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也是维吾尔族、汉族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乌鲁木齐市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给市民的生活和城市的形象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乌鲁木齐市出台了棚改实施方案。
首先,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重点关注棚户区改造。
通过实施棚改,将对城市中的老旧、危险、拥挤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的环境。
在棚改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居民的意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得棚改工作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加大政府投入。
为了推动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将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棚改项目的实施。
同时,还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棚改资金体系,确保棚改工作的资金保障。
再次,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注重生态环保。
在棚改过程中,将注重生态环保,推动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理念的应用,提高棚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将有效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将强化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乌鲁木齐市将建立健全棚改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棚改项目的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棚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棚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乌鲁木齐市棚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城市棚改工作的深入开展,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乌鲁木齐市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务实的举措,全力推动棚改工作的实施,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保障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2011)1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山区由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棚户区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待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和冻结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需相互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政府依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党政法[2011]33号)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
第六条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三),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的违法建设的房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乌政办[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乌政办[2005]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现象加大治理整顿力度。
严禁利用农业耕地开发生态农业园或示范园;凡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方式供地。
三、严格实施《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
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
落实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平衡。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乌市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是1521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471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00户,计划完成投资60亿元。
这也是今年乌市百件民生实事的其中一项。
昨日,记者从乌市建委了解到,目前棚户区改造的新建项目仍在统计,4月前后就会陆续开工建设。
据悉,今年棚户区改造的新建项目包括天山区跃进街桥西侧片区、东大梁片区、高新区(新市区)地窝堡片区、水磨沟区外环北路煤建片区、米东区五建国有工矿片区、达坂城区新化国有工矿片区,经开区(头屯河区)管理四站片区等项目。
此外,包括天山区巴哈尔路片区、碱泉三街日月星光南侧片区、黑甲山4号地、沙依巴克区青峰路五期-1片区、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片区、水磨沟区1号立井片区等续建项目也是今年乌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内容。
自2010年起,乌市开始大力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程,力争“3年改完、5年完善”。
截至去年,乌鲁木齐共实施了黑甲山片区等9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06]240发布日期:2006-10-8执行日期:2006-10-8生效日期:1900-1-1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首府,根据乌鲁木齐市第九次党代会“启动旧城改造计划,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主导、先征后拆、连片开发”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十一五”时期完成改造任务。
2017-年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审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项目计划,确定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乌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5af1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0.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09]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关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系列措施,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保增长、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一)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对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备案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核发登记备案证做到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对全社会的重大项目,加大项目帮办、协办和督办工作力度,缩短审批核准时间,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建立项目联审和督办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每周在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召开2~3次项目联审和督办会,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步伐。
加强国家新增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稽察,及时发现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责任单位:市建委、乌昌发改委)(二)加快办理项目用地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发布时间:2009-8-31, 阅读次数:328】来源:行政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第二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棚户区改造中法规政策适用问题探析

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的部分条款不完善。 1 . 《 实施细则》 第八 条规定 : “ 棚户 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也可以实行货 币 补偿。 但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该条款在赋予
、
天 山区棚户 区改造的法律政策依据
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依据《 国有
区改造 引起 的征 收 与补 偿 纠纷 也 急 速 增加 。 笔 者针 对 天 山 区棚 户 区改造 的政 策 法规 存在 的 问题 , 提 出 了一
些对策建议 , 以期对天山区今后的棚 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参考。 【 关键词】 天山区 棚户 区改造 法规政策
【 中图分类
D 9 2 2 . 1 [ 文献标识 瑚
A 【 文 章编
1 6 7 1 - 5 0 8 X ( 2 0 1 3 ) 0 3 - 0 0 4 9 - 0 6
民生 的改善始终被放 民生问题 , 民生 的状态 , 直接触及到 、 涉及到群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 的首府 ,
作为 民生实事工程 众 的切身利益 , 对社会稳定和和谐有重要影 响。党 在首位 。例如棚户区改造工程 , 的十八大报告 明确指 出, 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 之一 ,使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 惠及 了乌市各族群
安置 的房源太少 , 满足不 了实 际需求 , 实行房屋产
区改 造国有土地房屋征 收与补偿安 置暂 行办法》 、 权调换 , 必然存在房源 与安置需求 的矛盾 。如 2 0 1 1 《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
年天 山区棚户 区改造共 完成征收任务 1 6 3 9户 , 才
与补偿过程 中, 被征收户上访 、 闹访事件时有发生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1 0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乌政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14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着力解决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基本功能不全、设施设备破旧、环境脏乱、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小区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小区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物业服务。
二、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原建设单位、国有企业、社会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改造及后期管理服务,市属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本着平等自愿和充分体现社会责任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有能力的社会爱心企业共同参与改造工作,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作出贡献。
(二)坚持一类小区一个具体方案的原则。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有针对性的实施改造工作。
明确改造重点,着力解决环境脏乱、下水堵塞、暖气不热、道路破损、路灯不亮、外立面老旧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2•【字号】乌政办[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3]5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及青峰路、新市区蜘蛛山(以下简称“三山”)旧城改造开发,是市人民政府为民造福,提高我市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和各民族居住条件,加快创建园林城市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保障改造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开发企业、驻区单位和个人拆迁安置、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凡参与“三山”片区旧城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住宅用地按划拨土地供应。
二、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业及商品房用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该出让金通过市财政全额返还,可用于该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参与“三山”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改革费、工程造价定额编制测定费;减半收取拆迁管理费、消防集资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对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地下管(道)线接(开)口费、土地测绘费,垃圾处置费,规划选址、规划设计、规划测图等方面的费用予以优惠。
四、凡参与“三山”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工程启动三年之内依法征缴的税收,可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予以部分返还。
乌鲁木齐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乌鲁木齐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拆迁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作为新疆的首府,乌鲁木齐市也不例外。
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调整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乌鲁木齐市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在拆迁中,拆迁补偿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乌鲁木齐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1)拆迁补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阳台、走廊等附属面积。
(2)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龄确定,具体标准如下:①建筑年限在20年及以下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②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上但不足30年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③建筑年限在30年及以上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租赁补偿标准(1)租赁补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2)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租金确定,具体标准如下:①普通住宅:按照市场租金的12个月进行补偿;②商业用房:按照市场租金的24个月进行补偿。
3.其他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过渡期生活费: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每天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员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房屋置换房屋置换是指拆迁人员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转移到新房屋上。
3.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是指拆迁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租赁新的住房。
三、拆迁补偿的具体流程1.评估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签订协议拆迁人员和拆迁单位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协议。
3.拆迁拆迁单位根据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
4.发放补偿款拆迁单位在拆迁后,根据补偿协议,将补偿款发放给拆迁人员。
四、总结乌鲁木齐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对于保障拆迁人员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

