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外期权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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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管理清单

合规风险管理清单

4.01.05 资金管理违规
4.01.06
外汇收支结算违 规
4.01.07 担保业务违规
4.01.08
金融衍生品交易 违规
4.01.09
关联交易价格违 规
4.01.10
关联交易披露违 规
4.01.11
人力资源管理违 规
4.01.12 招标违规
4.01.13 生产活动违规
4.01.14
进出口及代理业 务违规
公司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的开立、审 批、使用、核对和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监 管机构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外汇收支及结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被监管机 构的处罚。 公司担保业务违反国家规定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 求,导致公司担保业务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金融衍生品交易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国际法规和惯例,被监管机构处罚或 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有失公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被监管机构的处罚。 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影响公 人力资源的引进、使用、薪酬、福利、保险、退出 等管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法规相 关规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引起劳资纠纷、被监管 机构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公司利益、声誉。 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招标(如肢解建设 项目,逃避公开招标,泄露标底等;或者开标评标 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水 平或与投标人串通等),导致舞弊行为发生,财产 损失或声誉损失。 生产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公司利益受损。 进出口业务及代理业务违反国家有关外贸、海关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被监管机构的处罚,损害 公司利益。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制定或调整公司产品 /服务价格,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的处罚。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2020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党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持续推进产品与业务创新,不断提高科技监管能力水平,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市场运行质量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得到有力提升。

一、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功能发挥良好2020年,大商所期货及期权全年成交量22.07亿手、成交额109.20万亿元、日均持仓量967.55万手,同比分别增长62.83%、58.43%、30.37%,在境内期货市场占比分别为35.97%、24.99%、39.44%。

大商所全年参与交易客户数为92.32万,同比增长18.62%,其中单位客户数同比增长22.59%,产业客户参与度继续提升。

单位客户成交量15.73亿手(双边),同比增长79.96%;日均持仓量1075.36万手(双边),同比增长36.96%;单位客户成交、持仓占比分别达到35.6%、56.0%,较上年分别增加3.6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

2020年,豆油、玉米、进口大豆、棕榈油、聚氯乙烯和铁矿石等9个品种的期现价格相关性超过0.9,相关品种合约价格已成为现货贸易、价格保险、指数编制的重要依据,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油脂油料、玉米、煤焦钢、合成树脂等产业链条企业继续深度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充分利用期货期权等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保障企业稳健经营,期货市场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体现。

此外,在抗击疫情的特殊背景下,大商所基于聚丙烯、聚氯乙烯等品种的场外工具在推动相关企业抗疫复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20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2020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2020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底下降 2.4%;主动管理类产品规模 8.27 万亿元,较上月底
增长 1.3%。
从投资类型来看,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和规模均占据四
类产品最大比例,混合类次之,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数
量和规模相对较小。
表 5 按投资类型分私募资管产品存续情况(截至 2020 年 3 月底)
投资类型
数量(只) 数量占比 规模(亿元) 规模占比
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混合类 合计
5678 16478
416 6520 29092
19.52% 56.64% 1.43% 22.41% 100.00%
20668.49 127439.69
356.66 31465.34 179930.18
11.49% 70.83% 0.20% 17.49% 100.00%
0
5
10
15
20
25
图 3 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分布情况
管理规模区间(单位:亿元)
>=200
4
[50,200)
19
[15,50)
28
[5,15)
38
[1,5)
19
(0,1) 0
10
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家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图 4 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私募基金规模分布情况
管理规模区间(单位:亿元)
图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续产品规模情况分布图(单位:亿元)
从产品类型来看,存续产品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主,
规模占比高达 82.85%。
表 4 按产品类型分私募资管产品存续情况(截至 2020 年 3 月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清算财产分配等
月度
时间要求:每月十日 报送信息
募集、运作、投资情 况 融资杠杆情况、延期兑 付 压力测试
定期报告
季度
A
季度结束一月内: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季报
季度结束一月内: 向投资者提供的产
品季报
B
定期报告
年度
01
年度结束四月内: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年报及托管年报
03
年度结束四月内: 向投资者提供的产
产托管、信息披露
集合产品组合投资
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 放期
备案核查
核查要点
嵌套层数
产品费用列支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
资产托管
备案核查
核查要点
核查要点
非公开募集、产品结构、投资运作、开放申赎、资产托 管、信息披露
嵌套层数
投资者信息
资管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品年报
02
年度结束四月内: 私募资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计
重大事项报备
时间要求:发生之日起5工作日
报备事项 产品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产品产生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 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 险事件 产品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 发生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事件
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
特殊情况 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作为底层的abs,或以abs形式 规避监管的,为一层嵌套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为一层嵌套
01
02
列支费用应与产品运作 有关,处管理费托管费
外应说明列支合理性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大商所发〔2020〕609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生猪期货上市准备工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现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要求: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包括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

