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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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罗平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和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云建村〔2010〕702号)的通知(曲建字〔2010〕172号),切实做好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把全县农村规划建设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体现民族特殊原则;坚持适度集中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全县共有村庄1347个,其中行政村154个,自然村1193个。

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2011年完成80个行政村总体规划,60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做好旅游景区周边和旅游线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2012年完成余下的74个行政村总体规划,593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村庄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

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占用荒山坡和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坚持“一户一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是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要结合地形,依山就势,不搞“一刀切”,不大拆大建。

立足于整治环境,抓好村庄规划,搞好房屋立面整饰和地坪硬化,拆除闲置旧房,规范建设猪牛栏,配套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最新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资料

最新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资料

附件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行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规划行业行政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行政行为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为保证规划行政行为公示及意见采信的正确实施,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公示。

第五条加强规划公示的全面性、有效性,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公众意见箱、专线电话、相关座谈会等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第六条公众有权对规划公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规定,保障公众意见采信合情、合理、合法。

第八条意见采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九条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办法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城乡规划公示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十条为保障规划行政的有效实施,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践踏公共绿地、损毁绿化设施,钉、拴、刻绿化树木和在绿化树木上晾晒衣物;
(五)其他损坏城乡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开工建设的,限期办理,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进行扰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经营,逐步推行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擅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报送资料的,限期报送,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2023修正版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引言空间规划是指对区域内土地、天然资源和人文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和布局的过程,以实现区域内发展目标和优化空间结构。

为了促进云南省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云南省空间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优化云南省的空间布局和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空间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基于科学技术和规划原理,制定空间规划方案。

2. 统筹性原则: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城乡发展和区域协调。

3.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公众参与,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 合法性原则:依法使用和管理土地和空间资源。

5. 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重要农田等空间资源。

6.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空间规划编制与审查第四条空间规划编制云南省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空间资源分析,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空间规划。

空间规划应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空间规划审查云南省空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的要求。

2.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法违规内容。

3. 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反映各方意见。

4. 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紧密,协同发展。

5.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实施的可靠性。

第三章空间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空间规划实施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目标,确保规划的具体落地。

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文文号:丽政办发〔2011〕6号发表日期:2011年3月3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乡镇村庄规划△通知【编辑录入:jwweb】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为切实做好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乡镇村庄规划△通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17日印(共42份)—————————————————————————————————————打字:马静校对:顾永康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丽江市村庄规划工作情况,特制定丽江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的原则,遵循“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和“看得懂、管得住、易实施”的要求,立足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加快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步伐,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丽江市2011年必须完成全市450个行政村,4452个自然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达到全市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100%。

各县(区)要按照丽江市村庄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

(一)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云南村庄规划方案 (3)

云南村庄规划方案 (3)

云南村庄规划方案1. 引言云南是中国的一个多民族省份,有着丰富的民俗文化和自然资源,其农村地区自然景观优美,村庄风貌各异。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乡村人口的减少,许多村庄面临着老旧落后、环境脏乱差、设施缺失等问题。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推动乡村振兴,有效的村庄规划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云南村庄现状分析云南农村地区村庄布局、建筑风格、社区设施等存在诸多问题。

2.1 村庄布局当前,一些村庄的建筑物集中在村落中心,与周围自然环境格格不入,缺少特色。

部分农村公路也存在封闭性,交通不畅通,影响村落发展。

2.2 建筑风格许多村庄的房屋属于传统民居,多为土坯房,如今许多方面都与现代生活不相适应。

一些人为保持传统风格,没有更新房屋。

此外,还存在拆旧迁新等问题。

2.3 社区设施在许多农村村庄,人们的生活需求难以得到合理满足。

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而乡村地区却只能看到落后的现实。

村庄的集体设施建设也是缺乏的,公共厕所、洗衣房、社区广场等都需要完善。

3. 云南村庄规划方案针对云南农村地区的村庄布局、建筑风格、社区设施等问题,可以引入现代化的理念和技术,注重历史人文特色和环境保护,推进现代化农业和产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

3.1 村庄布局规划制定村庄布局规划,设计村庄绿化、交通、文化等方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促进乡村旅游。

