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洗钱的典型活动案例:
1.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通过隐匿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资金,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
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
张某先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
案发后,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
最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 顾某团伙和刘某团伙非法网络赌博案:顾某团伙为境外“皇冠”赌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向下发展了二级、三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发展参赌会员近6000人。
刘某团伙私接境外“宝马”、“波音”、“新球”、“金沙”赌博公司服务器,自己坐庄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
两个团伙共同接受投注赌资近83亿元。
3.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周某乙在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被判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4. 广西梧州岑某桂涉黑洗钱案: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黑钱。
岑某桂通过买房买车等方式,将黑钱合法化。
岑某桂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于涉及洗钱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保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恶意转账洗钱某银行A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房产。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该客户先后在该银行不同分行开设了多个账户,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
银行怀疑该客户可能存在洗钱行为,决定深入调查。
银行在调查中发现,该客户将贷款存入一个账户,并通过多次转账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之后再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交易,最终将款项转出至境外。
银行立即报警,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并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最终,警方确认了该客户的洗钱行为,并成功追回了被洗钱的资金。
案例二:虚假交易洗钱某银行B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投资股市。
银行决定对该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银行发现,该客户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股市投资信息,而账户流水显示该客户从未进行过股票交易。
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客户在开设的多个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转账,并与其他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通过这些虚假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
银行立即暂停了该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了该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
案例三:内部洗钱某银行C分行一名员工被怀疑涉嫌洗钱行为。
该员工在该银行担任柜员职位,负责现金存取等操作。
银行发现,该员工在系统中频繁进行了异常的现金存取操作,并将大量现金从柜台内部取出。
银行决定进行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与一名外部客户密切合作,将大量非法所得通过虚假操作存入该客户的账户,并迅速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
银行立即报警,开始内部清查,并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
经过调查,警方证实了该员工的洗钱行为,并将其逮捕。
银行随后严查了其内部流程,加强了内部监管措施,提高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以上案例只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部分,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可疑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保护金融机构不受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侵害的重要一环。
以下将介绍两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
案例一,客户大额现金存取行为异常。
某银行某分行某客户在短时间内多次进行大额现金存取操作,金额均超过银行规定的报告标准。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客户的行为异常,立即启动反洗钱流程,对客户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经过调查发现,该客户与一跨境洗钱团伙有关联,通过银行进行的大额现金存取涉嫌洗钱行为。
银行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成功打掉了该洗钱团伙,有效阻止了洗钱活动的进行。
案例二,虚假交易资金流入银行账户。
某银行某客户账户出现频繁的虚假交易资金流入行为,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复杂多样。
银行反洗钱团队分析发现,这些资金流入行为涉嫌洗钱嫌疑。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及多个境内外交易对手,资金流入行为极为异常。
银行立即采取措施冻结相关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协助执法机关的介入,成功揪出了一起跨境洗钱案件,保护了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
通过对客户行为的异常监测和分析,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和阻止洗钱活动的进行,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高度的警惕性和专业性,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措施。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银行发现的跨境洗钱交易。
某银行在进行交易监控时,发现一个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跨境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频繁,且交易对象集中在一些风险国家或地区。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跨境交易来洗钱。
银行依法上报了相关机构,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并协助执法机关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二,某银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时,发现一个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且其背景信息显示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发现该客户涉嫌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
案例三,某银行内部员工涉嫌洗钱活动。
某银行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一名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存在异常行为,涉嫌与客户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加强对该员工的监控和审查。
最终,银行成功发现了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停职、报案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内部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洗钱行为。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和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银行业,反洗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责任。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洗钱体系,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反洗钱案例层出不穷。
其中,一些案例因为其独特性和典型性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从中学习经验,总结教训。
案例一,某银行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背景,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而被罚款。
某银行在一次反洗钱审计中被发现,其客户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证明,但银行并未及时报告该可疑交易。
经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嫌洗钱活动,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此类可疑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流入。
最终,该银行因监管不力被罚款数百万美元。
案例二,某银行因内部员工涉嫌合谋洗钱而受到严重处罚。
某银行的一名高级员工与客户合谋,利用银行的内部系统进行大额资金转移,并通过多次交易将洗钱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银行内部监控系统未能及时发现此类异常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成功转移。
最终,该银行因内部监管不力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不仅损失惨重,更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和客户信任度。
案例三,某银行因未能对高风险地区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而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某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未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这些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异常,但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最终,监管机构责令该银行对其反洗钱体系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规范其国际业务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反洗钱的经验教训:首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要加强内部监控和员工教育,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参与洗钱活动。
最后,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复杂的工作,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反洗钱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1. “江苏周某反洗钱案”案情简介:周某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非法开设银行账户,并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洗钱活动。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 “深圳李某洗钱案”案情简介:李某涉嫌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3. “广东张某洗钱案”案情简介:张某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借款等方式,将他人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嫌洗钱。
法院审理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4. “北京陈某洗钱案”案情简介:陈某利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涉案金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5. “上海王某洗钱案”案情简介:王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为他人洗钱,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法院审理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加强反洗钱意识:1. 提高反洗钱知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
2.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信誉良好、合规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
3. 保管好个人信息:避免泄露个人信息,防止他人利用您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4. 关注账户交易: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向银行报告。