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申请首批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应当位于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

三、申请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商品猪总存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申请集团交割仓库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商品猪存栏量在5万头以上的优先考虑。

欢迎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生猪期货交割业务的生猪养殖企业积极申报,申报材料请寄(送)至大商所,并将扫描件发送至**********.cn。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大商所将择优设立为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以保障生猪期货交割业务顺利开展。

联系人:孙宁康*************朱后强*************地址:大连市会展路12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5楼邮编:116023传真:*************附件: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18日附件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一条申请生猪集团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要求1.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2.营业运行两年以上。

(二)财务要求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没有逾期无法清偿的债务,且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适用于私募基金备案,基金备案的管理人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4日目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3)说明及声明 (3)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4)二、岗位设置 (5)三、制度与流程 (6)四、内控管理 (6)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10)一、申请材料 (10)二、申请流程 (11)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一、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认定 (13)二、综合评估 (16)三、期权知识测试 (17)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20)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20)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22)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22)第四章开户管理 (23)一、账户体系 (23)二、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4)第五章持仓限额管理 (30)一、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30)二、客户买入额度管理(限购) (34)第六章保证金管理 (37)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37)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49)第七章资金风险管理 (52)一、资金盯市管理 (52)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56)第八章强行平仓管理 (57)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57)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60)三、持仓超限平仓 (63)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64)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4)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65)第九章行权交收管理 (66)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66)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66)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68)四、行权指令合并申报 (68)第十章协议行权 (71)一、协议行权策略 (71)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72)第十一章客户结算 (73)一、日常交易清算 (73)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74)三、日常交易交收 (74)第十二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76)第十三章程序交易报备 (78)一、程序交易接入管理要求 (78)二、程序交易报备管理要求 (78)三、变更报备 (79)四、程序交易的监管 (79)第十四章大户报告 (80)第十五章应急预案 (82)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82)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83)三、交易异常事件 (83)第十六章交易信息提醒及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4)一、交易信息内容 (84)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84)三、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6)第十七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88)一、投资者教育 (88)二、客户投诉处理 (89)附件一:适当性综合评估样表 (92)附件二: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93)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99)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说明及声明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参考。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大商所发〔2020〕56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推动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我所推出场外会员制度,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08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维护场外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场外会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从事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场外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场外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坚持“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支持会员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会员广泛参与场外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共同建设场外市场,分享场外市场建设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会员按品种板块管理,品种板块包括黑色板块、化工板块、粮食板块、油脂油料板块、鸡蛋板块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板块。

第六条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商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可以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会员。

服务商会员是指可以为交易会员达成交易提供介绍等服务的会员。

第七条符合规定的会员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后可参与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场外交易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汇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汇发[2005]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中的有关问题修改补充如下:一、关于风险敞口的确认及其管理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要申请办理当年度风险敞口确认手续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风险敞口确认手续:(一)证监会为该持证企业核定当年度风险敞口的通知函。

