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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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约定,通常用于明确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的效力。

以下是关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效力的要点:
1. 独立性约定的定义: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可以约定独立性条款,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效力限制: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性约定,但如果主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约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4. 适用条件:独立性约定通常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特别是在跨境交易或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以确保担保人的责任不会因为主合同的变动而受到影响。

5. 风险提示:担保人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因为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6. 合同条款:独立性约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明确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7. 争议解决:担保合同中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以便在独立性约定的效力受到质疑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8. 法律咨询: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概述担保合同是指一个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合同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独立效力与连带关系。

本文将重点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担保合同通常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的,因此主合同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是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与主合同的履行无关。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虽然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但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时,可以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权益。

可以说,连带关系是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补充。

在连带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债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必事先通知担保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的责任是由主合同债务的涉及范围决定的,但是担保人可以就连带关系向主合同方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连带关系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的全面履行。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权益,不受担保人的限制。

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的适用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自动无效。

换句话说,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依靠担保合同向担保人追偿。

每个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担保合同的数量上,每个担保合同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这意味着无论某个担保合同的履行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担保合同的效力都不会受到影响。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向某个担保人主张权益,而不受其他担保合同的影响。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权益。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即不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为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

如果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绑定,一旦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担保合同也会失效,债权人将无法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担保合同需要具备独立性。

,担保合同应具备独立的履行义务。

即使主合同的履行方式发生变化或中断,担保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开处理。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义务,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关。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不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中的义务,而无需事先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担保合同的解除应与主合同的解除相互独立。

即使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被解除后,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的情况下,依然获得自己的权益。

独立性也保护了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其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

担保合同独立性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保障机制。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

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
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一些关键点:
1. 独立性条款的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
款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3. 独立性条款的适用条件:独立性条款通常适用于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解除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
法定情形。

4. 独立性条款的例外情形: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如果担保人
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能被
免除担保责任。

5.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
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6. 独立性条款的协商与修改: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可以在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删除。

7. 独立性条款的公示:为保护第三方利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应
在合同中明确公示,以便第三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能够了解担保合同
的独立性。

8. 独立性条款的争议解决: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发生变动时仍能保持其效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它授权担保人在被担保债权实现前,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意味着即使主债权发生争议或被宣告无效,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是独立于主债权的,它的效力不
受主债权的有效性或存在性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主债权被宣告无
效或变更,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且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2. 自动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是自动启动的,并不需要债
权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一旦主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即
可行使独立担保权利,并追偿其担保的债权。

3.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独立担保条款确保了担保人在债务人
违约时可以享有与债权人相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直接通
过追偿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依赖债权人的行动。

4. 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根据《担保法》,在一般担保条款下,担保人享有反担保权利,即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行使担保物权。


独立担保条款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利不受反担保规定的限制,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追偿。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自动效力、对等性和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独立担保条款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而其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独立担保条款”?它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独立担保条款”的概念。

简单来说,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变更或解除而无效,担保人也不能以主合同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这种条款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无条件性,即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不受主合同效力和履行情况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于独立担保的态度相对谨慎。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然而,对于“另有约定”的范围和效力,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早期的一些案例倾向于严格遵循《担保法》的规定,认为独立担保条款因违反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对于独立担保的需求逐渐增加,司法实践也开始有所松动。

如今,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情形下,独立担保条款被认定为有效。

例如,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基于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担保条款通常被认可。

此外,在国内金融领域,对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有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我国的商业活动与国际接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独立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独立担保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它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更及时、确定的保障,减少纠纷和风险,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并且担保合同是⼀种从合同,所以它和其它主合同⼀起存在,下⾯就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担保合同的独⽴性,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担保合同的独⽴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的相对独⽴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发⽣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是发⽣或存在的相对独⽴性,即担保合同也是⼀种独⽴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成⽴,和其他合同的成⽴⼀样,须有当事⼈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发⽣,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或者发⽣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是效⼒的相对独⽴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单独发⽣效⼒,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的担保合同的效⼒不发⽣影响。

