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教材
景区管理制度办法
景区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景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景区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景区管理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景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增强紧急处理能力,确保景区正常运营。
第五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做好景区宣传工作,提升景区知名度和服务质量,增加游客满意度,推动景区经济发展。
第六条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七条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加强对景区环境的保护,保持景区景观的原始和自然特色,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景区管理体制第八条景区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景区管理责任,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
第九条景区管理者应当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明确工作分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管理效果。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工作开展考核,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景区服务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人员队伍,配备专业化服务人员,加强服务培训和教育,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做好游客接待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增强游客满意度,提升景区知名度。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并处理游客投诉,改进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者应当在景区内设置服务指示标识,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提升游客体验感。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规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旅游景区是指具有一定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旅游资源的特定地域范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
为了保护和管理旅游景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档制定了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二、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旅游景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具体情况,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具备职责和权限:•制定旅游景区的管理规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旅游景区内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推动旅游景区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维护旅游景区的秩序和安全。
三、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保护旅游景区的自然、文化资源和环境,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1.制定旅游景区的开放时间和游客数量限制,避免人流过于拥挤,影响景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2.定期进行旅游景区的资源调查和评估,科学规划景区的开发和利用;3.指定专门的保护区域,限制游客进入,确保景区内的特殊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4.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5.完善景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感;6.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是指在景区内提供各类商业服务和旅游产品的活动。
根据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应遵循规定:1.经营者应经过合法登记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3.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4.经营者应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5.经营者应开展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活动,积极参与社会责任。
五、旅游景区的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1.制定宣传和推广计划,选择合适的宣传媒体和渠道,向公众传递景区的特色和魅力;2.加强与旅行社和媒体的合作,开展联合宣传活动;3.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宣传和推广活动;4.定期组织推介会、旅游展览等活动,提升旅游景区的知名度。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规定(1范本)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而制定的规定。
二、景区分类和管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景区分为几类:1.自然景区:以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景区,例如山川湖泊、森林和河流等。
2.历史文化景区: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景区,例如古迹、古建筑等。
3.主题公园:以某一主题为特色的景区,例如游乐设施、表演、食品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景区,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景区的管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 景区开发和建设管理在进行景区的开发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因素。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居民合法权益。
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旅游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2. 景区接待与服务管理景区接待与服务是景区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业的发展。
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要完善景区设施,提供妥善的旅游服务设施,例如卫生间、餐饮区等,以满足游客的需求。
3. 景区安全管理景区安全是旅游者出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景区管理的重要方面。
景区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景区管理权责分工景区管理权责分工是指各级政府、景区管理机构、旅游企业等在景区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明确各方责任,能够更好地推动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政府职责政府在景区管理中起到决策、领导和协调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景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引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推动景区的开发和建设。
2. 景区管理机构职责景区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管理和运营景区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景区管理规定,监督景区的经营和服务,保护景区资源,提升景区形象等。
3. 企业责任旅游企业是景区的服务提供者,负责景区接待和服务工作。
旅游企业应按照景区管理规定,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有效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是以自然或人文景观为主要旅游资源,具有完整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供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娱乐、观赏、体验等活动的地区。
第四条旅游景区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和保护为主。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性和部分区域性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各类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引导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旅游景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旅游发展规划,突出景区的特色和地域文化。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注重景区的功能完善和游客体验,提供优质的旅游设施和服务。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和心理,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标准,确保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
第四章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应当从游客的出行、接待、导览、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合理的接待中心,提供全天候的接待服务。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近年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景区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体验的质量,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景区规划、景区设施管理、游客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展开论述。
1. 景区规划1.1 市场调研与可行性研究在规划一个新的旅游景区之前,应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景区的发展具备可持续性和市场前景。
这不仅涉及到自然和人文资源的评估,还包括对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对手、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的分析。
1.2 可持续发展规划景区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文化遗产的传承。
应制定合理的游客容量控制和资源保护措施,确保景区能够持续发展而不对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造成破坏。
1.3 分区规划景区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色划分不同的区域。
比如,可以将景区划分为游览区、休闲区、娱乐区等,以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和服务。
