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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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生产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二、责任分工1. 基地经理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基地的运营,制定并执行各项农业生产计划。

2. 生产部负责种植技术指导和农田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质检部负责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保证其符合绿色食品的相关标准。

4. 采购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商的合作管理。

5. 市场部负责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确保畅销渠道和销售额。

三、生产管理1. 土地选择与准备(1)选择空气流通良好、土壤肥沃的区域作为基地。

(2)对土壤进行必要的改良,确保其适应作物的种植要求。

2. 种子管理(1)选择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种子,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2)定期检查和更新种子的质量。

3. 施肥管理(1)使用有机肥料进行植物营养补充,避免使用化学农药。

(2)合理施肥,确保植物生长和发育的需要。

4. 病虫害防治(1)定期巡查农田,发现病虫害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优先选择生物防治手段,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农药使用管理(1)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2)农药使用过程中严禁超标和违法使用。

6. 农产品采收与存储(1)在农产品成熟后及时进行采收,避免过度成熟或积压。

(2)合理存储农产品,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四、质量检测1. 抽样检测(1)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抽样检测过程中保持标本完整,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2. 检测报告(1)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以备核实和追溯。

(2)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应立即进行处理和记录。

五、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评估与选择(1)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建立供应商台账。

2. 原材料采购(1)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2)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以备追溯和质量监控。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方案和规定。

这些基地是以无污染、无公害等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这种基地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增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也就是指定合适的管理方式,才能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转,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一、绿色食品基地的分类绿色食品基地根据其所种植的产品,可以分为水果绿色食品基地、蔬菜绿色食品基地、畜禽养殖绿色食品基地、水产品绿色食品基地等。

而其中的管理方式也会因为这些因素而不同。

例如,畜禽养殖基地需要根据养殖方式的不同来给予不同的管理,以保证畜禽的健康和安全;而水果基地则需根据不同的果树类型来加强生长环境的管理。

二、绿色食品基地的设计和规划绿色食品基地的设计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基地对于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贡献。

设计和规划方面,包括:1、基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基地的面积应该根据种植的产品和工作的人员数量来决定。

同时,基地的地理位置也应该便于交通运输,以方便货物的出入。

2、设施建设设施是基地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桥梁、道路、水、电、气、房屋、公共厕所等。

这些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该与基地的规模和功能匹配。

3、环境保护绿色食品基地应该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同时,基地也需要对化肥、农药等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并且在收获时要注意及时处理农药残留。

4、人员管理基地内的人员管理也需要被重视,尤其是对于工人来说,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随时的工休、安全保障。

除此之外,对于工地安全和防火等方面也应该加强管理和防范。

三、基地管理基地的管理需要从整体上把握,设立行政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基地稳定运行。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沟通,保持合作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多渠道开展活动,增强基地的社会文化责任感。

四、基地服务基地服务是基地运营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标准生产地保护监管办法

标准生产地保护监管办法

标准生产地保护监管办法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认真做好我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特制定县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土塘、鸣山等XXX个乡镇境内,总面积300XXX亩。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塘、鸣山等XXX个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农业、土地、城市建设、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长期保护。

其基地规划应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塘、鸣山等15乡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

保护区范围内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用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和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

依法批准在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改种其他作物。

禁止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绿色食品生产的质量,确保农产品安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其中包括有机农场、绿色农场等。

第三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登记证,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根据农产品的生长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种植方案,明确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进行农田整理和土壤改良,确保土地的肥沃和健康。

第七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选择适宜的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料,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农药。

第八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问题,确保农产品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控,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定期公布监控结果。

第十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和安全。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十四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设施管理制度,对农业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做好设施的日常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六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做好设施的防火、防雷和防腐蚀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合理使用和维护设施,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资源。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推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巩固产业基础,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批准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

第三条基地建设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提供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所需的优质原料为目标,以实施标准化生产为手段,结合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发展”的原则,建立“基地+企业+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强化产销对接能力,逐步成为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或养殖企业的原料供应主体。

第四条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创建、验收、续报与监管等内容。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基地的审核认定、基地监管工作的督导;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创建、验收、续报申请的受理、初审,并负责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相关制度规范基地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创建第五条创建基地是经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批准,进入创建期至验收合格阶段的基地。

创建基地不具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其原料产品不得作为绿色食品原料对外供应。

第六条申请创建基地基本条件:(一)申请创建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有规划、措施和经费保障。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蔬菜生长环境的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2. 蔬菜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

2.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三、污染防治1.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药使用的规定。

