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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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立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部门设立监理人员,经过相关岗位技术培训,具备监理资格证书。

三、监督管理制度1.建筑工程的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质量达标,施工进度符合计划。

3.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现象,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4.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合格后才可进行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5.建筑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工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良好。

四、监督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负有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建立完善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施工。

2.施工单位负有按照设计要求和监理方案施工的责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全面责任。

3.监理部门负有对建筑工程全程监督管理的责任,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1.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

2.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效果不佳的监理人员进行处理或调整。

六、附则本监督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建设单位批准并重新颁布。

本监督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强化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监督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领导、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等。

第六条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监督检查、质量评价、问题处理等。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确保施工质量。

(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设计责任,确保设计质量。

(三)监督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依法提供合格材料、设备。

(四)监督建设工程相关单位配合并接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的认识。

第四章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记录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内容,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对监督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涉及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公正、科学、规范进行监督。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监督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对监督工作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研究,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三)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五)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评价;(六)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七)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奖惩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八)对监督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九)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规范,完善监督工作。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键字】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又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所在。

下文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

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2021年12月23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新整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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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特别提示】 这里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成
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
【特别提示】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
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 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 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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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引例1小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该例中: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擅自 改变主体结构进行装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三项 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引例2小结】 建设单位提出的计划中(1)、(3)合理;(2)、 (4)、(5)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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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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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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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保障工程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独立于项目组织、建设单位领导之外,直接向建设单位最高领导层汇报工作。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开展。

三、监督检查范围1. 施工图纸审查: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质量可控。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可控。

3. 施工材料质量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标准,并保障工程质量。

4. 隐蔽工程检查:监督检查机构要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检,确保工程隐蔽部位质量合格。

5. 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机构要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1. 月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机构应每月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 检查实施:按照月度计划,监督检查机构应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 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最高领导层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4. 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查报告中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监督检查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责任1. 监督检查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建设单位应全力支持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 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制度》,如有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监督检查结果1. 监督检查机构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建设单位相应评价。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一)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4.施工图审查程序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09【生效日期】1990-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最新】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666666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3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

其具体职责是: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d.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范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已久,而非规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中,通过对建设单位和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涉及的环节和过程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监督能力,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对建设单位和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监督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采用适当的监督手段。

监督手段可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文书审查等方式。

监督手段应当针对不同的建设工程环节和过程进行选择,确保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监督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针对建设工程不同的环节和过程,确定相应的监督要求。

监督要求应当与建设工程标准及质量要求相匹配,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能够达到规定标准。

5.监督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档案,记录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情况,并进行归档。

监督档案可以作为日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为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付诸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制定,旨在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所有项目参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2. 明确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质量控制流程1. 施工前准备: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每位作业人员明确工程标准和操作规程。

2. 材料控制:所有进场材料需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

3. 施工过程控制:实施全过程监控,包括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各施工环节符合质量要求。

4. 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工程无质量问题。

四、质量监督与检查1. 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检查,不留死角。

3.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立即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建立健全质量问题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由专家团队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

3. 质量问题处理应有详细记录,作为后续改进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六、质量改进与提升1. 定期总结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优化质量控制流程。

2. 鼓励创新和技术改进,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全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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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

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具体包括:①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②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③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④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主要包括:①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②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③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主要包括:①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②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③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主要包括:①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②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③工
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①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③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

而重大工程质
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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