(二)持证企业申请确认当年度风险敞口的书面报告。

包括申请金额、本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准备及开展现状和年内计划。

如非首次申请,还需提交上年度风险敞口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申请日上月末境内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企业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企业在收到确认函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核准开立境内外期货专用账户手续。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0•【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5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20日结算时起分别在B2412、L2412、V2412及以后合约上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20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当日开仓交易保证金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结算时,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新上市期货合约挂牌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 : 大连商品交易所发文字号 : 大商所发〔2021〕187号发布日期 : 2021.04.29实施日期 : 2021.04.29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期货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大商所发〔2021〕187号2021年4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活动,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的,规定买方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向卖方购买或出售约定标的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参与主体在平台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四条场外期权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商与客户。

第五条场外衍生品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批准,为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报价等服务,并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的法人。

交易商在平台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条件,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第六条交易商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的客户应当是法人。

客户申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客户与交易商签署的相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三)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客户应当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应当与交易所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向市场公告:(一)两个自然年度内未在平台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五)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修订稿(2019年6月第二次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制度与流程 (3)二、技术系统 (4)三、开通业务权限 (4)第二章制度与流程准备 (5)一、内部制度 (5)二、风险管理流程 (5)第三章交易业务指南 (6)一、期权交易可使用的交易指令 (6)二、期权合约月份 (6)三、合约挂盘与增挂 (6)四、交易时间 (7)五、期权询价 (7)第四章结算业务指南 (8)一、行权与履约 (8)二、期权结算 (22)三、结算风险管理 (25)四、其他注意事项 (28)第五章风控及合规业务指南 (28)一、期权风险管理业务指南 (28)二、期权异常交易业务指南 (33)第六章系统功能要求 (38)附件1:期货公司开展期权业务承诺函 (42)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大户报告表 (4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大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针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本所)期权业务而制定,仅供期货公司开展期权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为准。