2. 合理使用化肥,推广有机肥料,减少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 加强对灌溉水源的保护,确保灌溉水质符合标准。

四、废弃物处理1. 蔬菜基地内产生的废弃物(如烂菜叶、秸秆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应集中回收并交给专业机构处理。

五、土壤与水资源保护1. 定期对土壤进行检测,防止土壤污染。

2. 保护基地内的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灌溉水的安全。

六、环境监测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 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八、宣传教育1. 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2. 通过宣传栏、培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基地内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环保管理小组审议,并公布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制度内容,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条例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条例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行为,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种植基地的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的发展原则,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

第四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行为,做到合法、科学、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土壤环境检测、土壤调整等,确保土地的健康和肥沃。

第六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种植计划制度,包括确定种植品种、品种轮作、撤地休耕等,合理规划产业结构,防止病虫害的传播。

第七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种子苗木管理制度,确保种子苗木的质量和安全,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和未经审定的高毒害农药。

第八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种类的选择、使用技术及周期等,严格遵循安全使用原则,防止农药残留超标。

第九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施肥管理制度,包括施肥时机、施肥量、合理搭配等,减少化肥的使用,提倡有机肥。

第十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包括预防措施、病虫害监测、合理使用农药等,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灾害应对管理制度,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应对预案,保障种植基地的安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包括土壤检测报告、农药使用记录、施肥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等,保留至少3年。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和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种植基地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了解其生产管理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监管人员应当对绿色食品种植基地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种植基地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绿色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绿色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绿色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2.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绿色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管理制度1. 生产环节管理(1)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措施等。

(2)严格选用绿色食品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和限用农药、化肥等。

(3)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建立投入品使用档案,确保投入品来源可追溯。

(4)加强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2. 加工环节管理(1)绿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确保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加工过程中,严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原料。

(3)加强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4)建立加工产品检验制度,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销售环节管理(1)绿色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确保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确保供货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3)销售过程中,严格检查产品包装标识,确保产品标识真实、准确。

(4)建立销售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4. 食品安全培训(1)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四、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四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四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为保证基地所产产品能达到优质、安全和无污染的要求,为社会各界提供充足的绿色营养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决按照“政府推进、规模发展、科学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推进绿色枸杞生产基地建设。

二、公司基地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每个基地有专门的基地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并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三、绿色食品产地必须树立标识牌,划分隔离带,并标明范围以及种植品种和技术负责人。

四、基地所需的生产资料必须在农业投入品专供点采购,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五、基地所有的管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枸杞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和绿色食品使用手册进行,并在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监控下实施。

六、基地农户要认真填写“田间管理记录”。

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严格遵守农药和肥料使用准则,保持基地内部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清洁,保证不受污染。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二)培训制度1、建立培训基地。

在区、指挥部、种植户中建立三级培训基地,分别培训基地责任人、技术人员和基地农户。

2、定期培训。

充分利用冬闲季节,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培训。

其次在枸杞的不同生产阶段、生长环节和生产管理的关键时期,举行培训班____次,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冬季培训时间为当年的____月和上年的____月份,夏季培训时间为每年5-____月份。

3、培训对象。

聘请甘肃农业大学及省内枸杞技术教授、宁夏枸杞专家培训基地责任人、技术人员。

再由基地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种植户。

计划每年培训基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技术人员____人(次),培训农户____人(次)。

4、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绿色食品枸杞标准技术规程、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包装技术、贮藏技术及田间生产管理记录、收获记录、仓储记录、交售记录等内容。

