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高校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优势,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体验,高校继续推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选修辅修专业课程。
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1、院系应依据主修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部审核后实施。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总学分30学分左右。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以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
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学生应选修院系规定的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
辅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时,院系应设置替代课程,便于学生选读。
2、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二、辅修专业选课与成绩管理1、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选修辅修专业相关课程。
2、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不能申请学科相近的两个专业作为主辅修专业。
3、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自主网上选课。
课程资源优先满足主修专业学生选课要求,在课堂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提供给辅修学生选修。
学生每学期选修主修和辅修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25学分。
4、学生选修的辅修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5、若选修的课程(含主修和辅修)不及格数量达到学术警告或退学标准的,由所在院系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定(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须在大学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五周内,根据所修课程是否分别满足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优先满足主修正常毕业学分的前提下,向辅修专业开设院系提出证书资格申请。
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学士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xx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教字[2017]30号我校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自1995 年开办以来,在培养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受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了继续办好双学位专业教育,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水平,同时充分考虑我校人才培养定位,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要求,现制定此办法。
一、开办专业我校目前已设置的所有本科专业。
二、开办方式1.“单独开课”式:有单独开课条件的院系可在周末开办双学位班,非本学科(专业)的学生,通过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符合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2.“自主选课”式:学生可在正常教学时段内自主选修非本学科(专业)的双学位课程,达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 114 -三、报名及修读时间1.报名时间:(1)学生在二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习负担情况,报名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2)学生在二年级春季学期、三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以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时间:(1)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开设学期自二年级春季学期至四年级秋季学期,毕业论文在四年级秋季学期进行。
(2)学生可以在四年级离校前申请补修或重修双学位课程,离校后不得继续选修双学位课程。
四、选修资格1.学生选修双学位专业要求与其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即跨学科选修;辅修专业要求不同于主修专业即可。
2.学生在选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读课程必须全部及格,成绩优秀,学有余力(排名居前50%或GPA 不低于3.0)。
3.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课程时,建议学生适当减少或暂停双学位课程的修读,将主要精力放至主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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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在教育部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下,由学校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组织专家制订的。
第二条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各专业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以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为规范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主修专业、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培养方案的编制与修订第四条学校每四年对现有招生专业进行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
新办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编制与修订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中心)院长(主任)具体负责。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培养方案指导意见”。
该意见经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各专业培养方案编制、修订的指导性文件。
第七条各学院(中心)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指定专业负责人,组织校内外专家团队,在对毕业生情况、企业人才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编制、修订培养方案。
第八条各学院(中心)应将编制、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及相应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等副本文件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教授委员会主任、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培养方案,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统一以电子版(格式)及印刷版形式发布。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管理与实施第十条培养方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后,由学院(中心)负责将方案录入管理系统并组织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
第十一条除学校统筹组织的基础课程外,对于培养方案中的其余课程,专业所在学院是课程管理主体,应保质保量开出满足专业需求的教学班。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二专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二专业、辅修专业原则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关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的规定,为充分体现学分制的优越性,给本科生更多的选择和发展机会,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为了规范二专业的管理,特制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二专业暂行规定。
一、申请条件1、凡属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前两年学习成绩优良,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并确有余力者,可申请兼修其他专业。
2、原则上除外国语言文学类等少数专业外,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同二级学科类的其它专业。
如主修专业为二级学科工商管理类的工商管理专业,则不能修读同为工商管理类的会计学专业。
二、课程设置为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第二专业教学培养要求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
二专业课程设置原则上与主修专业相同,不再为二专业学生单独开设课程。
各院系制定的二专业计划必需包含本专业的主干课程、主要学科基础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
各院系可制定出统一的二专业计划,也可根据二专业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主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制定个性化二专业培养计划。
三、学籍管理第二专业学习属于规定范畴内的教学活动项目,除本暂行规定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外,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报名注册满足申请第二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四学期教学周第十二周至十四周,在网上下载《西南交通大学第二专业申请表》,具实填写后交教务处审核。
经教务审批和接收院系同意后即获得修读资格。
学生报名申请时,要以确保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要准确把握自己的需求,充分了解第二专业教学培养及课程的要求,并与自己主修专业课程对照。
2、成绩与学分记载学生应按规定完成主修与第二专业的总学分。
学生在报名修读第二专业以前,所修读的主修课程与第二专业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者,可以向接收院系提出课程免修申请,接收院系经审定同意后,可以承认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并在第二专业成绩单中予以记载。
关于实行辅修制与双专业、双学位培养的有关说明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实行辅修制与双专业、双学位培养的有关说明为进一步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培养跨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人才规格多样化的需求,学校实行辅修制、双专业、双学位培养制度。
一、辅修制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可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习。
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1、修读条件。
在校本科生完成了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培养方案课程,且每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试及格,无重修记录,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2、学分要求。
30学分,修读8—10门课程。
二、双专业与双学位在辅修专业基础上可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在校本科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历证书外,可同时修读与本专业相同或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称为双专业,学生修完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符合双专业授予条件,学校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在双专业基础上,符合授予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所需相关条件,并取得两个学士学位证书,称为双学位,学生修完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科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1、修读条件。
在校本科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辅修专业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2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专业,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
2、学分要求。
双专业、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
在辅修专业毕业基础上,双专业的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至少50学分,双学位的第二学位培养方案至少60学分。
其中专业必修课不得少于35学分。
4、学习年限。
学生毕业前尚未完成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可延长一年时间,如在延长一年时间内仍不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即转为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可延长两年时间,但不得超过两年,如在延长两年时间内仍不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即转为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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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定义
(一)双学位。
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其它学科门类专业。
其主、辅修专业的学业水平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取得两个学士学位称为“双学位”。
(二)辅修专业。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过程中,应首先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二章修读申请与过程管理
第四条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前将本学院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专业名称、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开设学院应在每学年第2学期放假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已修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第六条修读申请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放假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申请表》转至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批。
(三)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将最终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并将录取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修读期间,某门课程已经主修并获得学分,学生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免修,该课程取得主修课程相应学分。
x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x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高素质”,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类专业的课程。