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一、背景分析乌鲁木齐是新疆的省会城市,也是一个拥有着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
然而,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乌鲁木齐旧城区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该地区的建筑物多为老旧、破败,交通拥堵、环境脏乱,缺乏现代化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为了改善乌鲁木齐旧城区的发展状况,提升城市形象,需制定科学的旧城改造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旧城改造,实现乌鲁木齐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有机结合,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城市。
2. 原则:- 尊重历史文化:在改造过程中尽量保留和恢复旧城区的历史文化风貌,弘扬乌鲁木齐的历史和文化。
- 合理规划:科学规划旧城区的发展布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道路网络和交通配套设施,确保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
- 平衡发展:注重旧城改造与居民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 绿色可持续:推行绿色建筑和环保理念,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 公众参与: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多样化的形式,使市民参与到旧城改造的决策和建设中来。
三、改造方案1. 恢复和保护历史建筑:重点保护和修缮乌鲁木齐旧城区的历史建筑,注重保留历史文化的痕迹。
同时,加强对历史建筑的宣传和教育,增加市民对乌鲁木齐历史文化的认同感。
2. 优化交通网络:对旧城区的道路网络进行改造和修建,提升交通设施的功能。
拓宽道路、修建高架桥和地下通道,增加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3. 建设文化休闲设施:在旧城区增加公园和绿地,打造休闲娱乐区域。
建设图书馆、艺术馆等文化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文化活动给市民。
4. 促进产业升级:鼓励旧城区内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引进高科技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升旧城区的经济活力。
5. 改善居住环境:改造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加大旧城区的自来水、供电、供气、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基础设施的状况,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乌政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乌政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完成10.8万套。
其中:棚户区改造5万套,新建廉租住房2.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万套,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逐步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
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

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引言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也是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
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乌鲁木齐的旧城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和设施老化等。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进行旧城改造。
本文将探讨乌鲁木齐旧城改造的方案。
目标和需求乌鲁木齐旧城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市功能的升级和环境的改善。
具体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 缓解交通拥堵:改善道路网络,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停车设施。
- 提升环境品质:加强绿化建设,减少空气和水污染。
- 改善社会基础设施:更新水、电、燃气等供给设施。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和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
方案概述乌鲁木齐旧城改造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交通改善措施•扩建道路:根据交通流量分析,对交通瓶颈进行改造,增加道路宽度和通行能力。
•建设公共交通枢纽:在旧城区建设公交车站集中区,方便乘客乘坐公交车。
•增加停车设施:在旧城区增设地下停车场和停车楼,缓解停车难问题。
2. 环境改善措施•加强绿化建设:在旧城区增加绿化带和公园,改善空气质量和城市景观。
•减少污染源:加大环保力度,加强工业排污管控和市政设施维护,减少空气和水污染。
•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对旧城区的污水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社会基础设施改善•更新供给设施:对旧城区的水、电、燃气供给设施进行更新和维护,提高供给能力和稳定性。
•建设社区设施:在旧城区建设社区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提供便利服务。
4. 历史文化保护措施•修复历史建筑:对旧城区的历史建筑进行修复和保护,保留历史风貌。
•提升文化景观价值:通过公共艺术品展示和文化活动等方式,提升旧城区的文化景观价值。
实施计划乌鲁木齐旧城改造的实施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规划阶段:确定改造目标、范围和方案。
与市民和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和征求意见。
编制详细的改造规划和预算。
2.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确定的方案,进行具体的设计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乌政办[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1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黑甲山片区开发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黑甲山片区的改造,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三山改造”的总体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关为指导,根据建设“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的奋斗目标,针对黑甲山片区外来流动人员集中、基础设施薄弱、居住条件落后、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问题突出、服务功能滞后等现状,通过财政投入和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及市场运作方式,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逐步把黑甲山片区打造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社会秩序良好、商贸业发达、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居住的发展城区,为实现城区均衡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开发改造方式根据黑甲山片区的实际情况,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开发改造,即通过政府投资,实现黑甲山核心区域的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通过市场运作实现统一规划、整体开发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开发改造原则(一)局部改造和分步实施原则。
一是2007年仅对黑甲山山体周边800余户居民实施拆迁安置;二是完善道路两侧民房基础设施,美化环境;三是拆迁后的空地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原则。
依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有关规定,黑甲山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安置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自行选择房屋或货币安置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和限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主导组织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由政府投资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具体免征项目名称和收费单位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
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四)已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
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一)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和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拨付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贴。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八、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可利用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市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营性收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