5、培训要求。

培训期间基地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和基地农户必须准时参加,做好记录、认真听讲、掌握内容。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
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 ,接受省级工作机构 的监督管理 , 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并对基地原料产 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
第二 章 年度 检 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 工作机 构每年组织对本辖 区内获 证基地 的生产经营 、产 品质量控 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第十二条 结论 为整改 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 作机构通知之 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整改 ,并将整改报告报 省级 工 作机构 申请复查 。省级 工作机构应 当及 时组织复查并做 出结 论 。三个 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 查不合格 的,由省级 工作机
构报请农 业部绿办和 中心取消其全 国绿色食品原料标 准化 生 产 基 地 称 号 。
构每年 委托绿色食 品检 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 品进行的监督性 抽样检测 。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 当根 据农 业部绿办和 中心 下达 的抽检计划 制定 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按 要求完成检测任 务 ,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组 织基 地建设单位配合绿 色 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 品质量抽捡 。 第十 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 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 。拒不 接受 的 ,视 为 自动放弃全 国绿 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 地称 号 。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 结果 不合格的基地 ,取消其全国 绿 色 食 品原 料 标 准 化 生产 基 地 称 号 。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 ,省级]= 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 第二十二条 省级 工作机 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下达 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 ,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 划 ,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省级 工作机 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 目不得 少于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 目,抽检标准执行基地建设单位 应当建 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加 强基地 日常巡查 ,对 已发现基地环境 、产品安全风险 信息的 ,应 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 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 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 、执法 监管 、实验室检验 、国 内外机构 组织通报 、媒体 网络报道 、投诉 举报以及相 关部 门转办等基地 环境 、产 品安全信息 ,并组织开 展基地 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 应当对经核实 、整理 的信息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 ,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应 当及时启动 应急处置预 案 ,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 国绿 色食品原料标准化 生产基地称 号的基 地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 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级工 作机 构 应 当及 时 收 回证 书 。 第二 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 , 可在接 到省级 工作机构通知之 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 ,向省级工 作机构提 出复议 申请或直接 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 ,但 不可同时 申请复议 和仲裁 。 第三 十条 省级丁作机 构应于接 到复议 申请 1 5个工作 日内 做出复议 结论 ;农业部绿办和 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 30个_T 作 日内做 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 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曰起施行 。原《全 国绿色食品 原料标 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正常生产运营,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基地选址2.1基地选址应远离工业区、污染源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2基地选址要求具备充足的阳光照射和通风条件,以提高作物生长的健康程度。

3.土地管理3.2严禁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等有害物质,采取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来保证作物生长。

3.3定期进行土壤检测,确保土壤的健康状况。

4.作物选择和种植4.1种植基地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季节种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作物。

4.2严禁种植转基因作物,保证产品的天然性。

4.3设置不同作物间的隔离带,以防止病虫害的传播。

4.4根据品种特性,合理安排作物的密植和稀植,以提高产量。

5.病虫害防治5.1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农药,采取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的方法,保证产品的无毒性和安全性。

5.2设置病虫害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和评估虫害和病害的发生情况。

5.3对于有虫害和病害的作物,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以阻止其传播。

6.灌溉和水源管理6.1使用清洁的水源进行灌溉,严禁使用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水源。

6.2定期清理和维护灌溉设施,确保水源的畅通和灌溉的有效性。

6.3定期检测灌溉水的水质,确保水质符合清洁水的标准。

7.施肥管理7.1使用有机肥和复合肥进行施肥,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

7.2根据作物的生长需求和土壤的状况,科学合理地施肥,控制施肥量,避免施肥过量造成污染。

8.收获和采摘8.1根据作物的生长周期和成熟度,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收获和采摘,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口感。

8.2采取合理的收获和采摘工艺,避免对作物的损伤,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和外观质量。

9.储存和运输9.1对于收获和采摘好的产品,及时进行储存和包装,确保产品的保鲜性。

9.2使用环保、无毒、无污染的包装材料,避免对产品的二次污染。

9.3运输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保鲜和防护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0.质量控制和检测10.1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附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21]2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农绿[202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监督管理是指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对基地建设单位的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管理和产业化经营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三条所有基地建设单位每年必须接受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及省绿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工作职责 1、制定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12、组织开展基地监督管理工作;3、指导和考核省绿办基地监督管理工作;4、组织对重点基地进行监督抽查;5、依据有关规定,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做出取消基地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6、向绿色食品系统通报有关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省绿办的工作职责1、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2、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地的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3、依据有关规定,对基地建设单位年度检查做出结论,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4、配合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基地实施监督抽查;5、完成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委托的其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绿办应当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省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材料应包括基地单位创建申报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基地年度自查报告、省绿办年度检查报告、《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以下简称综合意见表,见附件)等。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基地是指以绿色食品生产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区域内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进行管理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包括选择基地、建设条件、生产标准、生产过程、管理机构、监管措施、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二章基地选择第四条绿色食品基地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区位选择:基地应位于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区域,远离污染源。

(二)土壤条件:基地土壤应具备良好的肥力和适宜的pH值,无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

(三)水源保障:基地应有充足的清洁水源,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灌溉、清洗等用水需求。

(四)气候条件:基地应具备适宜的气候条件,有利于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五条基地建设条件包括基地面积、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管理机构等方面。

(一)基地面积:绿色食品基地应具备一定的面积,能够满足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二)土地使用权:绿色食品基地应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三)设施设备:绿色食品基地应有适当的设施设备,包括农田、大棚、堆肥场等。