此外,担保合同有⾃⼰的成⽴、⽣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且,担保合不成⽴、⽆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在平等、⾃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基础上设⽴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的和作⽤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信⽅⾯予以考察。

⾸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存在。

当主合同⽆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然也⽆效。

若当事⼈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效。

如⽆⾏为能⼒⼈或限制⾏为能⼒⼈独⾃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效;国家禁⽌为保证⼈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书⾯授权的法⼈分⽀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保证合同,做为保证⼈都应认定为⽆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概述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涉及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宜。

担保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并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担保合同的一部分,独立担保条款被广泛使用,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独立担保条款是担保合同中的一个特定条款,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的债务履行义务不受债务人违约影响的保护。

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否违约,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独立主张权独立担保条款确立了担保人独立主张权的法律地位。

即使债务人违约,担保人依然有权主张其在担保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追究其责任。

2. 违约解除独立担保条款还规定了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担保合同的条款。

担保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终止担保的权利,从而解除其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

这是担保人通过独立担保条款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3. 对抗不能抗辩独立担保条款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效力是对抗不能抗辩原则的适用。

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无权以与债权人的主债务履行情况无关的事由来抗辩担保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来抵消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4. 保证行为独立独立担保条款还规定了保证行为的独立性。

即使债务人的债务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债务人行为的影响,保证行为是相对独立的。

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其债务,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

这是独立担保条款的一项重要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独立担保条款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担保合同,例如:保函、信用证担保等。

其中,独立担保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特别常见,并被广泛运用。

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1. 简介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

然而,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以分析和解释的方式,探讨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的问题,并对相关要素进行阐述。

2. 担保合同的定义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即担保人承担一定责任,保证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中的责任。

担保合同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3.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在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的问题时,需要考虑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都具有独立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存在并保持有效。

4.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要素4.1 担保合同的明确约定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其条款和条件必须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等内容,以便在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时,担保合同能够独立产生效力。

4.2 担保合同的独立目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还要考虑其独立目的。

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发生变化,担保合同依然能够履行其目的,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3 担保合同的独立履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要求其能够独立履行。

担保合同应当能够独立产生效力,并不受主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未能履行,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

5. 解读担保合同是否具备独立性根据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在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具有独立的效力。

这是法律规定并得到广泛实践应用的原则。

担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需要明确约定,以确保担保合同能够独立产生效力。

担保合同具备明确约定的特点,使其能够独立于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时继续履行。

再次,担保合同的独立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主合同的效力无关。

即使主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效,担保合同仍然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通
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通常具有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
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被
认定为无效。

2. 独立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设计为具有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完全依赖于主合同。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独立性条款,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可能有效。

3. 法律后果: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担保人可能不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担保人则需要根
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过错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是由于担保人的过错导致的,担保人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 法律适用:在处理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考虑适
用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
有所不同。

6. 合同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主合同无效时,会根据合同的具
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以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7. 补救措施: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允许的补
救措施,如请求赔偿损失等。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在一份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中能够获得保障,而保证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解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一、保证人的独立性保证人是担保合同的一方,承担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保证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的履行义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分开的,保证人有义务履行相关担保责任,且不受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影响。

2. 独立的追偿权利:担保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不需要事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追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 独立的救济权利:在保证人追偿后,保证人可以独立向债务人追偿,并有权获得相关赔偿或者救济。

保证人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不受债务人的约束。

二、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具备以下特点:1. 独立财产责任: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抵押物等财产是独立的,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者撤销,也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追偿权。

2. 独立违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违约是独立的,即使债务人违约,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法以债务人的违约为由免除责任。

3. 独立生效条件: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是独立的,即使主合同存在无效情况,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主合同因无效或者撤销而终止,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然存在。

三、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的保证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独立性,需要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 独立债务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保证人的独立债务,阐明保证人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责任是分开的。

2.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独立生效:担保合同应当独立于主合同而生效,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3. 保证人的知情权利:保证人应当获得主合同的副本或者相关信息,以便了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确保借款人履行其债务。

