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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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应范围
为了加强对重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2.职责与权限:
2.1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2.2对重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安保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3.管理内容:
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要危险源登记,并建立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为锅炉。
3.2对新产生的重要危险源,企业应当及时报送安保科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安保科核销。
3.3公司成立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
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
3.4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3.5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6将重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3.7在重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8对重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3.9对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10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要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保科。
3.11 公司应制定重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保科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3.12安保科应当定期对重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要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3.13 安保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