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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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

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经费由地方解决。

第五条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

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

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

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

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

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

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

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

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30
•【文号】农财发[2012]51号
•【施行日期】2012.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2]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农药质量监管等方面。

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主管部门要做好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种植业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2012年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农财发[2017]67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开展农业综合统计、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供需形势分析,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等;(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草原等重点行业资源状况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等监测统计和供需形势分析;(三)开展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垦农业经营管理、农村创业创新、农业人事劳动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国际合作等监测统计;(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天然橡胶产业运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国内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等;(五)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的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16•【文号】农财发[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2]28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委、局)、部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纳入农业部预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宣传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按年度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择优选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专项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19
•【字号】黔农财〔2018〕80号
•【施行日期】2018.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
经费的通知
黔农财〔2018〕80号
安顺市农委,凯里市农林扶贫工作局,松桃县农牧科技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支付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8〕46号),以及我委与你单位签订的任务委托书,现将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打假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支付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并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账目资金明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各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执
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我委农资农产品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孙慧电话:*************
附件: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拨付明细表(略)
2018年9月19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黔农财〔2017〕155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的通知
省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业部关于支付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7﹞38号),为加强我省种子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经费20万元拨付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市场监管信息报送,行业信息统计及信息点建设、侵权案件查处等。

请按照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签订的“贵州省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种子管理)任务委托书”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分配市、县实施的项目,须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委托书。

请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委。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2017年12月1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各有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等规定,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jiao liu yuandi张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以期持续强化与规范对该领域所实施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阐述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的必要性,从资金运用方向以及支出范围、项目组织及资金运用管理、项目督查与绩效评价等三个方面,解读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DOI 编号:10.14025/ki.jlny.2019.01.062为持续推进我国供给侧改革,农产品必须进行产业转型和升级,因而农产品项目面临着质量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

为了切实加强与规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工作,不断提升项目资金所具有的经济效益,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农业部推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的监管项目,主要是指农业部预算之中由中央财政支出的,能够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项目的支出。

农业部相关司局或者下属单位等为农产品质监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资金监管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落实好归口管理,并切实承担起项目实施与督查等任务。

农业部财务司作为对相关项目落实监督的主体,应当对于项目资金承担起实施监管的重要责任,并负责对以上项目资金落实全面预算管理以及督查工作。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的必要性农产品现代化是我国农业管理转型升级的重要环节,而农产品企业则是农产品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对于农产品现代化具备非常重要的价值,其管理效果之优劣将极大地关系到我国农产品行业综合实力的提升。

当前,我国农产品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较好,对于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的现代化发挥了极大的正面推动作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开展农业综合统计、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供需形势分析,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等;(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草原等重点行业资源状况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等监测统计和供需形势分析;(三)开展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垦农业经营管理、农村创业创新、农业人事劳动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国际合作等监测统计;(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天然橡胶产业运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国内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等;(五)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的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向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特别财政资金的保障(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制度,专款专用,用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国家财政在中央预算内提供每年一定数额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分配。

(三)地方财政应当将“三农”发展保障性和公共性质的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领域,保障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特别是地方执法行政机关的经费需要。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应当依法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监督管理(一)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各级质检、工商、食药监等执法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财务管理(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依据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应当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五、绩效评价(一)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二)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榕农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农规〔2024〕3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市级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财政局2024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福州市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安全与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信息化及其它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农财发[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1〕147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掌握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动态,提出种植结构调整建议,进行农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修复农业生态环境;推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控技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示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工作,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省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促进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实施,为各级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统一协调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省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其日常工作由省“协调会议办公室”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省级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第六条省级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也可根据产品特点和抽查工作的重点,由监督抽查组织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各检验机构编制检验细则,明确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规则。

第七条省级监督抽查的农产品范围为粮油、蔬菜、干果、水果、畜禽蛋乳、蜂产品、水产品(鱼类、虾蟹类、贝类、头足类、藻类)、茶叶、食用笋、食用菌等大类主导产品的相关具体产品。

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经省“协调会议办公室”同意,可调整抽检产品范围,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农产品安全卫生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一、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经费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2.科学决策原则:经费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工作的要求,进行科学决策,确保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公开透明原则:经费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示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执行原则:经费管理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遵循预算管理的要求,防止滥用经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

二、经费来源与使用1.经费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行业收费、国际援助等途径。

2.经费用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

–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活动。

三、经费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经费编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来源,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

2.经费审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程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经费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的审批结果,将经费拨付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4.经费使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已拨付的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合理、高效、透明的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5.经费监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经费管理的责任和考核1.经费管理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农财发[2012]27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2]2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2012年开展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产地水产品(含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及监管执法等方面。

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 “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2012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项目单位金额项目任务1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局40.2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0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90批次18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2.25万元2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监测总站(河北省水产品质检中心)10.00对河南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70批次,其中20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57.00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3万元;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测80批次16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3万元;重点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试点15万元4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局9.00对山西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60批次,其中20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5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47.7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17万元;贝类产品有毒有害残留监测150批次3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0.75万元6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10.00对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7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产办公室11.00抽样费、监管及执法8.75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2.25万元8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68.2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4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20批次24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5.25万元;重点水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试点15万元9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19.00对甘肃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63批次,其中15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9万元;对辽宁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0万元10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58.25贝类划型、抽样费、监管及执法23万元;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150批次30万元;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5.25万元1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19.00对江西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20批次,其中45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1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34.00对江苏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60批次,其中52批次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24万元;对福建省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40批次10万元13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

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5
•【字号】黔农财〔2013〕144号
•【施行日期】2013.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
作经费的通知
黔东南州农委:
你委《关于请求省农委支持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请示》(黔东南农呈〔2013〕168号)收悉,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单位监管经费4.5万元,用于你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业务知识培训。

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相关工作内容及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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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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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6352-5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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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传与培训等。

主要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对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研究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安全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突发事件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

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传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研究、宣传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各项
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会议宣传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八条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

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按照《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08〕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xx年8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农财发〔2002〕2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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