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刘晓雯老师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
“货物管理不善”?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 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 使水泥受损。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 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 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 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 方向法院起诉。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杨长春
2010年11月 26日---------Fra bibliotek--这里没有欺骗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 坏货物损失计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 40,000美元。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 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计20,000美元。船方宣布 共同海损。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
案例五、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 雅”号客轮,在卸船时,由于船舶至岸上舷梯绳缆未系紧, 致使该位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乘客受伤.但遭到船公司 拒赔,理由是:根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 人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无奈该 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工作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2)对第二批货应如何处理? (3)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在贸易合同内应增加什么条
从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看救助报酬的分摊
从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看救助报酬的分摊
马艳晖;刘晓雯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6(027)001
【摘要】在救助案件中,获救船舶和货物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财产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而一旦救助报酬纳入共同海损理算,各获救方则应当按照各自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对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由于救助报酬的分摊和共同海损分摊受不同法律调整,财产获救价值计算方式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导致货主实际承担的救助报酬的份额在不同的分摊机制下有所差别.结合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对英国法及中国法下的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方式进行阐释,并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方式进行比较.
【总页数】5页(P68-72)
【作者】马艳晖;刘晓雯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26607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英文劳氏救助合同部分条款的教学经验 [J], 唐一梅
2.荷兰国际运输合同管理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劳氏救助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货物所
有人”不明确的仲裁裁决案 [J], 杨洪逵
3.劳氏救助契约与一次海难救助仲裁 [J], 梁山
4.《劳氏海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2011版)》评述——兼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修订 [J], 王晓怡
5.劳氏救助合同诞生100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J], 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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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跨境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中缅跨境物流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缅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境物流业务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跨境物流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政策环境、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差异,常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中缅跨境物流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缅甸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由A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负责全程物流服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C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在缅甸境内发生严重损坏,B公司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物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以及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构成了物流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C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流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C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A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委托C公司进行物流服务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适用本案涉及跨境物流,因此需要考虑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并未约定具体的法律适用,因此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处理。
四、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首先,A公司应与B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就货物损坏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三版)(邓传红、胡惟璇主编)案例项目四 (3)[1页]
国际航空运输期间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一票从北京到东京的货物,货运单号666—89783442,l件105公斤,计贵重量117公斤,品名:花鼠。
事故情况:死亡。
原因:1996年6月16日收运.并定妥当日航班,起飞时间9:30。
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定于下午两点装货。
当天上午已经将这批货物拖到客机坪,当天气温33度,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花鼠经日晒太久,运到目的地的成括率太低。
所以决定拉下。
当通知发货人提回时,发现花鼠已经死亡过半,取回后,由于受热过度,花鼠已经全部死亡。
[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第2款“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因此适用国际公约。
由于发货人没有申明货物价值,所以按照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即2100元人
人民币。
中国外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国外运(以下简称“外运”)是我国著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等在内的全方位物流服务。
某年,外运接受了一笔跨国货物运输业务,负责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中国广州运往美国洛杉矶。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幸丢失,导致外运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9年6月,外运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外运负责将客户位于广州的电子产品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保险条款等内容。
