施安全利用的,提供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八)安全利用企业收购疫木价格承诺书(疫木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同类利用方式松木价格的90%)。
第五条跨区(县)实施安全利用的,在疫木调运前,调运人应当取得疫木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附表1),办理疫木调出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附表2)。
疫木调运前,还需凭《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办理《木材运输证》。
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最新)
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为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的扩散蔓延,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X市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商林防检发〔X〕2号,关于转发《X省森防总站关于印发<X年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编写提纲>的通知》(X林防检发〔X〕X号)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X区辖14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253个行政村、31个社区,人口55万人。
总面积2672平方公里,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81.3万亩,有林地面积213.6万亩,活立木蓄积804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8.2%,在有林地中,油松、华山松林面积150.026万亩,占森林面积的70.2%。
主要分布在X、流岭、X山系,以二X林场、X 林场、X林场面积最多,近几年普查显示,我区尚未发现松材线虫病。
但我区国道、省道、铁路、高速路交错,各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购置和调运的各种苗木、木制品包装箱,各木材销售点经销各类木材、人造板运输频繁,加之X、X、X已经感染松材线虫病,形势不容乐观,我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一旦爆发松材线虫病将对森林资源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预防区划根据松林资源分布情况和地域特点,划分不同的松材线虫病预防区域。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区域列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预防区。
重点预防区:X源国家自然湿地保护区(二X水库区),X森林公园、X森林公园、X森林公园、X森林公园、X美丽花谷、X 镇、X镇面积共计52.3万亩。
一般预防区:除重点预防区之外的镇、办事处,面积共计97.726万亩。
三、目标任务(一)预防目标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第一时间发现疫情,新发生区,从确定疫情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基本根除;加强预防工作,对松类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复检率达到100%,确保重点预防区松林安全。
(二)主要任务1、加强检疫检查,防止疫情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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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第四条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
疫木采伐必须坚持现有监管能力和除害处理能力决定疫木采伐量的原则,采取先封后伐的策略,严格监管,严防疫木流失。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彻底有效原则,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疫木的地点和方式,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社会化防治组织等参与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管理等工作。
鼓励在确保不会造成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利用疫木培育茯苓等具有创新性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松材线虫病疫区按照《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3〕17号)有关规定进行划定、改变、撤消和公布。
疫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限期及时拔除疫区;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疫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计划,及时准确地开展疫情的监测和普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应当强化检疫执法,建立检疫追溯体系,强化源头管理,严防疫情传出疫区。
第七条疫区和疫点实行限期拔除制度。
当年新发现的疫区,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拔除;孤立疫区、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自发现起3年内力争基本拔除。
疫区和疫点拔除后,应当继续实施跟踪监测,严防疫情反弹,同时还应当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综合措施,巩固防治成果。
疫区和疫点基本拔除和拔除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一)基本拔除标准:经1年调查和检测,疫区和疫点内松树的病死树率在万分之三以下。
(二)拔除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拔除:1.经连续3年调查和检测,疫区和疫点内松树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并且松褐天牛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2.疫区和疫点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3.当年发现的疫情发生区,经当年防治后,所有疫情发生小班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松材线虫病调查和检测方法按照《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 23478)、《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 23476)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修订版)》(林造发〔2010〕35号)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松材线虫病调查抽样以林业小班为单位,表现有松材线虫病症状的松树在10株以下时,全部取样;10株以上时,先抽取10株,再选取其余数量的1%-5%。
第八条疫区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较大、灾情严重、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应当由边缘向内开展防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虫口密度;应当实施营造林措施,由疫区边缘逐步向中心改造松林,营造阔叶混交林,阻止疫情自然扩散。
第九条疫区内应当采取及时清理病死木、濒死木、枯死木和衰弱木的措施。
林木所有者不进行清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代为清理。
第三章疫木采伐管理第十条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松木采伐应当严格管理,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
疫区县的所有松木采伐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采伐量和采伐范围采伐松木。
其中,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只能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
审批的松木采伐作业设计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内松木采伐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采伐监管措施,确保疫木不流失和疫情不扩散。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疫木采伐,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疫区县的森林采伐指标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需要。
因疫情大面积暴发,当地防治性采伐所需指标不足的,可从省级预留采伐指标中追加;省级预留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追加。
第十二条疫木采伐推行专业化绩效承包、第三方全过程监理的方式。
承包方、监理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地实施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制定和完善疫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的监督检查办法。
探索建立疫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的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加强采伐、更新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疫区县内采伐松木需要实施安全利用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利用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通过批准后实施。
疫木运出采伐山场进行安全利用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内进行,并须有专人对疫木运输进行全程监管;不能实施安全利用的,应进行就地除害或者烧毁。
第四章疫木安全利用管理第十四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
其中:(一)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
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限期为3年。
(二)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疫木安全利用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技术规范》(GB/T 23477)和《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GB/T 20427)执行。
第十六条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疫木安全利用:(一)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购区域收购疫木;(二)指派专人对疫木安全利用场所周围的松林实施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监测情况;(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四)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的台帐;(五)在疫木加工区域,应当安装可全过程监控的在线监控系统,在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疫木安全利用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七条确需异地调运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应当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疫木异地安全利用方案(属省内调运的,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属省际间调运,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组织制定方案的调出地和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后实施(属省内调运的,还需由调入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属省内调运的,在疫木调运前,调运人应当取得疫木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式样见附件1),办理疫木调出地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式样见附件2);属省际间调运,调运人应当取得调入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办理由疫木调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疫木调运前,还需凭《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办理《木材运输证》。
调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的要求运输疫木。
运输过程中必须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采取遮盖、捆绑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途中丢失。
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货物及长时间停靠。
疫木到达调入地后,调运人应当及时通知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实施全过程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疫木安全利用进行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防疫木流失。
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监管情况,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监管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九条经除害处理的疫木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签,并征得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条木材检查站、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调入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松木制品的检查。
对来自疫区的松木制品,应当严格查验有关运输证件及其所载明的运输品名、数量、规格等,确保货证相符。
对无证调运或者带疫调运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二十一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第五章有关责任第二十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过程中,存在组织领导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过程中,存在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到位、贻误防治时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漏报、瞒报、虚报疫情的,以及防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疫木安全利用资格的,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疫木安全利用资格。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疫木安全利用资格的,一旦发现,应当立即取消疫木安全利用资格,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疫木安全利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