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与质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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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张树森
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关键要有效地通过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重点要使每位刑事法官熟练掌握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方法,完全摒弃那种走过场、无目的、无章法的庭审方式,使刑事案件的庭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本文就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有关方式方法和技巧策略进行初浅的探求,力求对提高刑事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刑事案件庭审效果,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所关心。
一、庭审质证的一般要求
所谓质证,在审判实践中是指由诉讼一方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另一方对所举证据的形成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举证
者作出排除疑义的解释,最后由法官通过讯问、询问进行审查推断并决定是否采信的过程。
(一)庭审质证应突出重点。质证既是举证的接着,又是认证的前提和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当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备中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要紧表现为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过度冗长、拖沓,而且庭审重点不突出,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因此,庭前预备就成为关键和必要的环节,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庭前证据展示中,双方应当对证据充分加以分析,法官应当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差不多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就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刻。质证的重点应放在通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上,如此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刻证明、讲明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问题,对双方的质证意见也有所预备。审判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突然突击的情况,庭前交换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庭审时搞突然突击,出示新的证据。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以制止。假如所举出的证据比较重要,法官则应当宣布休庭或者给对方一定的预备时刻。
(二)庭审质证应遵循原则。庭审活动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事实调查、认定、适用法律的重要过程。1、质证要当庭。各个质证主体的所有质证活动都必须在法庭审判中当庭进行,这要紧是从质证活动进行的时刻和空间方面做出的规制,那些在庭外进行的质疑、质问不具有质证的效果和作用,因此也不具有法律的规制力。质证在法庭上进行,既是质证主体有效行使质证权的保证,也是法官有效地审查证据的保障,有利于提高法
官素养,促进司法廉洁,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2、质证要直接。按照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一切证据都必须通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直接质疑和质辩,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死刑案件更应如此,特不是关键证人必须出庭,证人不出庭质证而是宣读证言,对书面证言提出质疑就将成为间接质证。假如证人不出庭作证,对其所作的证言应削弱其证明力。不管是言词证据依旧实物证据,直接质证差不多上特不必要的,也是宽敞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必须遵循的。3、质证要公开。审判公开包括程序公开和证据公开。程序公开即同意公众旁听;证据公开包括出示证据、质证、认证的公开。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质证因此也不能向社会公开,但并不等于不能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因此,有的证据如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既不能向社会也不能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公开,应由法院依职权审核后予以认定。
4、质证要全面。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通过充分质证,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双方均已认可的证据、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等。
(三)庭审质证应明确顺序。在审判实践中,举证的顺序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差不多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模式,一般应是先公诉方后辩护方。而质证的顺序应由法官依照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质证一般按下面的顺序掌握: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刻顺序;按照犯罪构成要素;按照犯罪因果关系等。单个被告人多个犯罪的质证顺序应一个事实一个事实地质证。一个证人能证明数个犯罪行为时,该证人应分不作证、质证,而不应一次解决。共同犯罪的质证顺序要考虑共犯之间既是同案人又互为证人的关系,在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也证实不人犯罪,因此,关于共犯的质证应单独进行。质证顺序应以举证的顺序为基础,但不必僵化死板,应给控辩双方较大的灵活空间。
二、庭审质证的方式方法
(一)按质证的形式,可分为一证一质和综合质证的方法。一证一质的方法确实是按照谁先举证谁先询问的原则,由举证人(如公诉人)对列举的每一项证据向出证人(如证人、鉴定人)提出主诘问,用以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然后由对方(如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反诘问,指出其不实和矛盾之处,再由法官进行核实。这种质证方式可适用于单一证据证明力较强而全案证据又不完全是间接证据的案件。
综合质证的方法是指建立在单一证据质证方法的基础之上,由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是否能够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对质,最后由法官进行全面系统地核实的一种质证方法。这种质证方法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单一证据或每组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审查推断来确认全案证明体系是否完整可靠。
(二)按质证的操控性,可分为引导性质证、提示性质证和补充性质证。
引导性质证是指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尽管就证据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在争议焦点得到初步解决后,又引发了新的争议焦点,对此,控辩双方没有进一步阐明观点,而这一问题又确实关系到对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法官应当将新的争议焦点归纳提出,引导控辩双方进一步阐述质证意见。
提示性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虽就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并非该证据质证的主旨问题。这就需要法官针对质证的主旨问题向控辩双方作出相关提示,由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主旨问题发表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