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JB8799-1998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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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JB 8799—1998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8—07—17批准1998—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 15760—1995《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砂轮机产品的结构特征,并参照JIS 9621—76(85年确认)《台式电动砂轮机》制定的。本标准与GB/T 5226.1—1996《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和JB 4029—85《磨床砂轮防护罩安全防护技术要求》中安全要求的规定协调一致。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与日本工业标准JIS 9621—76(85年确认)基本一致,在砂轮机防护罩及砂轮安装轴的用材等方面的要求优于日本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磨床分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砂轮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梅剑锬、范春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砂轮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砂轮直径100~250mm的轻型台式砂轮机;最大砂轮直径150~250mm的台式砂轮机;最大砂轮直径200~600mm的落地砂轮机和除尘砂轮机(以下简称砂轮机)。

注:轻型台式砂轮机、台式砂轮机、落地砂轮机和除尘砂轮机的名称及规格分别符合JB 6092、JB 4143、JB 3770的要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32—85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 2099.1—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2494一1995 磨具安全规则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T 3167—93 金属切削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4674—8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5013.2—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 5023.3—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5226.1一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9651—88 单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706.2一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 15760—1995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769—1997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 3770—84 落地砂轮机

JB 4029—85 磨床砂轮防护罩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JB 4143—1998 台式砂轮机

JB 6092—92 轻型台式砂轮机

JB/T 9878—1998 金属切削机床粉尘浓度的测定

3 砂轮机的主要危险

3.1 机械危险

3.1.1 锐边、尖角和突出部分等对人体的伤害。

3.1.2 砂轮碎片飞出。如磨削工件嵌入工件托架与砂轮之间而引起砂轮碎片飞出,而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1.3 高速旋转的主轴、卡盘、砂轮等造成的危险。

3.2 电气危险

3.2.1 电动机、电器因损坏而造成的触电危险。

3.2.2 突然断电后意外起动的危险。

3.2.3 砂轮机过热而造成的危险。

3.3 噪声的危险

由噪声产生对人体的伤害。

3.4 粉尘或飞溅物的危险

磨削时,飞出的砂粒、火花、磨屑物、粉尘等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5 操作不当的危险

使用者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危险。

4 安全要求和措施及判定

4.1 一般要求

生产厂应按GB 15760—1995第4章的要求,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若本标准未规定相应安全要求时,则应按下列步骤采取措施:

a)应通过设计尽可能排除或减小所有潜在的危险因素。

b)对不能排除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c)对于某些不便防护的危险,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还应在危险部位附近设置警告标志。

4.2 砂轮的防护

4.2.1 砂轮防护罩的安全防护要求

a)防护罩开口角度应不大于90°,而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上方的开口角度应不大于65°(见图1)。半径R应不小于规定的砂轮卡盘半径。如果需要使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以下砂轮部分加工时,防护罩开口角度可以增大到125°,而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的上方,防护罩开口角度仍应不大于65°。

b)防护罩的圆周防护部分应能调节,或配有可调护板。当砂轮磨损时,砂轮

的圆周表面与防护罩可调护板之间的距离(或是与防护罩开口的上端边缘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可调整至1.6 mm以下。

c)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15 mm。

d)砂轮防护罩应采用图2的形式。砂轮防护罩的材料应选用抗拉强度为375~460N/mm2的Q235或强度相当的压延钢板制造,其厚度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也可采用与本条安全防护性能相当的其他形式和材料的砂轮防护罩。防护罩端部弯边C应不小于防护罩板厚A。

e)可调护板应选用抗拉强度为375~460N/mm2的Q 235或强度相当的压延钢板制造。此时,板厚不应小于防护罩板厚A,但台式砂轮机和落地砂轮机的板厚最小不得小于3 mm。

紧固可调护板的螺钉不应少于2个,螺钉直径不小于可调护板厚度的1.6倍(最小不小于M5);若采用导向式或铰链式可调护板时,其安装螺钉允许减少1个。

f)台式和落地砂轮机的防护罩一般应备有吸尘口。

g)此外,还应符合JB 4029—85第1章的要求。

4.2.2 工件托架的安全要求

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当砂轮磨损时,工件托架应能调整、并使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2mm以内。

4.2.3 砂轮卡盘的安全要求

a)根据GB 2494—1995中3.2的要求,砂轮应由两个直径相同的卡盘夹紧。砂轮安装方法一般可采用图3所示的两种结构型式。

b)砂轮卡盘应选用抗拉强度为375~460N/mm2的Q235钢或具有能满足相同性能要求的铸铁或其他材料制成。

c)型式Ⅰ的砂轮卡盘(见图4),其尺寸应符合GB 4674—84中2.3.8的规定,详见表2。

d)型式Ⅱ的砂轮卡盘(见图5)为冲压成形,其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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