2. 货物丢失货物于2019年7月1日从广州港装船,预计于7月15日抵达洛杉矶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客户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经清点,丢失的货物价值约50万美元。
3. 索赔请求客户认为,外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外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货物损失、运费损失、保险费损失等,共计约60万美元。
4. 外运抗辩外运认为,货物丢失并非由于外运的过失,而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
外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外运作为货物运输代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货物运输保险由外运代为办理。
因此,外运在货物丢失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物丢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实务操作案例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实务操作案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物流在国际商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国际商务师,熟悉并掌握国际物流的实务操作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读者展示国际物流操作中的关键步骤和技巧。
案例背景:某中国电子公司与美国一家大型超市合作,将其产品出口至美国市场。
本次合作共涉及10000台电子产品,合同约定按照海运进行运输,并要求在30天内将货物送达目的港口。
一、选择合适的国际物流服务商国际物流操作的第一步是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物流服务商。
考虑到本次合作的规模和要求,我们选择一家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该公司拥有遍布全球的物流网络,能够提供全程的物流解决方案。
二、制定详细的物流计划在与货运代理公司沟通后,双方制定了详细的物流计划。
计划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 起始港口和目的港口的选择:考虑到运输成本和时间,我们选择将货物从中国的港口发往美国东部的港口。
2. 运输方式的选择:由于合同要求海运运输,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协商确定了适合的运输船舶类型。
3. 运输时间的安排:根据合同要求的30天时限,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合理安排了装运和运输时间,以确保货物按时抵达目的港口。
三、货物装运和监控在物流计划确定后,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共同组织了货物装运和监控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1. 货物包装和标记:货物在装运前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2. 货物装载和运输:货运代理公司负责与海运公司协商,并安排船舶进行货物的装载和运输。
3. 货物监控和跟踪:通过先进的物流技术,我们能够实时监控货物的位置和运输状态,以及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海关申报和清关手续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需要进行海关申报和清关手续。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我们与货运代理公司紧密合作,准备了以下文件和材料:1. 进出口报关单:准备并填写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申报。
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4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刘燕许海锚【审理法官】卢艳贝刘燕许海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当事人】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雅青【当事人-个人】刘雅青【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权【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刘雅青【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故无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既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拒绝签署;而且,即使是被上诉人拒绝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审理法官】康玉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当事人】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杨万文【当事人-个人】杨万文【当事人-公司】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泽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唐立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泽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唐立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萍黄泽宇唐伟成唐立雄【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宝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杨万文【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杨万文与宝陆货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比例及各项损失的认定。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刘晓雯教师
国际货物运输事例事例一: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注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美元。
另因注水救火,第三舱内注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告共同海损。
问题:l〕依据海牙规那么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能否应予负责?2〕该轮共同海损能否建立?为何?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补偿损失并拒绝供给并同海损担保书,能否有理?依据是什么?〔4〕上述三批货损,依据规定.你认为应怎样分别办理?事例二: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邻近港口坞维修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
在维修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海员没有封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掩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因为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大意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1〕船方拒赔原由能否充足?〔2〕按海牙规那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能否属于免责范围?〔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由是因为“船舶管理不善〞仍是“货物管理不善〞?事例三:某轮装水泥,海员走开货舱时,没有把进出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
货方提赔,船方拒赔原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海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大意或不执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破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能否有理?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仍是“货物管理〞上的大意或过失?(事例四:(某轮装煤炭,半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停工,船舶在港内逗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忽然起火,虽经抢救息灭,但煤炭已受损失。