5.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防止成为洗钱活动的参与者。
通过学习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2篇案例一:银行员工协助洗钱某银行员工在办理一笔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时,发现资金来源不明,但并未及时报告给银行反洗钱部门,而是将这笔资金通过多次转账、拆分等方式进行洗钱。
最终,该员工因涉嫌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警示:金融机构员工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可疑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报告给反洗钱部门。
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洗钱某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将部分购房款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涉嫌洗钱。
反洗钱案例——精选推荐
反洗钱案例分析案例一: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成功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
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
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农行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张某。
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农行账户。
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
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农行账户等待支付余款。
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
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张工商银行卡上。
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工商银行卡账户注销。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当地人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连续5个月调查取证,完整取得叶某洗钱的主观明知证据;运用现有资产减去合法收入的间接证明法,确认了叶某非法资金数额,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总结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
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近年来,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全球金融交易的迅速增加,银行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检测和打击,同时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评估,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典型的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和挑战,以期为银行反洗钱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某银行的内部洗钱团伙案例一发生在某大型银行,一位名叫李明的银行职员被揭发涉嫌洗钱罪。
调查发现,李明与几名同事合谋,通过伪造银行文件、买卖境外资产等手段,将巨额黑钱从境内转移到境外,再通过复杂网络转账等方式洗清资金来源。
此案示范了银行内部洗钱团伙的犯罪手法以及其对银行的巨大危害。
首先,李明等人利用其在银行的职务和权限,获取了许多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资料。
这些信息成为他们实施洗钱行为的重要资料。
而为了掩盖轨迹,他们还采取了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设置假账户等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然而,银行内部洗钱团伙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长期犯罪行为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银行的监管和审核机制出现了明显的漏洞。
例如,银行并未及时发现并分析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模式和异常资金流动。
此外,银行职员的背景调查和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个别职员的可疑行为。
案例二:某银行与跨国犯罪网络的合谋案例二发生在某银行与一跨国犯罪网络合作的案件中。
这个犯罪网络通过操纵股票交易、大规模洗钱等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注入银行系统。
而银行为了获取巨额的佣金和利益,选择对这些资金流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直接参与和协助其进行洗钱活动。
这个案例凸显了银行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
银行管理层的贪婪和不道德行为,导致其被利用成为非法活动的渠道。
银行为了获取与犯罪网络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对洗钱行为过于宽容。
而这种宽容必然会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和风险,进一步受损公众信任。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反洗钱处罚案例
反洗钱处罚案例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指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来自犯罪活动的资金或财产,通过一系列交易或其他手段掩饰其非法来源,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或财产的行为。
而反洗钱则是指通过监管和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这种非法活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反洗钱法律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一旦发现有洗钱行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洗钱处罚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反洗钱法律的执行和相关处罚的严重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银行因未能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被处罚的案例。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交易的过程中,未能充分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资金的来源,导致了大量的洗钱资金通过该银行进行了交易和转移。
监管机构最终对该银行做出了巨额罚款的决定,同时要求该银行加强反洗钱措施并进行整改。
这个案例表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因涉嫌参与洗钱活动而被判刑的案例。
某证券公司的一名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协助客户进行了大额的洗钱交易,并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回扣。
最终,该交易员被有关部门侦破,被判处了长期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非法所得。
这个案例表明,金融从业人员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一环,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跨境金融机构因涉嫌洗钱而被多国监管机构联合处罚的案例。
某跨国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导致了跨境洗钱资金的流动和转移。
最终,多国监管机构联合对该银行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和撤销相关牌照等。
这个案例表明,跨国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国反洗钱法律,否则将面临跨国联合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洗钱法律的执行非常严格,一旦发现有违反行为,相关机构和个人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当今全球范围内,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已成为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责任,需要通过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来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同时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银行反洗钱案例,以期提高银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案例一,某银行AML系统监测发现一笔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为高风险国家的客户。
经过调查发现,该客户并非真实的商业实体,而是一家虚假公司。
银行立即冻结了相关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该案。
最终,该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二,一名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大额现金存取交易,金额超过了其正常经济活动的范围。
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客户并非从事正当商业活动,而是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银行随即冻结了该客户的账户,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该案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领域。
案例三,某银行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发现一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存在疑点。
经过核实,发现该客户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开户,并试图通过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流转。
银行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了该客户的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最终,该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渠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监测异常交易、深入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身份信息等手段,成功阻止了一系列涉嫌洗钱的行为。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银行才能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责任,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在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反洗钱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应用,提升反洗钱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反洗钱的防线,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反洗钱案例——精选推荐
反洗钱案例反洗钱案例:⼀、案例案例⼀: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年4⽉,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后⾸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开设银⾏账户。
罗某等⼈作为派出⼈员在上海设⽴分⽀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各商业银⾏的⽹络银⾏、电话银⾏、通存通兑等⽅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付⼈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
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东、福建等地。
2004年⾄2006年4⽉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上海警⽅以涉嫌⾮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690余万元。
2006年11⽉1⽇,该案侦查终结。
2007年5⽉18⽇,上海市检察院⼀分院以⾮法经营罪对罗某等⼈提起公诉。
6⽉15⽇,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对此案进⾏⼀审公开审理,8⽉6⽇,⼀审判决主犯罗某犯⾮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财产⼈民币⼆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级⼈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15⽇,上海市⾼级⼈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年11⽉起,⼈民银⾏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上海分⾏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在其分⽀⾏进⾏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因反洗钱工作不力,被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罚款100万元,并责令改正。