(四)管理机构:绿色食品基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生产标准第六条绿色食品基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一)农田管理:基地应合理利用农田,采取科学的耕作措施,保证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

(二)种植管理:基地应选择适宜的品种,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种植管理,保证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三)施肥管理:基地应根据农作物的需求合理施肥,减少化肥的使用,推广有机肥的使用。

(四)病虫害防治:基地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农药的使用,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第四章生产过程第七条绿色食品基地的生产过程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播种:基地应选择适宜的时期进行播种,合理密度,保证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与绿色食品产生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产生危害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绿色食品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严格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食品安全。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保障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八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测,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确保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绿色食品加工管理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流程合理、设备符合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时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确保产品添加剂合理使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限量。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疾病防控,保证生产现场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避免交叉感染。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健康状态符合从业要求。

第四章绿色食品流通管理第十六条绿色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对产品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科学管理。

绿色食品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投入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投入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投入品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投入品管理制度,基地农户是否按《绿色食品水稻种植操作规程》使用投入品,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对投入品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基地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总则1、选用经专业机构认证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2、选用低毒性植物源杀虫剂、杀菌剂和增效剂。

3、选用经专业机构认证核准、允许有限度使用的活体微生物农药。

4、选用经专业机构主认证核准、允许有限度使用的农用抗生素。

第一章基地投入品选用制度绿色食品水稻生产中,施肥和病、虫、草害等要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措施、物理防治措施和农业防治措施,在必须使用化肥、农药的情况下,要按照低毒、低残留、无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原则加以选用。

第二章基地投入品使用制度所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的要求。

1、基地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农场绿办和农业科确定投入品种类、使用数量、范围和方法,经农场农业部门试验两年后,并根据试验结果出具最佳使用方法和剂量,经有关部门检测后,方可通过基地农户推广应用。

2、基地应使用由农场绿办、农业科、种子管理科推荐的优质水稻品种。

3、种子管理站保证种子纯度,严防病、虫、草害的传播。

4、实行生产资料许可证制度,经营者严禁经营硫磷等剧毒、高残留和具有腐蚀性的生产资料,禁止游动商贩经营投入品。

5、经营者和生产者经营和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NY/T393——20 00标准、肥料必须符合NY/T394——2000标准。

6、引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树立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品牌意识。

第三章基地投入品发放监督制度各管理区如实按照签定购销合同的面积,领取生产资料,绿办和管理区负责生产资料的发放,并将实际发放情况填写在《生资领取登记卡》上,并做好记录。

1、技术推广员和基地监督员对基地种植过程中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结果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基地农户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证绿色食品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群众意愿,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

宣城市天龙湖家庭农场绿色食品玉米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为保证基地产品能达到优质、安全和无污染的要求,生产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1、建立基地保护区。

严格控制在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基地。

2、基地设立环境保护标识牌,注明基地名称和注意事项。

3、基地内的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腐熟,确保无害。

4、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基地投入品、基地产品和基地环境进行检验检测。

5、加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

6、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实现旱能浇,涝能排的农田水利化;加强基地道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7、基地环境要符合NY/T391—201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8、经常性检查和清理整顿基地生活、生产环境,防止和及时处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地环境污染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9、定期对基地生产生活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保证环境质量。

技术指导和推广制度1、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基地生产中的关键技术措施进行指导。

2、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基地建设的科技含量。

3、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地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4、搞好绿色食品基地田间管理档案,并及时对生产基地的技术推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监督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制度1、依托省内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和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基地环境和基地产品进行一次检验检测。

2、积极主动地配合市区检测站和省绿办对基地环境和产品的抽查检测。

3、做好基地环境、保护情况及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生产资料保管、产品质量及生产档案记录工作。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绿色食品NY/T393—2013农药使用准则和NY/T394—2013肥料使用准则,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目录,以及使用数量。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制度一、绿色食品的定义绿色食品是指符合环保标准和健康标准的食品,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均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

绿色食品与传统食品相比,其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等化学品,采用有机耕种和生态养殖模式,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安全性。

此外,绿色食品还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认证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二、绿色食品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

绿色食品采用无化学添加剂、不经过转基因改造等自然生产方式,能有效避免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有助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性。

2. 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绿色食品生产模式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采用有机耕种、生态养殖等方式,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增强产品竞争力。

随着消费者对健康、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食品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具有较高的市场潜力和前景,生产企业若能符合绿色食品标准,有助于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4.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绿色食品生产模式能够有效解决传统农业生产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农业结构单一等问题,推动农业向绿色、有机、循环经济模式转变,有助于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食品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