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出缺点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可否免责?(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能否组成不合理绕航?(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补偿?原由是什么?事例五: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企业“喜马拉雅〞号客轮,在下船时,因为船舶至岸上舷梯绳未系紧,以致该让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企业提出索赔,原由是船上人职工作大意,以致乘客受伤.但受到船企业拒赔,原由是:依据船票上规定“因为船舶聘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大意而造成的损失,船企业不予负责〞。
借助实训基地把国际物流教学从“教”提升至“不教”-物流管理
借助实训基地把国际物流教学从"教"提升至"不教"•物流管理借助实训基地把国际物流教学从'‘教‘‘提升至‘‘不教"周开权摘要:叶圣陶先生提岀了,'教是为了不教‘‘的思想,丸r于现代职业教育,这种思想仍然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建立了完善的实训条件的情况下,把职业教育与育人思想相融合,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提升职业教育的效果。
关犍词:实训基地;国际物流;不教古人认为伽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没有真正认识ai发挥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性,限制了学生的发展空间。
在教学中要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思考,学会学习方法,使学生在课本的基础上自我探索,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形成自己的观点.培养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从被动学转变到主动学,从书本知识的接受者转变为实际问题的解决者和书本知识的深化.拓展者。
培养学生的主动性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有各种需求,而这些需求又是由愿望、欲望来激发的,所以在课堂上,首先要采用学生喜闻乐见.当前感兴趣的话题引起他们的兴趣,然后一起探求如何能使自己的愿望、欲望得到满足,最后引导到本次课程。
例如,讲到出口退税这一章节时,问同学们想不想当老板■因为苏州外向型企业多,如果当老板,经常会遇到出口业务或者客户有出口业务,办理这些业务怎样才能赚钱?这样引导的结果就把学生的兴趣转到怎样做一个成功的企业家的角度.然后问他们怎么降低成本、増加利润,最后■把话题慢慢转到出口退税的意义■流程、要点等方面。
在这一过程的基础上,在实训室把真实工作流程展示给同学们,通过任务驱动、工作流程带动等形式,引导学生把理论知识与工作流程相结合,达到融会贯通、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的觉悟。
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积极性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应该抓住课本的精髓,为学生铺路架桥,启发他们主动思维,继而以问题引导等方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把课堂的重心放在如何启发.引导.示范.研究和指点学生的自学上,把教学的重心由教转到学。
学期项目进口海运流程设计
第七小组 2011年7月4日
项目设计
商品:
货品名:高档连衣裙 数量:100箱 50件/箱 价格:200元/件 纯棉 贸易术语:FOB 路线:欧亚线:马赛—上海 。 公司: 进口方:上海翰顺公司 地址:上海市前进街67号 托运:上海中远集团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浦大桥南侧 出口方:法国杰夫进出口公司 地址:马赛市AB路
流程: 确定付款方式-办理订舱-进口换单-报检报关-结算-海关放行-付汇核销-资料归档
路线图展示
进口整套流程图
接单 办理订舱, 租船
进口 换单 报检
资料 归档
收货人预备进口单 据→换单→报检→ 报关→办理设备交 接单→提箱→提货
报关
海关 放行
结算
海运进口整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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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接受客户的代理委托 No.2 为客户订舱,办理租船手续 No.3 业务员将提单背书 No.4 业务员收到货物办理报检报关手续 No.5 结算、海关根据相关单证放行 No.6 将本次操作资料归档
学期项目
进口海运流程设计
指导老师:周冬梅 组员:陆晓雯 陆菲 杨澜 王青 钟青 王珏静
小组口号
小组分工
小组讨论
学期项目选题的依据
我们小组项目的标题是“上海翰顺公司进口海 运流程设计”我们小组选定的公司是上海翰顺公 司。 专门对于其进口业务进行分析,完成关于进 口方面的流程设计。我们选定的商品是高级连衣 裙 (纯棉)从法国马赛港杰夫进出口公司客户群 为导向,成立了多个业务部门,并有相关的配套 的报关、报检、机卡车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并在东南亚、中东、欧洲及北美的主要港口已建 立国际代理网络。
内容
时间
了解项目过程,资料 2011.6.28 收集 201.6.29 目标企业调研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3.06.21正文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实业公司)诉称:某牧实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玉米酒糟粕(以下简称酒糟),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的“某巴”轮承运。
帕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案涉货物提单,记载重量54999.642吨。
货物到达广州新沙港,卸货时发现部分船舱内货物有严重变色、结块和焦糊味等现象。
经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勘察和检测,货物亨特(Hunter)色度L值(以下简称亨特色度L 值)、粗蛋白含量等与货物原来品质严重不符,受损数量共计20931.98吨。
故请求判令帕某海运公司赔偿损失、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帕某海运公司辩称:案涉货物不存在变色或货损情况。
亨特色度L值需要专业实验室检测,船长和承运人没有义务对这一货物品质指标进行检测,也没有义务在提单进行批注。
案涉货物在装运时已经呈现不同颜色,船员已尽到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未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色或色值加深。
某牧实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某牧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牧实业公司与某粮(美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酒糟,总重量5万吨,亨特色度L值50或者以上。
2015年8月26日,南某代理公司代表“某巴”轮船长签发提单,提单抬头写明北美谷物提单,与北美谷物1973格式航次租船合同同时使用。
装船由兰某贸易集团公司代表某粮(美国)有限公司装船,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某牧实业公司。
货物描述和装载情况:DDGS(酒糟),54999.642吨,装载于1至7舱,清洁提单,运费按照租约,租约日期2015年3月11日,运输条款见背面,对托运人所称重量、质量、数量未知。
国际快件运输作业流程分析
国际快件运输作业流程分析
王文艳
【期刊名称】《教育教学论坛》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改进快递企业的运输作业流程是提高快件企业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分析国际快件运输作业的业务流程,即取件、下单、国际快件单据操作、送件等具体环节着手,具体分析国际快件的各个操作环节,从而改进国际快件的操作,提高快件企业的服务水平.
【总页数】2页(P185-186)
【作者】王文艳
【作者单位】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300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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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三版)(邓传红、胡惟璇主编)案例项目五 (1)[1页]
铁路货运事故的种类和等级规定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启运前保管),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以及其他严重的办理差错,都属于铁路货运事故。
(一)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异味、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零担拼装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二)货运事故按损失金额标准划分为四等:1、500元以下为轻微事故;2、一般事故:500—2000元;3、重大事故:2000—5000元;4、特大事故:5000元以上。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三版)(邓传红、胡惟璇主编)案例项目七 (2)[2页]
范例
案例分析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 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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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 美元。
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问题:
(l)根据海牙规则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
(2)该轮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赔偿损失并拒绝提供并同海损担保书,是否有理?根据是什么?
