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证管理制度
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工作制度为加强我社区低保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动态管理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保障质量。
根据《西安市莲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申请制度一、凡社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户主申请办理。
二、申请对象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主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
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1、申请书; 2、城镇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3、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社区收入证明、下岗职工生活费及保险证明、离退休养老金证件、就业状况证明、残疾证、居委会证明、离婚判决书、扶养赡养法律文书等)第二章入户调查制度一、社区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及时的入户调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家庭情况复杂的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三、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的有关反映,尤其是向社区财务室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
申请人务必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徇私、作假、收受礼金。
第三章民主评议制度一、社区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
成员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行政办主任、低保工作人员、职工代表、低保户等5 到 9 人组成。
二、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新申请的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的意见。
第四章群众监督制度一、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监督。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低保标准分类施保申请和审批低保对象的待遇及义务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及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
第三条[低保制度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当地,是指区级行政区管辖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属地管理体制]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参照区级人民政府履行低保工作职责。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第六条[低保对象、低保家庭概念]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
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其它困难城乡居民,可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七条[家庭成员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六)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城市居民低保档案的管理
城市居民低保档案的管理1997年国务院制定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民政部负责组织施行。
据统计,2003年各级财政支出低保资金151亿元,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已达2246.8万人。
与此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还就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管理、推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推动努力和探索。
低保档案作为低保工作的产物和低保工作持续发展基础,在实践中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作用。
低保档案是伴随着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而和形成的。
广义上讲它是建立和实施制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狭义上,主要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社保接受低保申请、进行调查、公示、审批、复核构成低保待遇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低保专业文件材料。
本文重点探讨狭义上低保档案的管理。
一、低保归档的形成及特点1.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的程序决定了低保档案的多层面性。
低保的审批实行分层负责制,实际工作中首先终审由居委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街道、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提出复审意见,最后报省级民政局做出审批审批程序决定。
由此可见,对一个低保户的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涉及到居委会、街道(镇)、县级民政部门三个层面。
2.低保工作的管理方式决定了低保档案的动态性。
低保工作基层工作在管理方式上具有较强的动态性,主要表现在:因家庭世界经济情况变化,社保对象的构成不断变化;为加强监督管理,低保机构定期对低保户情况进行复查;根据产业结构情况,普调低保标准;随着社会发展,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持续提升等层面。
以上二种情况发生时,都会产生较多的文件材料,因此低保文件材料就具有了动态性。
3.决定现阶段低保工作运营管理的特点决定了低保档案的双轨制。
低保工作开始主要以手工管理为主。
2002年后民政部研制并推广了“低保管理系统”,并分民政部、省级民政厅(局)、地(市)级民政局、区县级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六个层次的建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提供经济补助等方式,帮助低收入、贫困、失业等困难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城市居民中因失业、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贫困家庭。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确定,由当地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采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住房补贴等方式进行发放。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申请家庭的人口数符合当地有关规定;3. 申请家庭的固定资产和住房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第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月度发放。
具体发放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由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有义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等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基本生活需要,不得用于其他非基本生活支出,如有违规使用,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停止发放并追缴已发放的保障金。
城市低保管理岗位操作规程
城市低保管理岗位操作规程一、岗位名称:城市低保管理岗二、岗位职责:1.负责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
2.负责做好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
3.负责审批城市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4.负责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城市低保报表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6.负责城市低保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操作规程:(一)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岗位人员首先学习了解并熟练掌握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不允许在没有熟练掌握政策制度的情况下从事城市低保工作。
相关政策制度包括: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1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鲁民[2004]33号)。
(二)实地操作前,必须弄清城市低保工作内容,必须明确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单位)工作职责,必须清楚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城市低保工作内容:(1)城市低保的申请、评估和审批。
(2)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3)家庭收入的确定。
(4)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
(5)城市低保对象的管理。
2.县、镇(街)、社区(单位)的工作职责:(1)县民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按时向市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当月保障金资金报告,编制本辖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组织开展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受理本辖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
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为进⼀步改善全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活权益,多地提⾼了低保的标准,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2022年青岛城乡低保政策,青岛城乡低保制度及标准是怎样的《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作规定》第⼀章 总则第⼀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作,提⾼城市低保⼯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办法法规标题⼭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的居民,其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第三条 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基本医疗费⽤,并适当考虑⽔电燃煤(包括燃⽓)费⽤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拟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城市低保以政府差额救济为主,以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为辅助实施。