交易所将根据期权交易的进展情况和规则调整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总体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期权业务相关规则,制定期权经纪、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制度,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一、制度与流程期货公司应制定健全的期货期权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包括经纪业务、交易业务、结算业务、风控业务、客户适当性评估1、投资者教育等各个环节,并制定期货期权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业务平稳开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中基协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9〕4号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机构: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cn)。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我部组织编制了《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2日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前言为加强城市建设风险管理,提高对大型工程技术风险的管理水平,推动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国内建筑行业专家编制了《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按章节排序):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起草人:黄忠辉、金磊铭、周红波、曹丽莉、高惕非、夏群、高承勇、朱晓泉、李冬梅、李浩、崔晓强、尤雪春、朱雁飞、陆荣欣、朱骏、唐亮、陈华、田惠文、梁昊庆、刘爽、周翔宇、张渝、李伟东、邵斐豪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风险管理范围 (4)3.2 风险管理目标 (4)3.3 风险管理阶段 (4)3.4 风险等级 (4)3.4.1 概率等级 (4)3.4.2 损失等级 (5)3.4.3 风险等级确定 (6)3.4.4 风险接受准则 (6)3.5 风险控制职责 (7)3.5.1 建设单位职责 (7)3.5.2 勘察单位职责 (8)3.5.3 设计单位职责 (9)3.5.4 施工单位职责 (9)3.5.5 监理单位职责 (9)4 风险控制方法 (10)4.1 风险识别与分析 (10)4.1.1 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内容 (10)4.1.2 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流程 (11)4.1.3 风险识别与分析工作方法 (12)4.2 风险评估与预控 (12)4.2.1 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内容 (12)4.2.2 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流程 (13)4.2.3 风险评估与预控工作方法 (14)4.2.4 风险评估报告格式 (14)4.3 风险跟踪与监测 (15)4.3.1 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内容 (15)4.3.2 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流程 (16)4.3.3 风险跟踪与监测工作方法 (16)4.4 风险预警与应急 (16)4.4.1 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内容 (17)4.4.2 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流程 (18)4.4.3 风险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法 (18)5 勘察阶段的风险控制要点 (19)5.1 建设场址 (19)5.1.1 地质灾害风险 (19)5.1.2 地震安全性风险 (20)5.2 地基基础 (21)5.2.1 地基强度不足和变形超限风险 (21)5.2.2 基坑失稳坍塌和流砂突涌风险 (22)5.2.3 地下结构上浮风险 (23)5.3 地铁隧道 (24)5.3.1 盾构隧道掘进涌水、流砂和坍塌风险 (24)5.3.2 盾构隧道掘进遭遇障碍物风险 (24)5.3.3 盾构隧道掘进遭遇地下浅层气害风险 (25)5.3.4 矿山法施工隧道涌水塌方风险 (25)6 设计阶段的风险控制要点 (27)6.1 地基基础 (27)6.1.1 基坑坍塌风险 (27)6.1.2 坑底突涌风险 (28)6.1.3 坑底隆起风险 (29)6.1.4 基桩断裂风险 (29)6.1.5 地下结构上浮和受浮力破坏风险 (30)6.1.6 高切坡工程风险 (31)6.1.7 高填方工程风险 (33)6.2 大跨度结构 (35)6.2.1 大跨钢结构屋盖坍塌风险 (35)6.2.2 雨棚坍塌风险 (36)6.3 超高层结构 (36)6.3.1 超长、超大截面混凝土结构裂缝风险 (36)6.3.2 结构大面积漏水风险 (37)6.4 地铁隧道 (38)6.4.1 盾构始发/到达时发生涌水涌砂、隧道破坏、地面沉降风险 (38)6.4.2 盾构隧道掘进过程中地面沉降、塌方风险 (38)6.4.3 区间隧道联络通道集水井涌水并引发塌陷风险 (39)6.4.4 联络通道开挖过程中发生塌方引起地面坍塌风险 (39)6.4.5 矿山法塌方事故风险 (39)7 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要点 (41)7.1 地基基础 (41)7.1.1 桩基断裂风险 (41)7.1.2 高填方土基滑塌风险 (41)7.1.3 高切坡失稳风险 (42)7.1.4 深基坑边坡坍塌风险 (43)7.1.5 坑底突涌风险 (44)7.1.6 地下结构上浮风险 (45)7.2 大跨度结构 (46)7.2.1 结构整体倾覆风险 (46)7.2.2 超长、超大截面混凝土结构裂缝风险 (47)7.2.3 超长预应力张拉断裂风险 (47)7.2.4 大跨钢结构屋盖坍塌风险 (48)7.2.5 大跨钢结构屋面板被大风破坏风险 (49)7.2.6 钢结构支撑架垮塌风险 (49)7.2.7 大跨度钢结构滑移(顶升)安装坍塌风险 (50)7.3 超高层结构 (51)7.3.1 核心筒模架系统垮塌与坠落风险 (51)7.3.2 核心筒外挂内爬塔吊机体失稳倾翻、坠落风险 (57)7.3.3 超高层建筑钢结构桁架垮塌、坠落风险 (60)7.3.4 施工期间火灾风险 (63)7.4 盾构法隧道 (65)7.4.1 盾构始发/到达风险 (65)7.4.2 盾构机刀盘刀具出现故障风险 (66)7.4.3 盾构开仓风险 (67)7.4.4 盾构机吊装风险 (68)7.4.5 盾构空推风险 (68)7.4.6 盾构施工过程中穿越风险地质或复杂环境风险 (69)7.4.7 泥水排送系统故障风险 (69)7.4.8 在上软下硬地层中掘进中土体流失风险 (70)7.4.9 盾尾注浆时发生错台、涌水、涌砂风险 (70)7.4.10 管片安装机构出现故障风险 (71)7.4.11 敞开式盾构在硬岩掘进中发生岩爆风险 (71)7.5 暗挖法隧道 (72)7.5.1 马头门开挖风险 (72)7.5.2 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风险 (73)7.5.3 大断面临时支护拆除风险 (73)7.5.4 扩大段施工风险 (74)7.5.5 仰挖施工风险 (74)7.5.6 钻爆法开挖风险 (74)7.5.7 穿越风险地质或复杂环境风险 (75)7.5.8 塌方事故风险 (75)7.5.9 涌水、涌砂事故风险 (77)7.5.10 地下管线破坏事故风险 (77)8 附录A 风险评估报告格式 (78)9 附录B 动态风险跟踪表 (79)10 附录C 风险管理工作月报 (81)11 附录D 风险管理总结报告格式 (82)12 附录E 风险分析方法 (83)13 附录F 风险评估方法 (84)1总则1.0.1 为了指导我国大型工程建设技术风险的控制,有效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工程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影响,保障工程建设和城市运行安全,特制定本控制要点。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外管局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外管局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78号)第一条为规范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行令2006年第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引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具有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劵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为个人购买及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制定的股票。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对于已经有全球员工持股计划统一资产管理人、托管银行及托管账户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境内公司无需另外选择境内资产管理人,也无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第四条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认股期权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一)应委托其所属境内公司或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二)应集中委托一家在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具有证劵经纪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或境外上市公司指定的说托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行权及出售的相关事宜。