2. 景区设施管理2.1 设施建设和维护景区设施包括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交通设施等。
相关规程应指导景区管理方合理规划、建设和维护这些设施,确保游客在景区内能够方便舒适地游览。
2.2 环境卫生管理景区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卫生消毒工作,保持景区的整洁和卫生。
2.3 设施安全管理景区设施安全是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景区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在使用设施时的安全。
3. 游客服务3.1 游客接待和导览服务景区管理方应培训专业的导游和讲解员,提供优质的游客接待和导览服务,以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
3.2 娱乐设施和文化活动景区应提供多样化的娱乐设施和文化活动,满足游客的多元化需求。
比如,可以举办传统文化表演、户外运动等活动,增加游客的参与感和快乐度。
3.3 餐饮和住宿服务景区应注重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提供各类口味的餐饮选择,为游客提供舒适、安全并符合标准的住宿条件。
4. 安全保障4.1 应急预案和演练景区管理方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管理办法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任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景区环境,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和传统民俗、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景区管理规定和制度;2. 组织景区环境保护和卫生清洁工作;3. 维护景区设施的正常运行;4. 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和景区服务活动;5. 监督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三节景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景区应根据自然、文化和人文资源特点,制定长远规划和短期建设方案,确保景区的持续发展和改善。
第六条景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注重景区环境保护;2. 适当扩大景区规模,提升景区服务设施;3. 保护和恢复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4. 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弘扬传统文化;5.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交通和服务条件。
第四节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景区应制定环境管理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2. 定期进行景区环境治理和修复;3. 加强对生态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4. 限制污染物排放,提倡节能减排。
第五节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第八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景区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节物品管理与清洁第十条景区应制定物品管理和清洁措施,保持景区内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一条景区应提供垃圾分类和回收设施,引导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第七节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景区应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提供准确、真实的旅游信息;3. 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4. 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旅游景区工作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工作管理,提高景区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导游、售票员、保安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纪律、安全管理、服务规范、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本景区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游客合法权益,在工作中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因私事耽误工作;2.保持团队合作精神,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3.不得在工作区域吸烟、喧哗或吃东西;4.接待游客时,要热情有礼,主动解答游客问题,并提供合理建议;5.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擅自挪动办公设备和工具;6.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早退,不得擅自离岗;7.严禁泄露景区内部信息,保守游客个人信息;8.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得歧视游客。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本景区重视游客和员工的安全,确保景区运营安全稳定。
员工要严格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安全工作:1.熟悉景区的火灾逃生通道,并按照逃生预案行动;2.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或更改设施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及时上报;3.遇到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按照指示采取适当措施;4.游客在景区内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要及时上报;5.保持景区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卫生死角,防止滑倒和摔伤;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六条本景区要求员工在服务游客过程中,遵循以下服务规范:1.提供准确、及时的景区信息,包括景区路线、地图、介绍等;2.对游客提出的问题,要热情耐心解答,不得使用粗鲁、冷漠的语言;3.保持工作出现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情绪冲动和言语冲突;4.对于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游客,要提供专业、细致的帮助;5.不得以推销商品为目的扰乱游客的游览秩序;6.对游客的投诉和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和总结工作;7.严禁接受游客的打赏或索要小费,要维护景区和员工的形象。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景区所有工作人员和游客,是景区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景区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保护环境,保障游客权益。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景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及时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景区规章制度第五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规定、安全生产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财务管理规定等。
第六条景区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景区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供游客和员工查阅,确保各方了解并遵守。
第八条景区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游客和员工。
第九条景区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实际情况,具体内容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章景区管理第十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合理分工,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保证景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维护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环境整洁,为游客提供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四章游客服务第十五条景区应当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导览服务、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
第十六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游客投诉,保证游客权益。
第十七条景区应当根据景区规模和特点,合理安排游客流量,确保游客有序参观。
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门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门票质量,保证游客权益。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景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1. 引言旅游景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形象和增加居民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旅游景区,制定了本文档,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行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景区管理机构2.1 旅游景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质。
2.2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2.3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3.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3.1 景区应当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2 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通系统,包括道路、停车场、公共交通等设施。
3.3 景区应当建设餐饮、住宿、购物等生活设施,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4. 景区环境保护4.1 景区应当保护自然环境,禁止破坏植被、采矿、污染水源等行为。
4.2 景区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4.3 景区应当加强对珍稀植物和动物的保护,禁止捕杀和买卖珍稀物种。
5.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5.1 景区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景区的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5.2 景区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游客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
5.3 景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6. 安全管理6.1 景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
