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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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责任划分。

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性质、要求、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责任落实。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职责和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责任贯彻。

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上下级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维护。

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维护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权利,确保他们不受干扰和损害,收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从 环 境 保 护 部 获
悉, 环保部 、 国家发展 改
革委 、 水 利 部 近 日联 台
印发《 重 点 流域 水 污 染
防治 规划 ( 2 0 1 6 —2 O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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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 、 农 农 村污 染 防 治 、 水 环 境 综 台治 理等 五 大类项 目. 建 设 中 央 和 省 级 重 点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项 目储 备 库 , 实拖 动 态 营 理 . . ( 本 栏 目图 片 由本 刊 资 料 室提 供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概述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责任部门1. 主要负责人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制度1.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方案,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2. 设立消防安全督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

3. 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及时交流问题和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

4.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四、知识普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火灾防范意识。

五、安全设施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地方。

3. 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六、处罚机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认真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努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3. 个人责任,每一位员工都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私设电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乱扔烟蒂和垃圾。

三、监督检查。

1. 单位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奖惩措施。

对于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本办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守法遵纪,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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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7年第11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关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二)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等方式;年终考核重点包括 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区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等内容。
(三)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级有 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级的重要依 据。
二、约谈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约谈制度,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负责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管控 不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 性约见谈话,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1.被约谈对象应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对象的整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 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挂牌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 确整治目
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治
取得实效。
对于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行业,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是否按要求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是否开展常态化、体验式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整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

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

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生产及消防平安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平安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平安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四条坚持平安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平安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平安全面负责。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

2024年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人民的消防权利,推行消防教育,弘扬消防精神,建设安全型社会。

第三条国家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促进公共消防科技进步,完善消防器材配备,提高消防安全防护水平。

第四条国家规定消防责任,贯彻消防责任制,加强消防监督,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消防职责和义务,承担消防责任。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全国的消防管理,制定消防规定,实行消防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下辖行政区域内,负责消防管理,发布消防规定,组织、协调消防安全事务。

第八条国务院对全国消防工作实行总体管理,建立消防联动机制,实行消防专项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消防合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下辖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消防机关作用,加强消防信息报告与共享,强化消防联动。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重点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重点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区别于《消防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依法加强对单位内部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责任落实。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控制并及时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导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主持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配合和协助消防安全领导责任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X〕8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政办发〔X〕1X号)以及中、省有关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出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管委会、X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示范区公安部门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X区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示范区及X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X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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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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