第五条 城市低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活、⿎励劳动⾃救、以⼈为本、规范运作、公平公开原则。
第⼆章 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 城市低保实⾏市、区(市)、街道、社区四级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低保资⾦的落实、发放和使⽤;(三)受理全市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政复议;(四)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额度等⼯作。
第⼋条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低保特别申请的评估和审批⼯作;(⼆)编制全区(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预算,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资⾦的发放和使⽤;(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市)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先进经验;(四)组织开展全区(市)城市低保⼯作⼈员业务培训⼯作;(五)受理全区(市)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作,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作的⾏政复议;(六)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络管理。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一、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制度(一)成立村(居)委员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二)评议小组职责对农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三)评议小组议事的程序1、由村委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调查核实,并由____名以上调查人填写《____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农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将会议记录、签到册、评议记录存档。
3、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及初步确定的程度类别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
4、村(居)委会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审核制度(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1、乡(镇)政府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____报县民政局。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2、对有争议的农低保对象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研究核实。
3、对评审会议的记录、签到册、评审结果存档。
4、乡镇在村务(政务)公示栏上公示____天以上。
5、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议事日程1、接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2、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公示____天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县民政局。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
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
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
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
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1993年初创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低保评定相关工作制度
低保评定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低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评定对象和条件1. 评定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3)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2. 评定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3)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
三、评定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 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发放低保证。
四、评定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以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如住房、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总值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
3.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评定标准。
五、监督管理1.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定期对低保评定工作进行核查,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定期对低保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3. 低保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或减发手续。
如何解决农村低保管理的难题
如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的管理8月10日,熊茶莲的大女儿徐敏接到了华北电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拿到通知书,我心里很苦,这几年孩子上高中已经欠了好多债。
”熊茶莲说。
但她没想到,8月20号,徐敏的高中班主任通知她去领5000元钱。
“5000元钱是县教育局发的,低保户的孩子考上大学,政府就给资助。
”老师的解释让熊茶莲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熊茶莲,江西省西山镇虎庄村村民,是江西100万农村低保对象之一。
9月14日,女儿又从华北电力大学打电话高兴地告诉她:“拿了低保证还能办理助学贷款。
”“现在的政策好,不然考上了也上不起。
”熊茶莲含着泪说。
据了解,江西自2006年7月1日起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户除了每月享受几十元的低保金,他们的孩子考上大学,还可以领到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低保户的孩子上高中可以享受每年800元的补助,读职业院校每年可以享受补助1000元。
浙江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蔡国华说,今年6月,浙江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160元,但把教育、医疗、就业、取暖等多项优惠政策算进来,低保对象一年能得到数千元的实惠。
低保的“含金量”越来越高。
如何把好“遴选关”在同一个村子,左邻右舍的贫困差距也许并不是太大,如何确定一个让大家都信服的评选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
江西省新建县西山镇民政所所长熊海波告诉记者:“去年7月1日正式推行农村低保制度,村里向我们报送名单,经过我们调查,绝大多数都是符合条件的,但也有一部分,我们进行了调整。
比如嵩岗村上报的名单,我们就调整了20%,其实,这20%并不是完全不符合低保标准,只不过我们调查发现,村里还有比他们更困难的群众。
我们只能从实际出发。
”江西省新建县民政局副局长蒋晓华说:“事实上,同在一个村,村民们都知道哪家哪户是什么情况,通过三次张榜公示,保证了过程的公平。
”蒋晓华说:“首先,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及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调查小组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提出意见,并将情况进行张榜公布;第二,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情况,由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由乡镇挂点领导、民政、财政、农经站、司法等有关人员组成,对有争议的对象组织重新调查,将审核结果返回到村委会张榜公布;第三,根据乡镇上报的《调查表》和《审批表》进行审批,审批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政、老干部代表、民政业务人员组成,做出审批结论,将结论返回到乡镇张榜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鄂政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构建和谐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积极筹集保障资金,科学确定保障规模及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一)保障标准。
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合理核定家庭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具体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研究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保障范围。
低保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保证,又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现金帮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低保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低保证的法律规定,包括低保证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低保证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规定,低保证适用于以下家庭: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 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3. 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低保证的家庭。