担保合同通常包含一系列条款,其中独立担保条款是其中之一。

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本文将探讨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含义。

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与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存在的,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

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这种独立性是独立担保条款的核心特征,也是其法律效力得以确保的基础。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独立担保条款确保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债务是分离的。

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偿还债务,保证人仍然有责任履行其担保承诺。

这种独立性有助于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权益。

其次,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作为一种特殊条款,其效力是独立于其他条款的。

即使其他条款因为某些原因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

这使得债权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能够通过独立担保条款获得法律保护,无需受到其他条款的限制。

此外,独立担保条款还具有对抗反担保行为的作用。

反担保行为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为了逃避清偿责任而采取的行为。

独立担保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变更合同或与保证人进行非法安排等手段来规避其清偿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独立担保条款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中,由于风险较大,债权人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采用独立担保条款,债权人可以获得更高的保障,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及时获得担保人的履行担保责任。

然而,虽然独立担保条款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独立担保条款必须明确表达其独立性,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债权人在起诉担保人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正文:一、引言担保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制度,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以某一主合同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而与该主合同存在独立的合同关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保证了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

本文将详细探讨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与相关法律事项。

二、担保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信用或行为作为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实现抵押、质押、担保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于该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并与主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1.2 担保合同的特点担保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担保合同具有与主合同独立存在的法律效力。

(2)从属性:担保合同的履行依赖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3)相对性:担保人只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无关。

三、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与法律保护2.1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无论主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担保合同始终具有效力。

即使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修订,担保合同仍然存在并生效。

2.2 担保合同的法律保护为保护担保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应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1)撤销主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2)债务人破产或倒闭,担保合同仍然有效;(3)担保人在主合同履行前请求履行该合同。

四、担保合同的限制和风险3.1 担保合同的限制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担保的合法性限制;(2)担保的金额及范围限制;(3)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限制。

3.2 担保合同的风险担保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力履行主合同,导致担保人被迫履行担保责任;(2)担保人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债权。

五、附件列表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主合同:xxxx(2)担保合同:xxxx(3)相关法律文件:xxxx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担保合同: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信用或行为作为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实现抵押、质押、担保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法律文书。

它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则是一个在法律领域备受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

要理解担保合同的独立性,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担保合同。

简单来说,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那么,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又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独立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而存在和生效。

也就是说,即使主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担保合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仍然可以保持其效力,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要强调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呢?这是因为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担保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果担保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一旦主合同出现问题,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这可能会对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的态度和规定不尽相同。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明确承认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而在另一些地方,对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的认可则相对较为谨慎,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才予以承认。

在我国,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例如,在独立保函等特定类型的担保中,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较为明确。

独立保函是一种见索即付的担保方式,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担保人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论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如何。

然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也并非是绝对的。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的独立性被滥用,损害了担保人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也会进行干预和调整。

比如,如果担保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的无效或者违法情况不知情且无过错,那么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否定。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言在合同法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很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担保合同主要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其中,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其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对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进行探讨。

一、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及作用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责任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并规定了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独立担保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从担保人那里得到及时偿付。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通常包括要素:1.独立性: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2.不可撤销性:担保人一旦签署了担保合同并承担了担保责任,就无法撤回或解除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3.不可撤销承诺:担保人承诺无条件地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无须对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或审查;4.优先支付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向担保人追偿;5.追索条件和期限: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

二、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方面:1.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独立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独立担保条款被认为是与主合同独立存在的,并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存在争议或纠纷,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优先权:独立担保条款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优先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使得债权人能够更加有信心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因为他们知道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补偿。

3.追索条件和期限:独立担保条款对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合同的分类

担保合同的分类

担保合同的分类担保合同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

担保合同的分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按照担保物的性质分类:- 动产担保:如质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不动产担保:如抵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但不转移占有。

2.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 保证合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

- 抵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或某些特定动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担保物。

- 质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留置权合同: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依法处理留置物。

