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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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1. 南宁市各小区应当设立有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3. 经营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并定期清理维护。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取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确定原则1.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管理情况及费用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1.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收取,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四章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第一节业主和居民的义务1. 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 禁止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小区环境。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于业主和居民,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监督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法律追责。

结语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宁与和谐。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物业管理对于推动城市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南宁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定义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档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物业:指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房地产管理、维修、保洁等服务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行发起、参加、管理的组织,负责代表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 物业管理条例:指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卫生、安全和秩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责任及标准。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3.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居民利益,维护业主权益。

五、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公共区域清洁、安全巡逻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申请,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保持其干净整洁。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安全。

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收取,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南宁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5.2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6.2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共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对于违约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违约方改正,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南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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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物业管理文件汇编

物业管理文件汇编

物业管理文件汇编一、物业管理文件之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物业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着装整洁,佩戴工牌,礼貌待人,热情服务,遵守职业道德。

2. 物业设备维护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物业安全保卫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小区安全无事故。

应定期巡查小区,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

4. 物业卫生保洁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小区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应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消毒,确保公共区域的卫生安全。

5. 物业收费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提前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二、物业管理文件之合同协议1. 业主委托管理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

3. 保安协议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保安协议,规定了小区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4. 保洁协议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保洁协议,规定了小区卫生保洁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三、物业管理文件之日常管理1. 物业巡检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巡检记录应存档备查。

2. 物业维修制度物业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记录应存档备查。

3. 物业绿化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

绿化记录应存档备查。

4. 物业收费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提前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收费记录应存档备查。

5. 物业应急预案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文件之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投诉处理制度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投诉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费标准,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和选拔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收费和使用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收费,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

第十七条物业费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用于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小区的出入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小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规范物业行业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住户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监管的原则,保证物业管理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资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实行合理选举和轮换,确保住户的参与和利益平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住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物业信息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住户提供相关物业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保护住户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广信息化技术,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七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开展管理活动等方面。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物业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本市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登记,其主要职责是承接业主委员会授权,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或者具备与其相当的资质条件;(二)有完备的服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三)有足够的资金和经营能力,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细则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二)按照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并对业主提出合理的要求,如维修、保养等;(三)按照服务合同免责条款,对因不可抗力、业主责任等因素造成的物业损失免除赔偿责任;(四)保障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社会的和谐关系。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出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集体权利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组织选举或者推选产生,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二)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职权行使职责;(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保障业主集体权利,协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四)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公开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征求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工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合同等程序,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保养、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二)协助业主委员会组织、策划有关集体活动,建立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三)听取业主投诉、建议,及时解决业主问题;(四)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维护业主安全和合法权益。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南宁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等等。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职责划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则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

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形成了多方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在业主权益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程序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业主委员会则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和协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同时,办法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明确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在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于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宠物管理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公示一、总则为规范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和居住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

二、物业管理范围本物业管理方案适用于广西地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目标1. 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居住氛围良好;2. 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3. 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社区的品质;4.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社区的安全稳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包括道路、绿化带、垃圾处理等;2. 楼宇设施维护:维护楼宇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电梯、水电设施等;3. 安全管理:加强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门禁系统的维护、安保人员的配备等;4. 绿化养护:负责小区内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5. 小区设施维护: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6. 物业事务管理: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协助业主和居民办理相关事务。

五、物业管理模式1. 自行管理模式:由业主自行组织物业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2. 委托管理模式: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六、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履行合同的约定,履行好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2. 业主和居民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七、物业管理费用1. 业主每月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按时、足额地收取、管理和使用物业费,以维持物业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2. 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和使用范围应在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

八、物业管理监督1. 监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2. 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九、物业管理方案的变更任何对物业管理方案的变更均需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爱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的合理使用,制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服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物业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物业企业同意业主、业主委员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治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治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实行物业治理;其他物业,应当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治理。

第五条物业治理实行专业治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物业治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进展。

提高物业治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工作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业主治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治理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益:(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治理工作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治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