三、低保证的申请条件申请低保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我国国籍;2.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3.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规定。
四、低保证的审核程序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低保证。
五、低保证的保障标准低保证的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2. 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3. 非农业户口家庭,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低保失能人员照护制度范本
低保失能人员照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低保失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低保失能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60周岁,持有低保证,经评估为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第三条低保失能人员照护制度遵循保障基本、分类施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失能老年人得到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二、照护服务第四条低保失能人员照护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心理关爱等方面。
第五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照护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照护服务。
包括:(一)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护理等服务;(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照护服务。
第六条政府应当通过设立专项资金、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照护服务的发展,降低失能老年人的照护负担。
三、照护评估第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照护评估制度,由专业机构定期对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进行评估。
第八条评估结果分为完全失能、部分失能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护服务的类型和标准。
四、照护保障第九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失能老年人,按照照护等级提供相应的照护保障。
(一)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免收住宿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二)部分失能老年人,根据照护需求,提供日间照料、居家护理等服务,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条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五、社会参与第十一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提高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低保失能人员照护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照护服务进行评估,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低保年审工作制度
低保年审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年审对象年审对象为所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个人。
三、年审时间低保年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四、年审程序1. 宣传告知:通过社区公告、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低保家庭年审时间和要求。
2. 提交材料:低保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
3. 入户核查:低保年审工作人员对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核实家庭实际情况,包括居住条件、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家庭财产状况等。
4. 数据核对: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低保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收入信息等进行核对。
5. 公示监督:将年审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 审批决定:根据年审结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继续给予低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取消或降低低保待遇。
五、年审要求1. 严格政策执行:年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低保政策执行,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 强化责任追究:年审工作要明确责任,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 保障群众权益:年审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及时解答群众疑问,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4. 加强信息保密:年审工作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群众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六、年审结果运用1. 对年审合格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继续给予低保待遇。
2. 对年审不合格的低保家庭和个人,取消或降低低保待遇。
3. 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部门补充规定。
低保年审工作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关键措施。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低保年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低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低保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财社[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20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城市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的筹集第一条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额度,结合全省当年的支出需求,合理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条市县财政要根据上年财政补助额度和当地实际支出需求,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城市低保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资金总额的20%。
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得将困难县的负担比例定得过高,以免造成县级配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各地低保人数,人均补差,地方财力,工作成绩以及市县财政的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挂钩。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省对市县的资金分配,要向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地方资金到位率高的市县倾斜。
对自行提高标准(包括变相提高标准)形成的支出,按照“谁批准,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省上不予补助。
第六条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通过国库“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
市县配套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社保资金专户”,专户分别管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
低保资金管理制度
低保资金管理制度首先,低保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来源。
政府作为主要的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适时拨款给各地方政府,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社会捐赠也是低保资金的重要来源,通过各种公益活动,社会各界能够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其他方面的资金来源包括民生基金、扶贫资金等,这些资金也是低保资金的重要来源。
因此,建立健全的低保资金来源机制至关重要,政府应当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拨款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低保资金的募集和管理。
其次,低保资金的分配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根据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确定其享受低保资金的资格。
在分配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低保资金的支持。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分配机制,明确各类经济补助和援助项目的标准和范围,保证低保资金的科学分配和使用。
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的低保资金分配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按时获得生活保障。
再次,低保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政府和相关机构在使用低保资金时,应当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合规等多方面进行考量,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工作,避免低保资金浪费和滥用。
此外,要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可靠,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
因此,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低保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最后,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关键。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低保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分配。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对低保资金的核算和监督,防止出现财务违规行为。