3. 按照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分类:- 独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不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 从属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依赖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4. 按照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分类:- 一般担保合同:适用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 特定担保合同:适用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工程保证合同等。

5. 按照担保合同的地域分类:- 国内担保合同:适用于同一国家内的债权债务关系。

- 国际担保合同:适用于跨国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担保合同的不同形式和适用场景,从而在实际的合同制定中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债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

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特征
担保合同是一种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
1. 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
被解除,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或解除。

2. 保障性: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3. 多样性:担保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4. 可转让性:担保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后担保权的效力可能
会受到限制。

5. 独立性: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6.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
偿的权利。

7. 可撤销性: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因为欺诈、胁迫等原因被
撤销。

8. 时效性:担保合同通常受到时效限制,债权人需要在法定时效内行
使担保权。

9. 法定性:担保合同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符合法律规
定的程序。

10. 风险性:担保合同的设立可能会给担保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担保合同的基本框架,确保了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24年版: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民商法)

2024年版: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民商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民商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第一条第一款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1.2 第一条第二款担保法律制度的范围2 第二条担保的方式2.1 第二条第一款物的担保2.2 第二条第二款人的担保2.3 第二条第三款信用担保3 第三条担保合同的订立3.1 第三条第一款担保合同的形式3.2 第三条第二款担保合同的内容3.3 第三条第三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4 第四条担保合同的效力4.1 第四条第一款担保合同的独立性4.2 第四条第二款担保合同的从属性4.3 第四条第三款担保合同的补充性5 第五条担保责任的范围5.1 第五条第一款担保责任的范围5.2 第五条第二款担保责任的限制6 第六条担保物的权属转移6.1 第六条第一款担保物的权属转移条件6.2 第六条第二款担保物的权属转移程序7 第七条担保物的处置7.1 第七条第一款担保物的处置条件7.2 第七条第二款担保物的处置程序8 第八条担保物价值的变动8.1 第八条第一款担保物价值变动的处理方式8.2 第八条第二款担保物价值变动的责任分配9 第九条担保的消灭9.1 第九条第一款担保消灭的条件9.2 第九条第二款担保消灭的程序10 第十条担保合同的解除10.1 第十条第一款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第十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解除的程序11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11.1 第十一条第一款违约行为的认定11.2 第十一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12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第十二条第一款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第十二条第二款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3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1 第十三条第一款变更和转让的条件13.2 第十三条第二款变更和转让的程序14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终止14.1 第十四条第一款终止的条件14.2 第十四条第二款终止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担保法律制度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使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涉及到多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需要遵守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担保合同的定义、形式要素、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一、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通常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二、担保合同的形式要素担保合同的形式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明确。

书面形式还能够提供证据,以防止糊涂账或争议。

2. 合同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是以独立形式存在的,与主合同的有效性无关。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这个原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目的明确: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期限等,以便债权人在需要时能够准确地行使权益。

三、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定担保责任:担保合同自始生效,但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关系成立后才能行使权益。

2. 担保损失的限制:担保合同约定的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主债权金额,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范围的限制:担保合同通常有明确的担保范围,不包括债务人超出范围的债务或行为。

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超范围的债权主张时,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当其违约时,将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清偿债务、支付利息、承担违约金等。

2. 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

3. 债务人的责任:当担保人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担保人进行赔偿。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为确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它与主合同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以下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要点:1. 从属性:担保合同通常具有从属性,意味着它的存在和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2. 目的性: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中的义务。

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如保证)或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

3. 独立性:尽管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被设计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即担保人可能在某些条件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4. 范围限制:担保合同的范围通常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的范围。

担保人的责任限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金额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

5. 变更和转让:主合同的变更或转让可能会影响到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担保合同的条款。

同样,主合同的转让通常需要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 解除和终止:主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也会影响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因履行完毕或其他原因终止,担保合同通常也会随之终止。

7. 执行顺序: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通常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履行或执行担保物权。

8. 法律适用:担保合同通常适用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规则和司法管辖,除非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了解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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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独立性篇一: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附:保证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案情】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因承包九江市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九江市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九江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26‰,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

