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服务合作意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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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合作意向协议书

甲方:云南省人口计生委系统职工购买商品房代办小组地址:昆明市政通大厦 8 楼

邮编: 650011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

地址:青年路 383 号

邮编: 650021

为了支持甲方职工购买个人住宅用房,确保乙方对购房职工贷款的承诺如实兑现,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职工购房所需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相互愿意确定对方为重要合作对象,在法律和金融政策以及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乙方优先向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合作领域涉及人民币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个人结算帐户、借记卡、贷记卡、个人理财等人民银行核准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服务确定为甲、乙双方的合作重点。乙方根据甲方所推荐客户的实际情况核定授信额度,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乙方根据甲方所推荐客户贷款申请条件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贷款。第三条乙方愿意利用先进的资金结算方式为甲方所推荐职工贷款后提供遍及全省乃至全国的网络服务,农行网点遍布城乡,在今后最长达 30 年的归还贷款过程中,职工不必为了缴存还款资金而长途奔波,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存折/借记卡,在全国范围内农行的任一网点存入月还款(可通过柜台、 ATM 、网上银行),农行电脑系统按月准确自动扣款,解决了甲方职工的后顾之忧 ,可充分享受到农行网点众多的便捷服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如有违约,按照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职工需求,要求乙方在申请贷款资料齐全

的前提下 ,在 7 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发放事宜。

2、根据职工需求,有权向乙方询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并要求提供相关依据。

3、有权维护职工依法合理使用乙方已发放的信贷资金。

4、取得职工的委托、授权后,有权在正常工作日内协助、代替职工查询在农行系统的存款、贷款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推荐贷款的银行并告知申请贷款的职工,应是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2)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3) 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 0%的首

期付款;

(4) 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

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

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2、甲方应协助乙方提前告知职工及时向乙方提出贷款书

面申请,填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3)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稳定收入的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 4)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或保证人资信证明;

(5)使用组合贷款的,需持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

( 6)经办行或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楼盘开发商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督促楼盘开发商为职工(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出具承诺函或签订回购协议、按时足额存入保证金。

4、乙方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电脑系统于扣款日的第

二天自动计罚利息。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未归还贷款的,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处置抵押物。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为甲方职工提供的公积金贷款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由农行先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发放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后,再由农行代借款人向省、市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用公积金贷款置换银行贷款的“ 先受托银行贷款、后公积金贷款置换组合” 的贷款方式。置换过程一个月完成。

2、组合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和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

3、乙方有权对甲方职工的借款人资格和还贷能力进行调查。调查可包括公证、律师见证等环节。调查内容包括: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2)借款人及主要家庭成员职业、年龄、学历、品行及

专业技能,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和收入状况;

(4)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等。

4、对于不符合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5、借款期内,借款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借款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乙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仍维持下浮 15 %的

优惠)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乙方及借款人。

(二)、乙方的义务

1. 负责选派充足的专职客户经理为甲方提供认购现场按揭一站式

服务(按揭、公证、抵押登记手续一次性到单位办理)。如地州职工需要到当地办理,我行提供上门服务,并简化贷款手续,方便职工。

2. 负责对乙方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尊重客户隐私权。

3. 提前还款次数不受限制,不收取任何违约金、手续费。

4. 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置换组合贷款(省、

市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两种方式。

5. 甲方职工个人信用记录正常、没有逾期的,或者由于非恶意原

因连续逾期两期(含)以内、当前逾期记录为零的,可享受利率优惠,优惠幅度15% (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下浮比例)。

如有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同一品种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大于乙方,乙方应在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比照执行。

6. 不再增加首付款额度,职工仅需交 30% 的首付款。

7. 免收合同工本费。

8. 免收保险费。

9. 免收律师见证费。

10. 免费为各位职工寄送贷款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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