低保证的管理制度
低保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证的对象是城市困难家庭,指无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但无法完全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低保证是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其性质是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
第四条低保证管理工作由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确保低保证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五条低保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及其他社会捐助,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条低保证的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动态调整。
第七条低保证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到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到位、效果落实到位。
第八条低保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应当合理、便捷,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获得帮助。
第二章低保证的资格条件第九条申请低保证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口家庭;(二)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法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三)家庭成员无法从事劳动、生产或者无固定工作收入。
第十条申请低保证的家庭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低保证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核实。
第十二条低保证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一年,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低保证。
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三章低保证的申请第十三条低保证的申请应填写《城市低保证申请表》,并凭相关证件交至当地社区、乡镇民政所,接受审核。
第十四条低保证的审核周期为1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家庭。
第四章低保证的发放第十五条低保证发放标准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低保证款项统一由民政部门发放,发放到户,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第十七条低保证资金发放途径可选择银行代发、现金发放等方式。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低保户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低保证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低保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条件1.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3. 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4. 家庭成员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核发低保证。
第六条审核与调整1.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低保户进行一次审核,确保低保对象不错、不漏、不误;2.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低保金额;3.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而拒绝劳动的,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待遇与义务第七条低保待遇1. 低保户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2. 低保户可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3. 低保户可享受临时救助、应急救助等。
第八条低保户义务1. 低保户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不得隐瞒、虚报;2. 低保户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社会责任;3. 低保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四、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动态管理1.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低保户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低保户进行入户核查;2. 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调整或取消低保资格。
第十条监督检查1. 社区应设立低保监督委员会,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低保户规章制度范本
低保户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加强低保户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低保户的认定低保户的认定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低保户的申请和审核低保户的申请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予以批准并发放低保证。
第五条低保户的动态管理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按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实际生活已超越低保线的家庭和个人,及时撤销保障。
第六条低保户的财产和收入核查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低保户的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每月(季、半年)入户核查时发现低保家庭收入有所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
第七条低保户的住房面积核定每年9月中旬,对低保户的住房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依实际居住面积及其类别,为低保户办理采温存物业管理费补贴。
第八条低保户的教育补助每年7-9月份,对低保家庭的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对被国家统一招录为大中专院校新生的,办理一次性入学补助或调整补贴标准。
第九条低保户的医疗救助随时了解和掌握低保户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为其申报救助。
第十条低保户的公益活动参与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必须按照社区的要求,按时参与各项公益性活动。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低保户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当地民政部门所有。
本规章制度旨在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低保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低保资金,积极改善自身生活条件,努力脱贫致富。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谯九政〔2011〕9号
关于印发《十九里镇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证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是低保家庭申请医疗、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等各项政府救助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镇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证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程序,提升救助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民保函〔2009〕296号)和《谯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
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十九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九里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十九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管理工作,结全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证》由镇民政办在区民政局审批后组织发放。
镇民政办直接发放,亦可委托村、居委会发放,发放《低保证》时,要对低保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等进行审验,领取人必须是户主或户主委托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字。
《低保证》发放表按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低保证》由低保户保管,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对象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不得将《低保证》借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使用,否则取消低保资格。
《低保证》遗失的,户主要及时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所在镇民政办审查确认后,到区民政局补办。
第四条《低保证》的审验由镇民政办组织,按照低保A 类一年、B类半年、C类一个季度的时间要求,组织审验。
各
类低保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镇民政办审验,逾期不办理审验的,从次月起停发保障金。
在审验期间,村、居委会要入户核查,镇民政办要入户抽查。
镇民政办每次将接受《低保证》审验的人员名册报区民政局。
第五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低保的家庭因经济收入状况好转不符合低保政策或死亡等原因取消低保的,村、居委会负责将《低保证》及时收缴镇民政办,并存入该低保户家庭档案。
对重新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原《低保证》没有上交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低保证》编号实行区统一格式,共14位编号,前6位“341602”代表“谯城区”,第七八九位代表镇街办编号,第十、十一位代表村、居委会编号,后三位为审批确认顺序号,
第七条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