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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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乙丙明知 )商品。问:乙丙订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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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各个阶段
我们假设甲(中国)企业与乙(外商)订立一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获得中国国家专利局批准后
一个月内,甲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乙,乙收到技术资料1个月内付款。甲、乙于3月1日开始磋商,6月1日 签订合同,7月1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则各个合同阶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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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 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 销权; 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 -----不得擅自变更、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违反后合同

责任
解除的责任
责任
责任
义务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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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篇1甲方(学习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对合同法的学习需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学习目的甲方希望通过学习,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提高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

乙方同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帮助甲方达到学习目的。

二、学习内容1. 合同法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法律地位等。

2.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等。

3.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范围等。

4.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履行抗辩等。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包括协议变更、法定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

6.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类型、赔偿损失的原则等。

7. 合同法的适用:包括合同法的适用规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三、学习方式1. 乙方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案例、法律条文等。

2. 双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交流讨论,解答疑问。

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

四、学习期限本合同协议的学习期限为______个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习期限内,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支持,甲方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并按时完成任务。

2. 甲方应遵守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学习进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乙方应按时提供学习资料,并对学习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救并继续学习。

2.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完整的学习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

3. 如因乙方提供的学习资料存在错误或缺陷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考试资料

合同法考试资料
12、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导致不能履行对待债务的现实风险,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3、合同的担保:为确保合同中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能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20、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1、合同权利让与的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让与的合同有效成立后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22、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将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与第三人。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6、缔约过失责任:又叫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定力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权力: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请求特定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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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资料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指导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各方自主意愿,不得强制、欺诈或威胁。

2. 平等原则:无论合同各方的地位、财力等是否相同,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等行为。

4. 公平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

5. 法律约束原则: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合同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客体包括合同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

3.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者违反法律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但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的效力:合同经过合法的订立、履行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种类1. 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贷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

2. 依据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3. 依据合同的内容: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内容合同和不固定内容合同。

4. 依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1.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等。

2.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法的保护措施1. 不当竞争限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活动。

2. 不公平条款的限制: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经法院判决无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学习资料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对合同法的学习需求,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学习资料内容1. 甲方提供与合同法相关的专业书籍、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总论、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解除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学习并熟悉掌握合同法相关知识,按时提交学习成果。

二、学习期限本合同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个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如双方有意续签,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协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学习资料费用。

(2)甲方应提供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同法学习资料。

(3)甲方应对学习资料进行更新,确保学习内容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4)甲方应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乙方能够掌握合同法知识。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学习资料费用。

(2)乙方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甲方提供的合同法学习资料,按时提交学习成果。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学习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学习和交流活动。

(4)乙方应对学习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学习成果及考核1. 乙方在学习期间应提交学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案例分析等。

2. 甲方将对乙方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测试、论文等。

3. 如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学习成果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学习并重新提交学习成果。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提供的学习资料费用为______元人民币。

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第⼀章绪论第⼀节合同法的概念⼀、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性质)2、合同是两⽅以上当事⼈的意思表⽰⼀致的民事法律⾏为;3、合同是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的民事法律⾏为;4、合同是当事⼈各⽅在平等⾃愿基础上产⽣的法律⾏为。

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然⼈、法⼈、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合同法《汉谟拉⽐法典》是最早的成⽂法。

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由、抽象的平等的⼈格、个⼈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由(订⽴合同、选择合同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式)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三、现代合同法1、具体⼈格的登场;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3、合同⾃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4、社会责任抬头;5、⼀般条款作⽤的增强6、统⼀化趋势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特殊性,形成⾃⼰相对独⽴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法发展过程1、初创阶段(1950--1956):⼴泛运⽤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1976年10⽉)4、逐步建⽴和完善(1976年⾄今);1999年3⽉5⽇颁布和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3篇篇1一、合同法的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与性质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调整交易秩序的法律学科。

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与公正。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是掌握合同法知识的基础。

2.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介绍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包括国内外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迁与完善。

通过学习历史发展,有助于理解现行合同法的法律体系和框架。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条件详细介绍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要素等。

同时,探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成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2. 合同的效力认定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等。

阐述不同效力类型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合同的履行原则介绍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

同时,讲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保全措施。

2.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阐述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同时,分析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合同变更与转让问题及其处理办法。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详细介绍合同解除的类型、原因和程序。

分析各种解除类型的法律适用及其后果。

2. 合同的终止条件和方式讲解合同终止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同时,探讨合同终止后的法律义务和权益保障。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1. 违约责任的类型与认定介绍违约责任的类型,包括不履行、履行不当等。