(4)上述三批货损,根据规定.你认为应如何分别处理?
案例二: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
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2)按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
案例三:
某轮装水泥,船员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入舱内,使水泥受损。
货方提赔,船方拒赔理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是否有理?
(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还是“货物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案例四:
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
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案例五: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雅”号客轮,在下船时,由于船舶至岸上舷梯绳未系紧,致使该让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乘客受伤.但遭到船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
无奈该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
(1)船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2)在船公司拒赔的情况下,为什么转向船舶雇用人起诉?
(3)你认为船舶雇用人对工作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否负责。
案例六:
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瞩“兴隆”号第1O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 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承保人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
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
据此保险人虽数度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拒绝。
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
问题:
(1)“兴隆”轮是否已构成不适航?
(2)保险人赔付荷兰收货人损失该不该?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转向船方索赔对不对?
(3)船方对造成货损有无责任?船方拒赔有无理由?
(4)保险人最后于 1983年7月 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的时效是否已过?
(5)根据你的分析,本案应如何判决?
案例七:
我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1981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装船以后,货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明书向银行结汇。
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讹,凭以结汇。
后来买方发现商品检验证明书上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
理由是卖方沟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
问题。
(1)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否充分?
(2)卖方在这件事上有无责任?
案例八:
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人成交一批陶瓷茶具生意,共15,000套,装1500箱,每箱十套。
条件为CIF,并订明可分三批,每批500箱,分别于一、二、三月装运。
我出口司于一月份装运500 箱,获得顺利结汇,第二批如期装运,装了490箱。
经向银行结汇遭到拒绝。
我出口公司就打电报洽商买方接受490箱,买方迟迟不作答复。
此时第三批货即待装船。
在未获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是否同意接受的情况下,第三批货按期按数装上船,我出口公司的第三批货的所有单据向银行结汇又遭拒付。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2)对第二批货应如何处理?
(3)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在贸易合同内应增加什么条款,以保证卖方利益?
案例九:
合同订明装运期为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卖方于八月二日把货装上船,取得八月二日签发的提单。
并在规定的装运期终了以前于八月二十四日持所有必要的单证,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
问题:
你认为银行是否有理拒付?如有,根据是什么?
案例十:
我某进口公司与香港一家P公司达成交易,购买镀锌铁皮50吨,由香港装船,条件为CIF黄埔.该50吨铁皮装在三个20尺集装箱内,装船以后,卖方取得清洁提单向我在香港的中国银行结汇,银行核对单证与信用证相符,给予结汇。
该船到黄埔卸货,我进口公司提货时,集装箱铅封完整,但拆箱后发现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当即经商品检验局检验,并做出检验报告,一方面立即电话香港中国银行要求停付,但该批货款已早提走;另一方面派人去香港找卖方公司索赔,也早已人去楼空。
我进口公司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
(1)本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2)船公司有无责任?
(3)我进口公司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无缺点和错误?
(4)从本案中应取得那些教训,今后应如何注意并采取措施以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案例十一:
一英国进口公司与一法国出口公司达成一笔核桃交易,条件是CIF伦敦,货物在法国装船起运,卖方没有保险,只提供提单和发票,买方拒收,以后货物已安全到达伦敦,卖方再次向买方提供提单和发票,又遭拒收,卖方起诉。
问题:
(1)因系CIF条件,卖方第一次提交的单据中因缺少保险单,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但货物已安全到达的情况下,买方仍拒收提单和发票是否有理?
(2)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以交付货物代替提交单据?买方是否有义务接受货物以代替接受单据?
案例十二:
1916年10月16日,美国商人与英国商人签订了一批糖浆合同,条件为CIF利物浦,该货装于1917年2月15日从纽约开航的某轮船,该船在2月24日沉没,卖方在2月26日把单据寄送买方时,买方已经知道该轮已沉没,故拒收单据。
卖方诉之法院。
问题:
(1)已知装货船舶已沉没,买方拒绝收单付款是否有理?
(2)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应以什么为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