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逝去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一、概述逝去医学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一个人的逝去原因,对于家属的继承、社会的保险和公安的调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严格规范医生的操作,保证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颁发条件1. 医生资质要求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且必须是专业对口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来履行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工作。
2. 确认逝去的条件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需要明确确认死者已经完全停止呼吸、心跳和脑电图没有任何波动,或者通过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方式来确认逝去。
医生在确认逝去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程序来操作,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1. 填写时限医生在确认逝去后应当及时填写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不能拖延时间,避免对家属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医生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完毕,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填写时间,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填写内容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应当严谨准确,包括死者的尊称、性别、芳龄、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逝去时间、地点,死因等信息。
医生在填写证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填写或者漏填相关信息。
3. 填写格式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应当清晰、易读、条理清晰,不得有涂改、错别字等错误。
证明书的填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或打印机来完成,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等难以辨认的工具。
四、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归档要求1. 保存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保存制度,将颁发的证明书按照时间、地点、尊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保证证明书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填表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一、填写范围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三、填表要求(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打印(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
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
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第一联:(a)肺癌;根本死亡原因:肺癌;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该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及其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包括证明书的申请、审批、制发、保存等方面。
三、制定程序1.确定制定单位及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修改定稿并进行审批;
6.公布实施并
进行推广宣传。
四、具体制度内容1.名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
管理;3.目的: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保
障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4.内容:(1)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审批;(2)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签字审核人审核通过;(3)制发流程:经审核通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专
人制作,盖章或签字后报送申请人;(4)保存期限:公司应
当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少五年;5.责任主体: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6.执行程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专人制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责任追究:对未遵守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参考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1、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2、《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3、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一式四联的《民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论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5、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由诊治医师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第一联由医院保管,并把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到望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6、我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院统一在夷陵区疾控中心领取,由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的审核、收集、登记、盖章工作,并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7、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死因、论断、死亡时间,诊治医师姓名。
8、补发(死亡证明书》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第一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9、开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取、发放、收集由防保科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由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向XX区疾控中心申领空白《死亡证》;领取时必须做好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领用单位并盖章、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
防止调号、少号的发生。
签领后回本单位后进行系统入库。
三、防保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本。
四、各临床科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五、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科室要专柜专锁专用并设立专门登记本;科室医生要使用时可向科主任领用,领用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科主任或护长要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数量、死者信息等内容一致;防保科定期到科室核查,已防漏报、遗失。
六、相关科室的医生在签发死亡证前必须核查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确保人证一致。
在院外死亡的,医生不在死亡场所,办理死亡证时,办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死者的村/居委证明或公安证明原件等资料,医生认真核对资料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办理人和死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留死者村/居委证明原件或公安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医院内死亡个案可仅保留办理人和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办证依据。
如遇死者无有效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办理人应提交“开具死者身份证明的申请”书面材料,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上述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七、死亡证须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印章方为生效才能发放,死亡证第一联和第二、第三、第四联均明须加盖印章。
印章由防保科保管。
八、医生只能发放死亡证第二、第三、第四联给死亡证办理人,发放死亡证给办理人时医生要填好已签发生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向登记表,办理人须在流向登记表签名确认并盖手印,然后再发放。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的通知解读《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章)。
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问题二:《死亡证》在哪里开具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救治无效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由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由属地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
非正常死亡且未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由公安部门签发。
问题三:如何判断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问题四: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的正常死亡人员(以下简称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怎么领取家属携带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到死亡地点所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如实填写《人口死亡申报单》,并对调查记录签名确认后即可领取。
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包括:(一)人口死亡申报单(由签发机构或其下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空白单,也可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非必需项,应尽量提供);(五)其他说明: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二)项材料。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与管理规范
1 、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2 、人口死亡申报单(地市自定) 3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申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 4 、死者病例、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非 必须)
广东省监管场所死亡处理有关条例
死胎证明
02 死亡证的首次签发及申报材料
死亡地点
医疗卫 生机构 或院前 救治中 死亡
死亡性质
无存疑: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 存 疑
非正常死亡
签发人
医疗机构医生 医疗机构医生
公安办案机关及辖区派出所
申请材料
1 、人口死亡申报单(必选项) 2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申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 3 、死者病例、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 (尽量提供)
02 工作内容
2019 年 9 月,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本着流程清晰 、服务便民、规范行政、各市配套的原则,结合 近年来全省各地落实的情况,广东省卫健委 公安 厅 民政厅正式印发《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证明( 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 函 [2019]21 号)
02
工作内容
首发及申报材料 补发
需要对原签
发流程进行 进一步优化
和规范
2018 年 1 月 16 日 ,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等 11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 关 于 取 消 50 项 证 明 事 项 的 通 知 》 ( 粤 机 编 办 发 [2018]34 号 ) , 要 求 在 全省范围内取消村居委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 构、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
广东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签发流程 管理规范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新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医务科,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由院内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
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XX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惠州市中医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疾控【2016】290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院办公室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及第一联-3报医务科,网报后,由防保组保管。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防保组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防保组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医疗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培训(岗前培训)
12、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不允许勾选“不详”;
13、死亡时是否出院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死者是女性才填写, 根据死者年龄和妊娠史勾选。
14、生前工作单位:有工作的填写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的就填户 籍地址。
I (a)肺心病 3年 (b)肺气肿 6年 (c)慢性支气管炎 16年
Ⅱ
例2:男性,60岁。既往患冠心病5年,高血压病10年。近3天偶感 胸闷、憋气未就诊。30分钟前看电视时感心前区不 适,随后意识丧 失,呼吸停止。救护车到患者已死亡。
分析:患者既往有冠心病史,死前有胸闷等症状。猝死原因考虑为 “冠心病 心源性猝死”。
15、户籍地址:填写死者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地址。
16、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常住的地址,可与户籍地址相同。
17、可联系的家属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必填,外 来务工的没有可联系的家属时,可填写其工友、老板的名字、联系方 式和住址。
18、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单位: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最高级确诊 的单位,不一定是患者死亡的医院;
2、第Ⅱ部分填写: 与第I部分报告的情况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对第Ⅰ部分的补充,
如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必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 肿瘤、冠心病等。 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观的疾病; 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注:如果不具备这些情况,就可以不填写第Ⅱ部分。
四、死亡原因部分的填写要求及举例
21、单位盖章:医院科室公章;
22、填表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 日内,如时间过长应给予说明;
23、根本死亡原因和ICD编码:由预防保健科医生填写; 24、死亡调查记录:必须填,内容包括既往病史、现病史、生活史和 治疗史,完成调查记录后必须要求家属签字。调查记录撰写方法,类 似于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应简单扼要,各项要填写完整。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文档仅供参考惠州市中医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疾控中心《关于加强《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疾控【】290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院办公室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及第一联-3报医务科,网报后,由防保组保管。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防保组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防保组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惠州市惠城区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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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
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
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
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
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