例如,可以探索“人车分流”的村庄设计思路,利用起伏地形,修建天井、小广场、步行街,让整个村落充满活力。

3.2 建筑风格规划建筑风格方面,提倡使用环保新材料,注重建筑的复古和现代感的结合,打造既保持传统风格,又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房屋。

例如,可以在外立面增加彩绘、木雕等传统工艺装饰,使房屋更具美感。

3.3 社区设施规划社区设施建设方面,应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厕所、洗衣房、加油站等方面,推广文明厕所建设,增加花园式洗衣房等设施,让居民能够感受到高质量的生活环境。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二)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方案;(三)协助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农村建筑工匠;(四)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五)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三条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符合统筹协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突出特色和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详细规划包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第五条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乡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分别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条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镇区(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编制资料的收集工作,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规划成果包含对应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二章镇规划和乡规划编制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八条镇、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村镇建设用地向山地发展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统筹协调山坝空间布局。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云南土地法实施细则)广大市民朋友: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3〕6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高桥镇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并建立宅基地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用地面积如下:(一)集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所有建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集镇规划内建房按原相关要求办理,农村建房必须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才能启动建设,建完必须接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

未获得建房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建依法处置(依据相应情形依法整改、罚款或强制拆除)。

二、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民集中点聚集的;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予许可申请宅地基: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有要求建设的;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5.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

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实施村庄规划;(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九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云南省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1.1 背景云南省作为我国的西南边陲省份,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但也面临着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云南省的空间资源,制定了本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云南省的空间规划实施管理,推动云南省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2.1 云南省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统筹云南省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的主要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 云南省空间规划管理局云南省空间规划管理局是云南省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核3.1 空间规划的编制云南省空间规划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云南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经过各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2 规划的修编云南省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空间资源利用管理4.1 土地利用云南省应当根据空间规划划定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区域,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管理。

4.2 城市建设管理云南省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第五章空间资源保护5.1 生态环境保护云南省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空间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5.2 自然资源保护云南省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6.1 违规处罚对违反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6.2 遵规奖励对依法遵守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省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所有。

7.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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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
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

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域范围内的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行政村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产业布局规划。

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根据乡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村庄布点规划。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对现有自然村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根据各自然村发展趋势及其所处自然环境,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包括撤并型、改造型、保护型、扩建型和新建型等。

确定撤并村庄、保留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合理安排撤并时序。

3.村庄人口规划。

预测行政村的人口发展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预测辖区内各自然村规划期内的人口数量和分布。

按照规划期末人口数量将村庄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4.用地布局规划。

划定各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

合理布置行政村级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

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

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委员会、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确
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合理安排消防设施等。

6.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确定行政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7.其他规划。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行政村级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加调整。

第十二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三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行政村现状分析图、行政村总体规划图和说明书。

1.行政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分布、用地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对外交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现状等。

坐标系为WGS84(以卫星影像图为底图的除外),比例尺为1:5000~1:10000。

2.行政村总体规划图:根据行政村20年发展要求确定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确定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

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第四章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自然村建设规划是对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预测自然村人口发展规模。

2.协调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

有机传承自然村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协调村庄布局、建筑风格。

3.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确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走向、宽度,与对外交通关系;确定停车场位置、规模等。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落实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村庄给排水管沟、电力电信线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自然村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商店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规模和位置。

5.住房建设规划。

确定自然村宅基地标准;划定村民宅基地界线,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提出自然村住房建设要求,确定民居的主体建筑风格,建筑方案图由村民在州(市)、县(市、区)两级通用图中选择。

6.自然村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8.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9.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确定自然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10.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自然村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行政村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自然村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自然村现状分析图、自然村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说明书。

1.自然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建设现状,包括建筑条件、道路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等。

坐标系为WGS84(以卫星影像图为底图的除外),比例尺为1:500~1:3000。

2.自然村建设规划图:根据自然村20年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农副业、村民住房、自然村公共设施、对外交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活动场地、避险场地及绿化等用地界限;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等。

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住房建筑方案图:要求有总平面布置(院落布局、户型组合等)、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4.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村庄规划编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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