广西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广西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维护、服务等职责,确保物业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户的服务管理,解决住户的生活和安全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整治和垃圾分类工作,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检查制度,对小区内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小区的经济收支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文档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行为,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自愿公开、公平合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治,提高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安全管理:保安巡逻、监控设备维护等;2. 公共区域维护:道路、花园、照明等;3. 环境卫生清洁:垃圾清运、公共厕所清洁等;4. 公共设施维护:电梯、门禁系统、水电设备维护等;5. 居民需求服务:快递代收、车辆停放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要求和问题。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机构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业主不得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物业服务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物业费用收取、使用的原则,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物业费用用于非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规划、物业费用的制定、物业服务的评价等,对物业管理有监督和参与的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依法进行业主大会,进行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随意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总

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总

南宁市物业管理标准文件汇总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宁市的物业管理开展日益重要。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效劳水平,南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标准文件。

本文档对南宁市物业管理标准文件进行了汇总,并对各文件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二、南宁市物业管理标准文件汇总1.?南宁市物业效劳管理方法?•发文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文件内容: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南宁市物业效劳管理的根本要求、物业效劳企业的资质条件、物业效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物业效劳费的收取等方面的内容,对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南宁市物业效劳质量评价标准?•发文单位: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发文日期:2024年6月12日•文件内容:该文件主要围绕物业效劳质量进行评价,规定了物业效劳的标准、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对于评价物业效劳质量、促进物业效劳业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南宁市小区物业管理细那么?•发文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日期:2024年4月1日•文件内容: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小区物业管理的细那么,包括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要求、效劳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细那么,为小区物业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

4.?南宁市物业效劳投诉处理方法?•发文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日期:2024年9月10日•文件内容:该文件主要规定了物业效劳投诉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投诉的受理程序、投诉的处理时限、投诉的责任追究等内容,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5.?南宁市商业物业管理标准?•发文单位:南宁市商务局•发文日期:2024年5月18日•文件内容:该文件主要标准了南宁市商业物业的管理要求,包括商业物业的环境卫生、平安管理、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了商业物业的管理水平。

6.?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方法?•发文单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日期:2024年3月3日•文件内容:该文件主要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进行标准,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提供了指导。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主管理与物业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章名】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住宅区首次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

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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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规范文件汇编(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目录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12)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16)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2)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宁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南宁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和行使第六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第七条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按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包括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杂物房等;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绘面积备案的结果计算。

第八条下列物业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一)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二)权属有争议的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一条共有物业的业主投票时,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可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也可委托其中共有人行使。

委托其中共有人行使的,应当有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委托。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成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方能有效召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下列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第十七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经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十九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核实业主联名签名情况;(二)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三)了解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城区、开发区房管理部门做好以上工作。

第二十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对于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人数为5—15名的单数。

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履行业主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后,确定筹备组成员名单。

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可延长报名时间3至7日,经延期仍未达到预定报名人数的,则停止指导。

第二十三条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将拟确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

公示期间,如业主提出异议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推选1-2名联络人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及与指导部门联络。

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二)参照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定小区的房屋产权名册,确定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四)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并确定表决票、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非筹备组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筹备工作的,经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3-7日,并公示以下相关材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二)《管理规约》(草案);(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四)选票、表决票(样本);(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组成,人数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截止报名时间,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尚未达到预定人数,可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最长为7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摊水费、电费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经半数以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签名确认后,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报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将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人选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不少于5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有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

公示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四)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五)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不能担任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选票、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选票、表决票应交给业主,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如收到选票、表决票的是非业主使用人时,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第三十四条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业主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登记选票、表决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载明的地点设定固定的投票箱,原则上不得设立流动投票箱上门收取选票或表决票。

第三十六条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当由筹备组与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社区委员会负责在投票地点公开对投票箱进行封存和开启。

封好的投票箱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业主投票时,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地点进行投票。

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登记投票情况等工作。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具业主的产权证、身份证明,书面委托书及证明代理人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涂改的选票或表决票无效。

在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投票箱之前更改的,投票人应当重新领取选票或表决票填写。

第三十九条投票时间截止后,不能再采用任何方式收取选票或表决票。

第四十条投票结束后2日内,筹备组负责组织公开唱票,统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统计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结果时,应将所有的选票逐一进行核对,分别统计出每个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的总数(以下称为“建筑面积数”)和业主支持人数的总数(以下称为“业主人数”)后,按下列方式确定选举结果:(一)候选人获得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的选票,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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