同年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月利率为8.58‰,借款期限至2007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某只归还本息5万元,截止2008年2月20日,被告马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息46万余元。

为此,该银行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优先受偿。

【分歧】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效力?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抵押合同是从合同,2005年8月29日银行与马某签订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而不是同年9月5日的40万元的借款。

由于30万元借款并未发生,属于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失去了担保对象。

9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40万元的偿款合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银行与马某应再次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注明担保的债权是4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才成立。

因银行与马某未去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银行与马某于2005年8月29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尽管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实际上是对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进行变更,这种变更是当事人的意见自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

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故第一种观点看似颇有道理。

但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本案中,虽然银行与马某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住债权是30万元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随即银行与马某重新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这种约定主要是对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进行变更,合同当事人还是原来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还是借款,性质未发生变化,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存在的,同时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重要的是这种约定能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在银行、马某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时,银行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护,银行与马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的时间仅相差7天,机械地理解银行、马某先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30万元主债权的抵押登记,再办理40万元主债权的抵押登记,只会增加当事人的累赘,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规定的不同,物权法将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抵押权的成立条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在此不作详细论处。

篇三: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来源:大律师网一、根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向甲公司供给,并在合同中清晰约好:独立于被担保的告贷合同。

告贷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能,后甲、乙公司之间的告贷合同被断定为无效。

二、案子争议因为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令效能的知道不一样,对丙公司是不是应当承当担保职责以及怎么承当担保职责,存在不一样观念:观念一以为,丙公司不再根据承当担保职责,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说)第八条承当相应的,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收效为存在的条件,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用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独自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从合同也将失掉法令效能;主合同停止,从合同亦随之停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公司之间不合法假贷,应被断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断定无效,故丙公司不该按照该担保合同承当担保职责;二、尽管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交易、金融等世界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规模应当予以约束,不然将给国内担保法令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第八条的规则,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差错,别离承当不一样的民事职责,即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有些,不该超过不能清偿有些的三分之一。

观念二以为,丙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合同承当担保职责,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清晰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根据这一规则,担保合同两边能够对担保合同的效能与主合同效能之间的联系另行约好。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恰是根据此,在担保合同中清晰约好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受主合同效能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好既未违背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德,亦未打乱社会经济秩序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能应当予以肯定。

因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仍应依约承当担保职责。

二、《》第四条清晰规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不合法干涉,这一条款承认了合同自在准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的自在,因而应当充沛尊敬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在及意志自在。

详细到本案中,丙公司自愿与甲公司约好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受主合同效能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仍应依约承当担保职责。

三、案子分析上述观念的不合源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不一样了解。

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从辞意的视点来了解,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款的前半句现已清晰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联系。

上述两种观念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不合。

关键是,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该约好是不是是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联系的约好,比方担保合同约好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能。

这相当于承认主合同的效能与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具有从属联系,两合同的效能彼此没有影响。

可是,若仅作此了解,则还有约好的概念过于广大,好像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只要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的效能便不受制于主合同的效能,那么无法表现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涵关联性。

假设从约束性解说的视点动身,建议此处还有约好了解为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好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结果负担保职责,这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约好的内容是因主合同无效而应发生的职责承当担保职责。

这一解说,弥补了文义解说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涵关联性的疏忽。

笔者了解的还有约好的意思应该是,否定从合同的效能受制于主合同的效能,在此基础上约好担保人对债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当的职责承当担保职责。

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所承当的担保职责与因主合同无效所承当的担保职责是两种不一样性质的职责,前者是对主合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担保,后者是在主合同无效时对债款人承当职责的担保。

在本事例中,假设甲乙公司之间的告贷合同无效,若此刻债款人乙公司有应当实行的债款,若甲乙丙在担保合同中断定因甲乙签定的合同因无效乙需要承当的职责由丙来承当,并且约好从合同具有独立性是可行的,但明显本案不符合这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有了进一步的清晰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是这么规则的:建立,应当按照本法和别的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款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务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则: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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