阐述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2. 违约救济的途径与方式篇2一、导言本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旨在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为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合同法知识体系,帮助学习者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定。

以下是本合同法的核心教学内容概述和相应教学材料清单。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2. 熟悉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3. 理解合同违约及其救济途径。

4. 掌握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 宣传资料

合同法 宣传资料

合同法宣传资料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各类合同关系,维护公正交易和合法权益。

宣传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和合同法推广工具,承担着向公众普及合同法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使命。

本文将通过详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适用原则,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份简明易懂的宣传资料。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规范经济交往中个人或单位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规范。

合同法通过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互相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建立起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等。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款,相互交付物品、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等。

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三)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变更合同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到第三人身上。

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五)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因特定原因,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强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思表示。

不得利用强制、欺诈等手段强迫他人订立合同,保护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诚信原则合同法倡导在合同交易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互相尊重,遵守合同条款,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秩序。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注重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和优先保护。

(四)依法公正原则合同法要求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建立起公正、公平的解决机制,维护合同交易的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9.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14.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6.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7.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8.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我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

【很多简答】都【不对】,建议书本实在找不到,参考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8篇篇1一、合同法的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及功能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3.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及基本原则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要素与形式2. 合同的成立条件及程序3.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4.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读与适用三、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的标准2.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3. 合同的履行原则及抗辩权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要求2. 履行抗辩权与代位权的行使3. 合同的保全措施4. 履行纠纷的解决途径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形式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及限制4. 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的选择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2. 合同的转让类型与限制3. 第三方权益的保护七、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方式2.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果3. 债权债务的清理与结算八、特殊类型的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3. 劳动合同4. 承揽合同5. 委托合同6. 知识产权合同等九、国际合同法概述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3. 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十、案例分析与实践1. 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2. 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指南3. 模拟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 合同签订的实际操作技巧与注意事项教学大纲的附录部分:包括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查阅参考。

同时,可结合在线法律数据库等资源,深化对合同法的学习理解。

此教学大纲旨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或法律从业者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技巧,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本文档仅提供大纲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教学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此教学大纲严谨、全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知识。

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能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操作技能,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

全文字数超过一千字,格式清晰美观,易于阅读和理解。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7篇篇1一、引言本教学大纲旨在帮助学习者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

通过本学习资料的学习,学习者应能够熟悉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合同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大纲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2.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4. 合同的形式5. 合同订立的方式6.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 合同的主要条款2. 合同的解释3. 合同的附加条款4. 格式条款和定式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2. 合同履行的规则3. 履行抗辩权4.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5. 合同的履行瑕疵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 合同的转让3. 合同的更新和代位履行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概念和种类2. 协议解除3. 法定解除4.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七章:违约与救济1. 违约行为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3. 违约责任的种类和形式4. 违约的救济途径5.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第八章:特殊类型的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4. 委托合同5. 其他特殊类型的合同及其特点第九章:涉外合同法概述与实践应用案例解析篇2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学习者需了解合同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合同的成立本章节详细阐述合同的成立过程,包括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等。

学习者需掌握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了解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合同的效力本章节介绍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原则等。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题型:名词解释4分5个;单项选择1分10个;多项选择2分10个; 简答6分4个;案例分析13分2个第一章我国合同的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主体的平等性;主体的合意性;内容的确定性;履行的强制性合同的分类:双务、单务合同—双方是否负对等义务;有偿、无偿合同—当事人可否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有名、无名合同—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诺成、实践合同;要式、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

诺成、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实践合同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借贷、保管、运送等。

第210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举例:“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最主要的风险点合同主体——与谁交易?合同权利义务——交易内容?合同履行——如何交易?违约——交易存在问题时如何处理?影响交易可靠性的因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道德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的制约——事先设防的有效性,事后救济的有效性。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合同法的含义:是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以维护交易秩序为其基本任务。

性质:私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具有任意性而非强制性;是保护创富的法律;具有国际性。

我国合同法立法情况: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23章428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帝王条款,适用合同的各个阶段)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订立合同主体—与谁交易?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主体的主要法律风险点:未认清合同交易方;合同一方不具备相应资信、行为能力。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

抵销: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清偿,以达到双方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定金: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先行给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欠缺能力或权利而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四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之无权代理。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就不得撤回,如果撤销也要符合法定条件。

要约邀请对邀请人没有撤回的限制,邀请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②目的不同。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一旦相对人作出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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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格式条款的概念
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七格式条款的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不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属于附从地位
八什么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九无效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十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十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
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十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十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十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十五代位权的概念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十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十七撤销权的概念
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十八撤销权行使的客观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十九合同解除的条件或当事人单方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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