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鲁政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二、咨询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 发展 改革 委 :
为促 进 固 定资产投资 项 目 科学合理利
用能源 ,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
提髙 能
源 利 用 效率 , 加强 能 源 消 费总 量 管理 , 根
据 国 家 有关法规 , 结合我 省 实 际 , 省 发 展
改革 委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 目
产业人才 团 队 、 技 术 资本 、 标准 专 利 、 管
街 政府 部 门 文 件
理经验等 交流 合作 。 支 持省 内 企业 、 高 等 院校和 科研 院所参与 大 型 国 际新材料科 技 合作计划 , 鼓励 国 外企业和 科研机构 在 我 省 设立 新材料研发 中 心 和 生 产 基地 。
见 。 企 业 投 资项 目 , 建 设 单 位需 在 开 工
建设前 取 得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意见 。 未按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 建 设
单位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年 印 发 ( 2 0 1 8
1 月 25 日
)
R D S P — 20 18 — 0030002
山 东 省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实 施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发 改 环 资 〔 2 0 1 8 〕 9 3 号
节 能 审 查实 施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遵 照执行 , 并做好 与节 能审查 工作相 关部 门 的 衔接 。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1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2(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7]236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投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玻璃等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按照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省和市级经贸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应实行核准的内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方案”篇章。
外资项目和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在上报申请报告或备案表时,必须提报《节能方案》。
节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济政办字[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0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项目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核
二、节能篇章与节能评估的定义
1、 “节能篇”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 和节约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 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 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 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 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 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六、节能评估的方法
(2)主要设备的节能。对选择的主要工艺设备应进行能效说明。计算项目 所有主要工艺设备及可比设备能效指标,并进行指标比较,量化节能效果。 对有能效标准的设备,应说明其能效标志等级,同时对主要工艺设备提出节 能建议。 参考:某些设备的能效标准。 (3)严禁选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单项目节能工程 单项目节能工程是指包含在项目内的具有明显节能价值的独立工程,包括余 热、余压、节水、节材等综合利用项目。 (1)原则。凡国家规定要求的,必须进行综合利用。经济上有利用价值的, 应进行综合利用。 (2)提出完整的综合利用工程方案。 (3)计算节能效果。应计算有效的能源综合利用总量、综合利用耗能量和 能源净节约量。 (4)必要时,可采用某些指标(如单位投资能源净节约量或资源节约量) 进行分析。
六、节能评估的方法
1、基本计算 1)根据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和机理,确定耗能单元或工序及能源 消耗种类。 2)明确各耗能单元或工序对能源的特征参数或质量要求。 3)确定各耗能单元或工序单位时间的能源消耗量,并计算规定 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下同)各种能源消耗总量。 4)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 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参考: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注意: 注意:计算项目能源消耗时,应根据项目耗能的特点,可对各耗 能单元工序进行单独计算,某些能源消耗可分类计算(如电耗根 据装机容量进行统一计算),工艺耗能可分段或整体计算等。计 算中应充分利用能量(包括热量等)平衡,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可 靠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对环境和能源的关注不断增强,节能减排问题愈加引人注目。
我国已经将节能环保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不断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节能减排事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因此,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分析说明,以助力更好地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背景为了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该法规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定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旨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细则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办理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需要按照如下细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建立统一的节能评估标准和节能审查标准。
2.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审核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核申请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指导企业实施节能措施,对节能技术进行评估。
3.基于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可以在投资建设中制定必要的节能标准,或者要求企业需要额外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工作。
4.如果企业拒绝进行节能改造工作,按照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节能验收工作,确定其是否落实了节能措施,是否达到了节能标准。
审查工作的意义正确定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按照法规编写节能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投资活动,还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资源消耗和能源浪费,提高自然环境的质量。
结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我国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能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 万至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初步解析)本办法核心为加强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特点有五方面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即具有统一性的规范办法,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概不能例外。
务必仅遵此办法。
本办法具有前置性,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与项目设计,施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根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特点即为之先决性。
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此特点可称之为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耗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2.年综合能耗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下列。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本办法非常务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对评估的内容及深度,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等均有明确规定。
并有监管与处罚条款。
一、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1.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与有关工程资料与技术合同等。
2.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方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要紧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
(改扩建项目需对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要紧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原用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节能减排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做到节能,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家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节能减排成为了全球各国都需要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投资项目对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因此,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势在必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制定规范和具体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如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而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评估和审查项目在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情况,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确保项目的节能效果和环境效益。
(二)原则1.科学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信度。
2.合理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估和审查。
3.全面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对项目的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4.可操作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具备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特点,方便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操作和管理。
三、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和方法(一)评估流程1.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并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表。
2.资料审核: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信息完整和真实。
3.评估准备: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难度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能评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
能评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和审查暂⾏办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和审查暂⾏办法》,现予发布施⾏。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主任:张平⼆〇⼀〇年九⽉⼗七⽇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和审查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能源利⽤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各级⼈民政府发展改⾰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能源利⽤是否科学合理进⾏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节能评估⽂件进⾏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登记备案的⾏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审批、核准或开⼯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设计、施⼯和竣⼯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项⽬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产、使⽤。
第⼆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节能评估按照项⽬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消费量500万千⽡时以上,或年⽯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消费量1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消费量200万⾄500万千⽡时,或年⽯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消费量50万⾄100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44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山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6号发布的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第二条投资项目。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第三条评估和审查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第四条量实行分类管理。
吨标准煤,电3000(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万千瓦时以上,或年500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100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吨,下3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至(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万至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5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005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万至1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天然气消耗量指的是自己站内用气和公司用气的消耗量,加气站的日加气量为商品,不计在里面。
由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发改委6号令 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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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天然气消耗量指的是自己站内用气和公司用气的消耗量,加气站的日加气量为商品,不计在里面。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
固定资产投资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交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办理。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如需进行节能评审,其节能评审应尽可能与项目评估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
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统一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加盖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与审查专用章,实行独立编号管理。
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书[20**]**号”,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表[20**]**号”,节能登记表的备案编号为“鲁发改能审备[20**]**号”。
每年初,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将上年节能审查项目材料,统一交委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将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及时送项目主办处室。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与项目主办处室应加强沟通,确保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一同印发,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对外发送和公示。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
登记号:(20XX年)第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