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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一编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过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是可以分开的,有自己的特征的。

11、经济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1、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法关系的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可划分为独资本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宏观调控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

3、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经济法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4、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根据创制方式不同,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既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制定法:指由国家指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1)宪法;(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非制定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1)习惯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在我国,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2)判例法: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在我国,有判例,没有判例法)

第三章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发生的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

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6、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7、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8、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9、经济权利有:(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

10、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征:(1)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2)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3)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内容: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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