绿色食品管理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符合《食品安全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统一认证标准。

建立统一的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和评价体系,确保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提高产品的可信度和认可度。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生产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产品质量合格。

4.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绿色食品的宣传和教育,增强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和接受度。

同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生产、加工水平。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模版监督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制度1、每年依托省内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和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基地环境和基地产品进行一次检验检测。

2、基地办公室要对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网点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3、基地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区检测站和省绿办对基地环境和产品的抽查检测。

4、基地办公室要经常性对基地环境、保护情况及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生产资料保管、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5、基地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基地责任人负总责,加强监督,建立奖罚制度,基地工作人员完成基地建设目标责任指标,并通过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的检查,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职称晋升上给予优先照顾。

不能完成基地建设目标责任指标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称职的,扣发当年度奖励工资。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模版(二)7.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合作社工作职责第一条:负责绿色枸杞的基地生产、规划和规程的制定,以及绿色基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条: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政策,绿色食品生产和基地建设的有关知识。

第三条:负责基地技术服务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监督绿色枸杞的生产操作规程的实施。

第四条:负责基地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基地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优质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生产管理,统一收购的“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负责建立详细的基地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农户姓名、地点、种植品种、规模、技术管理措施等。

第七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投入品管理,定期对各基地发布肥料和农药使用信息、公告及禁用农药目录。

建立基地投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模版(三)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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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促进绿色食品开发向专业化、规格化、系列化发展,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种养加工一条龙经营格局,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一定标准认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或行政区域为绿色食品基地。

根据产品类别不同,绿色食品基地分为:
1、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
2、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
3、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
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成为绿色食品基地。

第二章绿色食品基地标准
第四条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色食品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值或种养规模应占企业农业产值或总种养规模的60%以上。

(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绿色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1、种植类企业须制定作物病虫害防治措施、杂草防治措施、轮作计划、肥料计划、农药使用计划、仓库卫生措施。

2、养殖类企业须制定疫病防治措施、饲料检验措施(含饮用水)、畜舍清洁措施。

3、以上两类企业还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详细记录绿色食品生产情况、生产资料购买使用情况、病虫害发生处置情况等)、检查制度。

(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绿色食品产品须达到以下生产规模:
产品类别生产规模说明
粮食、大豆类年产1万吨(或2万亩以上)因地域、品种差异,此栏中三类产品规模可适当调整
蔬菜大田1000亩以上(或保护地200以上)
水果年产3000吨以上(或5000亩以上)
茶叶年产干毛茶300吨以上(或5000亩以上)
杂粮年产250吨以上(或5000亩以上)
蛋鸡年存栏15万只以上
蛋鸭年存栏5万只以上
肉鸡年屠宰加工150万只以上
肉鸭年屠宰加工50万只以上
奶牛成乳牛存栏数400头以上单产4000公斤/年.头以上为成乳牛
肉牛年出栏数2000头以上
猪年出栏数5000头以上
羊年存栏1万头以上
淡水养殖养殖面积5万亩以上或精养鱼塘500亩以上养池塘面积包括鱼池、种池
(四)接受绿色食品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人数的5%以上。

(五)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生态环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使该环境持续稳定的良好状态下。

(六)必须具备完善配套的生产设施和机械,保证稳定的生产规模,有抵御一般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色食品加工品必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量或产值占该加工企业总产量或总产值的60%
以上。

(二)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以资产衡量)。

第六格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应同时具有绿色食品原料产品及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并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标准。

第三章绿色食品基地申请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企业,出于自愿申请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均可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基地申请书》,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三)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环境及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考察报告。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写出推荐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五)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派专人赴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实地考察。

(六)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企业签定《绿色食品基地协议书》,然后向符合基地标准第四条或第五条的企业颁发绿色食品专项产品基地证书和牌匾,向符合基地标准第六条的企业颁发综合基地证书和牌匾,同时公告于众。

对申报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基地的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方面:
1、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产品。

2、建筑物内外挂贴性装璜。

3、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物等。

4、通用包装品(不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的包装品)。

第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不得用于该企业所生产的任何其它商品上。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基地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基地协议”。

第十二条由于各种因素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必须在一个人报告当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终止或暂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手续。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六年有效。

到期要求继续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重新申报,逾期未将重新申报材料递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十四条在有效期内,绿色食品基地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其标志使用及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绿色食品基地。

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造成损失的,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基地或基地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十五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基地证书及牌匾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凡擅自转让者,一经发现,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有关申请绿色食品基地的表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印刷。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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