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合集下载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6日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发展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框架,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龙政综〔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实现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水平,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的目标。

二、相关政策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2015年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2016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等。

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辖区内人员信息采集,村(居委会)协理员协助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巩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由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保费组成。

(一)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1.筹资标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逐年提高,其中政府补助按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总筹资标准的25%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4日新余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社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改革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的有效划转、基金资产的安全移交、工作人员的平稳转移等整体移交工作;根据省里统一安排,依据省里出台的政策,结合新余实际,2016年底前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整合工作相关各方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市各地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6〕35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6〕35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9日来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城北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全面完成市本级、各县(市、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临夏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临夏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府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克服困难,合理设置机构编制,妥善安置人员,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整合期间做到队伍不乱、工作不断、政策不变,不影响群众参保缴费和费用报销。

(二)逐步过渡原则。

在整合工作进行过程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继续执行现有的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和结算方式。

在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后,再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三)坚持强化监管原则。

整合期间,对基金、资产等管理和移交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移交完整,防止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梅市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一)行政职能移交。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忻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

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机构人员设置。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的基础上,统一承担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邹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发〔2014〕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邹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邹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和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整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资产、基金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同步推进。

全市统一部署,市、镇(街道)同步开展整合工作。

(二)整体移交,分步实施。

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再整合制度;设立整合工作过渡期,2014年底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双轨并行。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行。

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工作内容(一)成立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景鹏任组长,副市长吴婧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 - 【金柚网】

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  -  【金柚网】

【金柚网导读】:医医疗保险最新规定,医疗保险有什么用?医疗保险缴纳基数是多少?医疗保险能代缴吗?社保代缴公司有哪些可靠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医疗保险该怎么用?医疗保险基金怎么领取?领取条件是什么?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家卫计委网站发文对《意见》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家卫计委网站发文对《意见》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

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

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

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7•【字号】石政办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4号)文件精神,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3月在全市整体启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

2017年1月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整体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管理体制、制度政策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要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基金、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引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了保障。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主要包括征缴对象的确定,征缴时间的安排,征缴方式的选择,征缴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一、征缴对象的确定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对象为具备参保资格的城乡居民。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无业居民等。

3. 参保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信息采集,确保征缴工作的准确性。

二、征缴时间的安排1. 征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征缴时间应与工资、福利发放等相关时间相衔接,方便参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

三、征缴方式的选择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方式。

2. 参保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按季度缴纳或按月缴纳等不同的缴纳周期。

3. 征缴方式应方便、灵活,考虑到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征缴管理的措施1. 征缴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征缴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标准、缴费时间、征缴程序等具体规定。

2. 征缴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的保险意识和缴费意识。

3. 征缴机构应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缴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五、征缴费用的使用1. 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按照规定用于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

2. 征缴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六、监督与评估1.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征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进行定期的评估,对征缴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提升。

结论:本实施方案旨在确保____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

通过明确征缴对象、安排征缴时间、选择征缴方式、加强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费用的使用以及加强监督与评估,可以有效提高征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差异问题,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是构建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网,旨在让每个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可以实现城乡之间医疗保障的统一,减少城乡居民之间的保障差距,提高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包括:一是做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可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和统一待遇,使城镇居民和农民在享受医疗保险方面能够拥有相同的权益。

二是提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能够参与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

此举将提高农民和城镇居民的保险参保率,减少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出现。

三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包括增加报销比例、提高报销上限等。

这将有效减轻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四是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包括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统一的保险费征缴和统一的医疗服务定价等。

这将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效率和运行效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好处。

首先,可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减少城乡之间的差异,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其次,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与率和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再次,可以减少医疗费用支付压力,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感受。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的出台背景2016年10月1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16〕118号),有效期2年,现已失效,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省“全面做实医保地市级统筹”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6年,全市整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全市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暂未实行统收统支。

出台本《办法》,就是要做实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

二、《办法》的内容框架《办法》共88条,分为总则、基金筹集、参保范围、参保缴费、医保待遇、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个部分,是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总则。

主要是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第二部分基金筹集。

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第三部分参保范围。

明确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四部分参保缴费。

明确每年10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部分医保待遇。

明确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待遇等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的医保支付标准。

第六部分服务管理。

明确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提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和参保居民就医管理要求。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等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一)基本保障原则。

主要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合理筹资原则。

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采用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对特殊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人群(包括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给予重点补助。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筹资增长机制。

(三)市级统筹原则。

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实施方案》报销政策解读
近期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现对小伴们最关心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新规定做个解读:
一、参保人员住院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达14万
元/人。

(2)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多次住院按
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为800元,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仍按正常住院补偿待遇执行。

二、参保人员门诊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补偿限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乡镇卫生院)。

2、特殊病种门诊
三、《方案》出台后,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用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16年度为32451元),在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大病补偿,支付比例为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