6.2 景区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应急救援设施和服务。
6.3 景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 法律法规遵守7.1 景区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旅游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7.2 景区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景区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3 景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自身合规。
8. 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行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完整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完整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其能够确保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联络合作,共同维护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迅速的应急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景区经理或景区主管,负责景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环境卫生、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安保人员,协助管理机构维护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游客安全行为规范,规范游客在景区内的行为。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景区的安全设施建设,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迅速地处置。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景区的开放时间、门票价格等规定。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景区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游客的权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美观,做好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文化建设,丰富景区文化内涵,提高景区的整体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景区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工作。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和景区的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历史、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结合,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游客开放的游览区。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服务游客的原则。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景区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确保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保护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材料,保持景区的自然风貌。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保护制度,对景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游览活动的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景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景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景区介绍、游览咨询、导游服务等服务。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的标识系统建设,设置清晰、准确的导览标识。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和景区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可以有效管理景区日常工作而制定的!以下是小整理的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一起看看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1、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3、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5、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6、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一、背景旅游景区作为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不仅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护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提升景区的服务水平,规范景区经营行为,制定了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旅游景区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环境:景区管理应确保景区内的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景区内的水源、空气等进行监测和治理。
2.经营管理:景区管理应负责景区内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指导景区内的商户经营行为,制定合理的景区票价,规范景区内的广告宣传等。
3.安全管理:景区管理应加强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指导景区内的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
4.服务质量:景区管理应督促景区内的商户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游客得到优质的服务,完善景区的导览服务等。
三、管理制度1.环境保护制度–景区管理应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禁止在景区内乱扔垃圾,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点。
–禁止在景区内损坏植被和野生动物。
–加强水源和空气污染的治理。
2.经营管理制度–对景区内的商户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制定景区门票价格,并及时公示,不得随意涨价。
–对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禁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3.安全管理制度–对景区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建立景区内的安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4.服务质量制度–对景区内的商户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选优秀商户并进行表彰。
–完善景区的导览服务,提供详尽的景区介绍和导览图。
–加强对游客的咨询和投诉处理,确保游客的权益。
四、管理机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1.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景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对景区进行整体管理。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景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监测水质、空气质量等。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1. 背景旅游景区是国内外游客旅游观光的重要目的地之一,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和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旅游景区,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制定景区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确立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景区的运营管理,维护旅游景区的形象和品牌,提升游客的满意度。
3. 管理机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旅游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4. 景区规划与建设•景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合理规划景区的布局和功能。
•景区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环保和建筑要求,充分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景区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旅游行业标准,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5. 安全管理•景区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景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装备,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营销管理•景区应当制定市场营销策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客群的需求和偏好。
•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差异化的产品策略,并进行有效的推广和宣传活动。
•与旅行社、OTA等旅游渠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曝光度。
7. 游客服务•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服务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导游和服务人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和解答。
•景区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设施和便民措施,满足游客的多样化需求。
8. 环境保护•景区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
•景区应当推广环保理念,提倡游客文明观光,禁止乱丢垃圾和破坏环境。
•景区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做好生态修复和保育工作。
9. 形象维护•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形象管理制度,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程
