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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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宁政〔2020〕2020年4月30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德市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宁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届满失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20年补短板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公安局负责起草修订完成《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令);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三、政策用途
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对推进我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县级政府全面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突出“严格治理、宣传引导、尊重民俗”原则,使我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得到有效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减少噪音、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确定相关职责部门的职责任务;二是明确宁德本市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区域;三是明确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及品种规格;四是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的处罚依据。
1.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规定按照“县级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的原则,由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组织实施宁德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宣传、政法委、文明办、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民宗、供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宁德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
2.宁德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地点和区域
本规定所指宁德中心城区包括蕉城区蕉北街道、蕉南街道、城南镇、金涵乡、漳湾镇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实行禁限放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宁德中心城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政府机关、银行金融网点、学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馆、城市主次干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禁止燃放地点和区域。
3.宁德中心城区禁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时间段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和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允许燃放时间为春节期间的4个时间段,分别是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二十四日、正月初二至初六、正月十五日的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为允许燃放时间,除夕和正月初一两天为全天可燃放,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考虑到丧葬风俗的问题,仅允许在殡仪馆范围内允许燃放200响以下排炮。
4.违反相关规定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处罚依据
公安部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未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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