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主修专业为管理类的专业,须跨本科专业目录一级专业大类选择辅修专业;计算机辅修专业招收辅修学生,可不受跨二级专业大类限制。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制度是指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通过双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括 7-9 门专业主干基础课和专业课。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 24 个学分。
第五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门数在辅修专业课程门数基础上增加 2-4 门。
获得辅修双学位证书者最低需完成 40 个学分,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条件为 :(一)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二) 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 , 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 , 学有余力;第七条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的条件为:(一) 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成绩优秀 , 平均成绩在该专业辅修总人数的前 30%以内;(二) 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三)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格线 ,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 招收本科生的各学院 ,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 , 包括辅修专业名称、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 , 报教务处审核;(二) 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出的开设辅修专业申请 , 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三)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所在学院;(四) 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 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五) 教务处审核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辅修学生;(六)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二周内完成对申请者的测试和审核 , 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七) 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 , 由各辅修专业公布最终名单。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要求,推行主辅修并行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大类的同层次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条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对国家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特殊专业,不设辅修。
第二章教学要求第五条学院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制订辅修课程体系、毕业学分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总学分40学分左右。
辅修学士学位还需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原则上60学分左右。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得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个性化发展学分。
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具体的辅修课程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辅修与主修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成绩管理、考核要求等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
第三章选课与收费第九条学校统一组织辅修的申请、选课等相关工作。
原则上,申请时间不晚于第三学期起始时间。
申请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辅修专业要求选课,并按课表中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十一条辅修收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课程的辅修人数,确定采用单独开班或跟班的授课方式,单独开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晚上。
第十三条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辅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第十四条采用网络形式授课的辅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为增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决定在本科层次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辅修、辅修/双学位的修业制度。
为了促进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和条件1. 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具有本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学生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并具有辅修专业学习的基本素养。
部分辅修/双学位专业招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外校学生。
招收部分校外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其素质条件要求与本校校内学生相同。
招收外校学生的专业由学校确定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2. 所有申请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本科在读学生在申请前的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须及格(重考重修及格课程视为及格)。
学校将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专业要进行专业素养的测试,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允许进入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第二条报名办法及程序具体参见每年招生简章中工作安排。
第三条教学管理1. 修读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并应取得相应学分。
2. 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记入学分。
3. 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4. 参加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我校本科生可以免修公共选修课。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相关病假或事假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无故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补考通过后成绩记为60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1.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费缴纳、注册及领取听课证等开学准备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上课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伪造材料获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2. 辅修专业学制一年,辅修/双学位专业学制两年。
在读本科生需在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部分不对校外招生的专业需于在校期间完成学习);入学时为本科已毕业的学生辅修、辅修/双学位最长年限为4年。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人才培养框架和宽、专、交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1.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副修学位、辅修专业。
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定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再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2.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为25~30学分;双学位的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计划详细规定。
二、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一)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德良好,对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有一定志趣,学有余力。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绩点值。
3.学生副修学位、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
4.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其它要求。
(二)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教务处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双学位)程序:1.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
欲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报名”栏目中报名并在网上提交,提交后打印“XX大学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报名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第12周向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标准审核后,择优录取。
教务处于第14周公布参加副、辅修的学生名单。
校内辅修专业学籍管理办法
校内辅修专业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一、修读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和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应属不同的学科专业门类,且主修专业学习优良,学有余力。
二、注册和缴费、被录取为辅修专业的新生凭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并领取辅修专业专业听课证(以下简称听课证)。
此后的每学期持听课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缴费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教务处履行请假手续,且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注册。
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教务处有权取消其修读资格。
、学生中途中止辅修专业学习,不退回已交学费。
三、课程修读及学制要求、学生应按辅修专业教案计划在二~六年内修完课程。
六年期满仍未修完者,学校可中止学生辅修专业学习。
、若所修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包含已修和未修)相同,学生凭所在院系开具的证明到辅修专业开办院系换选其他课程或办理交费免听手续。
证明一式两份,开办院系和教务处各一份。
此类课程最多不超过学分。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各项考试,该门课程的费用减半。
四、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学生必须参加辅修专业教案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各种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试(考核)原则上采取闭卷方式,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若采用其他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必须获得教案院长(教案系主任)签字同意,然后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
若采用等级制记载,不及格者需同时给出百分制成绩。
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一般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成绩占%。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办院系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
、学生参加任何考试必须带好身份证、校园卡、听课证等有效证件,证件上照片必须清晰。
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补考以下两种情况准予参加补考:1、总评成绩在(含)-分之间者;2、等级制成绩为,百分制成绩在(含)-分之间者。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 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农学、理学、经济学、工学和管理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2.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 o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教务处报名;3.教务处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学生名单,同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4.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
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学分设置同各主修专业一致。
教学计划总学分为课程学分加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为50学分,学科基础课为10-12个学分,专业基础课为15-17个学分,专业课为17-20个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为6-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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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
其中,双学位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分学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
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一条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如同时完成两个及以上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分别获得其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辅修专业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双学位证书并发放该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信息纳入国家学位信息备案。
第十二条凡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与双学位专业未修完的,可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未完成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习,所修读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向学院申请,根据课程替代相关规定,认定替代主修专业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双学位授予条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