具体案情如下:1. 2019年10月,银行客户甲向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说明,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2. 2020年2月,银行客户乙从其银行账户向境外转账50万元人民币,银行未对转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也未对乙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3. 2020年4月,银行客户丙通过银行账户向多个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分散转账,金额共计100万元人民币,银行未对丙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
4. 2020年6月,人行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存在上述违规行为,遂对银行进行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有效识别;(2)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报告;(3)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关注;(4)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
2. 违规行为分析(1)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导致无法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和资金来源。
(2)未对可疑交易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交易背景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未能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3)未对客户进行持续关注。
银行在客户账户开立后,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关注,未能及时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变更、账户异常交易等情况。
三、案例分析1. 银行违反了《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持续关注等义务,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
2. 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洗钱活动在银行体系内发生,损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3. 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使银行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反洗钱警示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洗钱活动的风险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我国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
本案例以一起真实的洗钱案例为背景,旨在警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跨境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资金在多家银行账户频繁转账、拆分,涉嫌洗钱。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利用多家银行账户,将涉案资金在短时间内进行拆分、转移,最终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与多家金融机构存在合作关系,涉嫌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1. 洗钱行为及特点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使其来源和性质变得难以识别,最终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本案例中,犯罪团伙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洗钱:(1)利用多家银行账户频繁转账、拆分,将涉案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降低被追踪的风险;(2)选择跨境转账,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增加洗钱难度;(3)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利用金融机构的便利条件进行洗钱。
2. 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
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反洗钱意识;(2)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洗钱;(3)加强交易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重点关注,及时发现可疑资金流向;(4)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案例警示本案例给我们的警示如下:(1)提高反洗钱意识。
广大人民群众要认识到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洗钱行为。
(2)加强金融机构自律。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
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
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案例二: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
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
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事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复杂化,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反洗钱案件。
以下是近年来的部分典型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
一、中国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4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涉嫌违反香港反洗钱法律。
经调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多名涉嫌洗钱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2. 案件处理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5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罚款1.5亿港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对反洗钱工作的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也借此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
二、工商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进一步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合规意识。
三、兴业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再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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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
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家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转移境外。
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超凡在香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
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帐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公司,进而通过许超凡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
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500万美元。
三是在九十年代前期“帐外经营”风行之际,将一部分资金置入开平支行“帐外帐”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窃的资金炒汇。
2001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超凡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许超凡等人转移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超凡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
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国俊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
10月22日,在许超凡等人藏身的加拿大,中国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账户,并起诉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十余人。
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
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
在美国,2001年12月,美国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
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
在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
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帐外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案例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2004年3月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巨额现金存款业务。
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经给客户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金额为230万元。
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
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
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
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
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
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
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
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某某银行某某市分行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除违反上级法规外,还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案暴露出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大额现金收付是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主要方式。
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很难追索交易痕迹现金漂洗犯罪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
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
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在美国,大面额美元基本不在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
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办法,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
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
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受到的限制极少,大量的现金交易使洗钱行为隐藏其中成为可能。
了解客户是银行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银行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要求银行员工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
案例四:海南地下钱庄案件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掩护,雇佣伏某、葛某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李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
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
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
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
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
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