旅游景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秩序,提升游客体验,保证旅游景区的安全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各地各级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以及其他类型的旅游景区。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依法依规,注重安全、环保、文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旅游景区应该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旅游景区的管理应当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为游客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旅游景区管理应注重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七条: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第八条:旅游景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旅游景区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并向游客公示,包括景区开放时间、景区规定、安全预警等内容。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的整洁、美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导游服务和应急救援等。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景区规范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保证景区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为游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六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形象良好,言行举止符合管理人员的身份。
第七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景区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景区内部资料及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管理组织第九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本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景区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对景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景区设立各部门及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景区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景区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及评估,查找问题及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景区对优秀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及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游客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景区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八条景区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游客咨询、导览等服务。
第十九条景区为游客提供菜单、地图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景区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清洁整洁。
第二十一条景区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查。
第四章景区文物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景区加强对景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不得随意触碰、损坏景区文物。
第二十三条景区设立文物保护科,负责景区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景区建立文物保护档案,对文物进行登记、保护。
第五章景区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景区积极开展景区经营活动,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景区制定经营计划,确定经营目标。
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景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的所有门店,包括餐饮、购物、住宿、娱乐等各类门店。
第三条门店管理应遵循“服务至上,诚信为本,安全第一,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门店管理员工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五条门店管理应与景区管理相互配合,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旅游景区经营环境。
第二章门店建设第六条门店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保证门店的建筑风格与景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七条门店应具备相关的消防设备和防范措施,确保员工和游客的安全。
第八条门店内部布局应合理,设施设备齐全,保证服务质量和顾客体验。
第三章门店经营管理第九条门店管理员工应具备专业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不得擅自调动员工,避免人员过度流动。
第十条门店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门店应遵守景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经营或转让经营权。
第十二条门店应制定明确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门店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卫生清洁,确保门店内部环境整洁卫生。
第四章门店经营行为第十四条门店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门店应规范价格行为,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门店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商品或服务规格。
第十七条门店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第五章门店考核评价第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门店进行考核评价,对表现突出的门店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门店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九条门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比,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二十条门店管理部门应接受游客及时反馈,对游客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新情形需要调整或修改,将另行发布。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总则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区级的旅游景区。
所有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差异化发展”的原则,旨在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全面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水平,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旅游景区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对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八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行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章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第十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景区管理委员会或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旅游景区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经营计划,组织协调景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或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业化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中心,提供游客信息咨询、导游服务、投诉处理等一站式服务,为游客提供便利和保障。
景区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景区管理办法景区管理办法1. 规范景区开放时间景区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规范景区的开放时间。
合理设置景区开放时间,可以有效控制游客流量,提升游客体验,保护景区环境。
1.1 工作日开放时间景区应确定每天的工作日开放时间,包括早上的开放时间和晚上的闭园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采取分批次开放的方式,以平衡游客流量。
1.2 节假日开放时间节假日是游客最集中的时间段,景区应特别关注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安排。
在节假日期间,可以考虑延长开放时间,以满足游客的需求。
2. 游客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游客的体验感是景区管理的重要方面,景区管理办法应涉及游客服务设施的建设。
2.1 游客中心景区应设置游客中心,提供游客咨询、导览服务、投诉反馈等功能。
游客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以便为游客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2.2 公共卫生设施景区管理办法应规定景区内公共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垃圾分类箱、饮水设施等。
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要做到妥善安排、定期保洁,以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
3. 游客行为规范为了维护景区环境的良好秩序,景区管理办法应规范游客的行为。
3.1 禁止乱扔垃圾游客应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箱内。
禁止乱扔垃圾不仅在道德上需要,也是保护环境的需要。
3.2 禁止破坏景区设施游客不得随意破坏景区内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树木、花坛、石雕等。
游客应尊重景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共同保护和维护。
4. 安全措施景区管理办法应关注游客的安全问题,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1 安全警示标语景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包括但不限于防滑提示、禁止攀爬、禁止游泳等。
警示标语的设置要合理布局,并采用醒目的颜色和字体。
