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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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能够再就业吗?

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可以联系用人单位,但应将有关事宜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定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书面注明,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而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录取为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要求重新就业有哪些规定?

对已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含免试推荐和考取),因已经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录取后提出不再读研、要求参加就业者,学校对其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在交纳违约金后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

已经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要求重新就业,其处理办法与研究生相同。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可以就业吗?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在保留资格期间,需同其他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一样参加就业。

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需要办什么就业手续?

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需按要求正式填写“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或者《北京大学毕业年级研究生自费出国申请表》,并于学校规定的时间(一般为5月2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递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备案,按减员处理,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事宜。逾期学校不再受理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事宜。

已填写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者,如于规定时间(一般为5月20日前)前提出放弃自费出国留学并有用人单位接收,可参加就业,不视为违约;逾期学校不再受理。

已填写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者,到派遣时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毕业生就业为什么需要签署就业协议书?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院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校落实、汇总、上报教育部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唯一依据,所以毕业生不论参加哪个地区的招聘会、就业市场等活动,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均需签定由学校颁发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

何为“申请不就业”或“自谋职业”?它有哪些规定要求?

学校允许本科毕业生不参加就业、毕业研究生“自谋职业”,并要求由本人填写相关申请表后报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到学校统一派遣时,由学校出具证明,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北京生源毕业生申请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在学校当年统一派遣毕业生时,其本人户口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区(县)劳动局。

京外生源毕业生申请不参加就业或“自谋职业”应持慎重态度,并应事先与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档案管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后,凭有效接收证明,方可申请,学校将按申请表中地址为毕业生办理落户、转档手续。但有些省市对不就业的毕业生不予落户,因此请毕业生一定要事先了解好情况。

申请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时间一般截止到当年的5月20日。

哪些属中国的西部地区?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有那些优惠政策?

中国的西部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内蒙古、西藏等。到这些省区就业的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将颁发由北京市教委签署的《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允许保留北京户口。对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有些用人单位从自身工作考虑也制订了条款不一的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有的是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有的则只有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没有学校意见栏。由于现在就业形势严峻,许多毕业生在签定教育部协议书的同时还要被迫签定条件苛刻的合同,而它们之间有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应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京还应经过市人事局大学生处的审批,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2、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教育部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人事章后再交给学校,由学校审核后签字盖章。

3、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定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4、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询问,征求他们和父母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方可签约。

国务院19号文件及毕业生向学校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的主要政策精神是什么?

所谓国务院19号文件,指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简称国务院19号文件。根据19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近几年就业工作实际,我校业已制定出《北京大学关于执行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并已从2002年开始在毕业生中试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校的这些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2005届毕业生,具体情况请2005届毕业生适时关注学校的200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19号文件的主要政策精神是:为进一步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从2002届毕业生起,在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不包括打算考研和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从当年7月1日起计算,延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接收手续齐备的毕业生,学校为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具体作法是:

第一,当年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须向学校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应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由学校统一转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第二,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当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第三,毕业生档案在校保存期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但毕业生应当接受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当自行及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四,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与学校无隶属关系,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学校只为这些毕业生提供签约、推荐等国家有关毕业生择业活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毕业生在保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得学校提供的其他就业服务。

第五,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底;对于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由录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拟就业的毕业生应有哪些求职准备?

(1)毕业生求职前的心理准备

良好的择业心态主要有哪些表现呢?一般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适当的就业目标。一个人的择业目标应和本人具备的实力相当或接近。

(2)避免理想主义,及时调整就业期望值,不刻意追求最满意的结果。

(3)避免从众心理,一切从自身的特点、能力和社会需要出发,不与同学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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