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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 追究责任
合同的分类(一)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当事人是否互为 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承揽、互易、 有偿运输、有偿保管、有偿委任、仓储 等;
•单务合同:赠予、保证合同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 致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不同;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合同属于法律事实 ✓合同不同于事实行为 ✓合同不是事件
✓合同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
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各方主体互为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合同法的特征:
1
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贯彻
合同自由原则
2
合同法多为共同性和普遍性
规范
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概述(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
2、自愿原则
目录
01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02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03
合同的订立
04
合同的效力
05
合同的履行
06
合同的保全
07
违约责任
08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09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 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 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的条款(三)
02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03
合同的订立
04
合同的效力
05
合同的履行
06
合同的保全
07
违约责任
08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09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合同的内容
形式上:合同条款
合同 内容
实质上: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的条款(一)
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
必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具有的, 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 管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 告成立;
•实践合同除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合同的分类(三)
5、要式合 同与非要式 合同
•标准: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方式
•区分意义:对于要式合同,如果欠缺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则不能成立或生效; 对于非要式合同无此要求。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8、为自己订立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
•标准:订立合同时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利益
•区分意义: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 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也无需对其事先通知。
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是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的 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任意条款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
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依照需要进行修改、补 充、完善。
合同空缺条款的确定规则
•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当事人履行给付义 务是否以对方支付 对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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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仓储、雇用、居间、行纪等;
•无偿合同:赠与、使用借贷等;
•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委托、消费 借贷、保管、运输等。
•履行义务时负有注意义务的 程度不同 ;
•对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 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不同。
6、主合同 与从合同
•标准:相互关联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例如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 为从合同
•区分意义: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从合同随主合同存在、变更或者消灭。
7、预备合同 与本合同
•标准:订立阶段的联系性
•区分意义:一方违反预约则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违反本约可要求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当事人可以 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方式等。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 当按照公正合理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风险, 平衡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与对 方善意协作,切实履行义务,在实现自 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利益,而不得 滥用权利、规避义务。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维护合同效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 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严格 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目录
01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法律上是否对一 类合同规定了特 定名称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合同法规定 了15种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性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标准
范围
•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相 关规定; •无名合同参照类似合同适用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是否需 要以标的物的交 付为要件
问题:合同未包括一般主要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合同的条款(二)
合同空缺条款的一般确定规则:
➢一个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如,质量条款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三个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62条的具体规定。
合同的分类(一)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当事人是否互为 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买卖、租赁、承揽、互易、 有偿运输、有偿保管、有偿委任、仓储 等;
•单务合同:赠予、保证合同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不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 致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不同;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合同属于法律事实 ✓合同不同于事实行为 ✓合同不是事件
✓合同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
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各方主体互为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合同法的特征:
1
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贯彻
合同自由原则
2
合同法多为共同性和普遍性
规范
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概述(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
2、自愿原则
目录
01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02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03
合同的订立
04
合同的效力
05
合同的履行
06
合同的保全
07
违约责任
08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09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 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 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的条款(三)
02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03
合同的订立
04
合同的效力
05
合同的履行
06
合同的保全
07
违约责任
08
合同的解释及争议处理
09
合同相关实务研究
合同的内容
形式上:合同条款
合同 内容
实质上: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的条款(一)
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
必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具有的, 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 管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 告成立;
•实践合同除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合同的分类(三)
5、要式合 同与非要式 合同
•标准: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方式
•区分意义:对于要式合同,如果欠缺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则不能成立或生效; 对于非要式合同无此要求。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8、为自己订立的 合同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
•标准:订立合同时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利益
•区分意义: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 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也无需对其事先通知。
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是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的 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任意条款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
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 当事人可以依照需要进行修改、补 充、完善。
合同空缺条款的确定规则
•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当事人履行给付义 务是否以对方支付 对价为标准
Biblioteka Baidu
•有偿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仓储、雇用、居间、行纪等;
•无偿合同:赠与、使用借贷等;
•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委托、消费 借贷、保管、运输等。
•履行义务时负有注意义务的 程度不同 ;
•对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 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不同。
6、主合同 与从合同
•标准:相互关联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例如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 为从合同
•区分意义: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从合同随主合同存在、变更或者消灭。
7、预备合同 与本合同
•标准:订立阶段的联系性
•区分意义:一方违反预约则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违反本约可要求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当事人可以 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方式等。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 当按照公正合理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风险, 平衡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与对 方善意协作,切实履行义务,在实现自 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利益,而不得 滥用权利、规避义务。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维护合同效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 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严格 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目录
01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标准
范围
区分意义
法律上是否对一 类合同规定了特 定名称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合同法规定 了15种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性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标准
范围
•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相 关规定; •无名合同参照类似合同适用
区分意义
合同成立是否需 要以标的物的交 付为要件
问题:合同未包括一般主要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合同的条款(二)
合同空缺条款的一般确定规则:
➢一个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如,质量条款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三个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62条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