4.2 安全巡逻和急救措施景区应设置安全巡逻队伍,定期巡视景区,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应设置急救点,提供基本医疗救护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5. 保护自然环境景区管理办法应强调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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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市场、生态环境、经营服务等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县景区(点)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实行经营主体准入机制,严禁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五条在景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经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景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在不影响旅游环境和秩序的情况下,经景区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摊点。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点)的旅游经营者必须维护好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1、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2、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3、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4、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5、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景区(点)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予以设置。
第三章住宿服务业管理第八条在景区(点)开办旅游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相应场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住宿服务。
第九条开办旅游住宿服务必须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予开业经营。
第十条已发经营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遇有合并、迁移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予以办理变更的,视为无证(照)经营。
第十一条从事住宿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1、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店的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3、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4、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5、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表(牌),公布投诉电话。
并将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6、客房内不得使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絮棉纤维制品,如床垫、被褥等;7、客房内洗漱用品应标识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应标注的标识,不使用无标识或者标识不全的洗漱用品。
8、使用的蒸汽锅炉要按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定期检验、使用登记。
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9、严禁沿街散发广告,严禁上路举牌拦截车辆招揽客人。
10、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11、禁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四章餐饮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在景区(点)开办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有适宜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通过环保部门环评后,并经卫生、食药等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准开业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餐饮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1、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店的食品安全工作。
2、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服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现榨饮料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酒店吧台所销售的酒水、饮品、小商品等要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签进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价格签项目要填写齐全。
4、在菜单、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所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5、时令菜肴的当日售价要提前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6、禁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7、落实“门前三包”,严禁占道经营。
8、严禁上路举牌拦截车辆招揽客人。
9、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四章商品流通业管理第十四条在景区(点)开办商品流通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经营烟、酒、食品、药品的经营者,依法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予以经营。
第十六条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按照景区(点)统一规划,经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景区(点)管理机构备案,由相关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流通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1、要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价格签内容要按项目填写齐全,不得自制价签;2、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3、计量器具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后使用;4、保证所经销的产品足斤足两,严禁缺斤少两;5、保证所经销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要求;6、保证所经销的产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保证所经销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8、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9、保证产品的标识齐全;10、落实门前三包,严禁占道经营;11、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六章旅游娱乐服务业管理第一节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业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项目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号,方可实施建设。
建设竣工验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营业经营。
第十九条从事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3、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操作正确。
不能凭主观感觉操作游乐设施。
发现问题,及时停车进行检查并进行报告。
4、落实游乐设施定期例会制度,对设备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作出记录。
5、建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
6、制定有效可行的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7、游乐设施要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
8、每日设备运行前,要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相关安全装置进行安全确认,并做好书面记录,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行。
9、设备在运行前和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继续使用。
10、新购进的游乐设施安装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确认,保证使用前办理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11、在显著位置设立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12、在显著位置设立“游客须知”,明确告知注意事项和禁忌。
13、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14、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5、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二节水上娱乐项目管理第二十条建设水上娱乐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规划,经水面(河流)所有权人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运输的企业(如快艇),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市级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上漂流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河北省漂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业条件,由县地方海事管理机关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从事电瓶船运输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开业条件的,由县地方海事管理机关核发运输许经营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船员必须经法定的管理机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资格证书的船员上岗。
经营者不得聘用无适任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水上娱乐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1、设立游客须知、安全简介、提示游人对贵重物品进行防水及妥善保管等;2、在水上娱乐活动中,配备安全巡视员、救生员随时保护游人安全和应急处理,乘客要穿救生衣;3、严格遵守核定载客量,严谨违章操作;4、在显著位置设立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5、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6、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7、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三节马队(马匹)经营制度第二十六条在景区(点)内建设马场,必须符合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同意,环保部门环评,场所的所有权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实施马场建设。
第二十七条用于旅游服务的马匹必须经动物卫生防疫机关检疫合格,依法取得《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方可进入马场实施旅游服务。
第二十八条马场运营前必须按马匹规模投保第三方意外伤害保险,方可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