个人行权及出售等交易指令应通过受托管理机构执行。

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说明:
1、本表格适用于非做市商账户填写。

表格信息除明确了“个人账户填写”、“机构账户填写”外,其他所有信息必填,如不适用请填写“不适用”。

2、期权经营机构编码一栏期货公司填写会员编号。

3、“首次报备”适用于客户第一次报备。

4、当投资者对首次报备的以下信息发生变更时,需要再次提交报备,报备账户类型填写“变更报备”:
1)机构账户资金来源发生变更;
2)机构账户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机构账户主要交易员信息发生变更;
4)交易系统、下单系统服务器所在城市发生变更;
5)程序交易软件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6)其他重大信息变更。

5、当客户对已报备的程序交易账户撤销程序交易权限时,适用于“撤销报备”。

6、期权经营机构签字及盖章要求:衍生品经纪业务负责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签字,加盖衍生品经纪业务部门印章或负责衍生品经纪业务的部门印章。

7、按客户分文件填列信息,以“期权经营机构代码_衍生品合约账户_报备日期”为文件名。

8、请于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7:00传真至上交所,并将电子档以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传真号:-62#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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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填写)
名义本金总额
成交笔数
业务收入
该项目为2020年第几个备案项目
□1 □2 □3
服务企业情况
名称
企业性质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外资控股
企业类型
□贸易类□非贸易类
□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
企业行业排名及依据
年生产/消费/贸易量(请标注单位)
如年粗钢产量XXX吨,年玉米贸易量XXX吨
是否为首次使用国内商品场外期权产品
□是□否
第几次参与大商所场外期权项目
□1 □2 □3
保险公司名称:
(若有保险公司参与)
上游企业:
(若为含权贸易模式)
名称
企业类型
□中小企业
□非中小企业
企业性质
□国有全资
□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
下游企业:
(若为含权贸易模式)
名称
企业类型
□中小企业
□非中小企业
企业性质
□国有全资
□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
期权产品情况
简述企业运用期权产品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说明产品结构
(欧/美/亚,看涨/看跌/价差/,时间长度)
项目成员
姓名
职务
手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络员
企业联系人
我公司承诺并保证:严格按照《关于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的内容开展项目活动,上述备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及误导的情况,我公司将按照备案的内容运行上述项目,否则交易所有权采取包括撤销支付资金在内的各项措施。
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主协议、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副本;2.项目的交易确认书和结算单(至少一笔);3.涉及保险产品的项目须提供保单。
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
场外期权项目备案表
项目基本内容
项目主品种
项目类型
□中小企业类□非中小企业类
项目计划现货量(吨)
预计完成时间
申请主体情况
名称
类型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产业企业
以往参与大商所场外期权项目情况
请填写参与次数:次;
参与年份:年、年、年
2019年商品场外期权业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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