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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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

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分账管理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三)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其他施工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明细表。

(六)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补足。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七)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建筑施工企业已清偿拖欠工资的,在接到申请后15个自然日内出具证明,施工企业凭该证明等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资金。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将“两制”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

工总承包单位反映。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第八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须约定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已报建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三)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致使拖欠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C级,有效期3个月。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二)挪用、冒领或套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0万元以上的;

(三)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且数额超过100万元的;

(五)拖欠工人工资后,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发出限期支付令督促其支付,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施工单位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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