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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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1.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2.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保险标的[具体保险项目]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保险费:[具体金额]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1.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案,并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

3.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标的进行重新估价。

3. 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争议处理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保险人各执一份。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委托贷款合同;(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间接损失;(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供应商自行选择符合国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供应商(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应由合同买方(被保险人)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向合同买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投保人须将保单原件提交给被保险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合同买方。

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免赔额:0元。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致。

如果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延期超过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

六、特别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指对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名称的修改。

2.本合同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向投保人下达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之日起。

3.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4.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进行保单批改或办理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5.本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发生延期且超过本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若投保人在本保单到期前未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视为触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或电子保险保单打印件;2.索赔申请书;3.保险事故说明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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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保险履约保证合同范本

保险履约保证合同范本

保险履约保证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履行某项特定合同或义务,希望获得保险保障以确保其履约能力,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保险服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依据[具体合同名称]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具体合同名称]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仲裁或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或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和金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甲方应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过往履约记录等。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具体合同名称]合同项下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协助乙方进行理赔调查。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受理甲方的投保申请,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保决定。

2. 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控,如发现可能影响保险责任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1.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申请。

1.2 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合同约定,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最终签署合同。

1.3 本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认和范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相应的保险服务。

2.2 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3 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章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第三条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1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决定,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变更5.1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署确认才能生效。

5.2 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内容将替代原合同内容,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6.2 如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相应的损害赔偿权利。

第七章保险事故处理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申报8.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保险事故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8.2 保险人将根据申报的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9.1 保险金的计算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计算。

9.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投保人的选择决定,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或按分期支付。

中国平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圍平支PING AN ・・■仃ttH中国年S财产保B童股份有B艮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車、保捡車、保险兌证以凡孵组成。

肪;U保险合同删定,机采用书而形丸第二条申华人民胖国境内昭类机关、企事业車位、怫经济如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碱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改明的it溯期内用保检人所生产、出售的产晶或商話在承保区域总田内发生点外事故,遥成使用、消狀標作该产碱制的人瞰其他任何人员的人:H亡或财产扌员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窖瞎偿请求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a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疸由被保险人和2 的经济賂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冷合同约定0才瞎偿。

第四条M故发生或者闻讼的,对应由被保冷人文付的仲我或诉讼费用以爪事先经保冷人书而同:U册貝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牲韓矿),保险人翩本保险合同约定也0桶侥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投保人、被保险人加代表的就彳亍为或重大过失;(二)故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耕覆罢匚骑乱、i 动、恐怖活动;(三)核翩t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毅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献条下歹烦失、费用和责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就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贵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悄况;(七)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八)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九)被保险人的产品被其他生产商用干构成其他商品或产品的部件,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足或危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用途,导致其他商品或产品不能使用、报废或必须更换部件的损失. 但被保险人的产品在投入预期用途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导致其它商品或产品的损失不受此限;(+)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C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贵赔偿。

平安保险合同6篇

平安保险合同6篇

平安保险合同6篇平安保险合同 (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第一条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

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

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产品目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产品目录

条款名称平安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平安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平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平安国内特定合同贸易信用保险平安国内贸易贷款信用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附加险平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平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境外产品扩展平安机动车辆道路救援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财产险附加险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现金保险(1994版) 平安现金保险平安计算机综合保险平安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平安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平安电梯安全综合保险附加电梯乘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活动意外取消保险艺术品保险平安电子设备保险平安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平安恒利达企业综合保险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平安珠宝一切险平安码头综合保险平安码头综合保险附加险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附加险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平安企业贷款综合保险备案险种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其他车险车险车险车险企业财产保险。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团体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名称:[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分支机构名称]鉴于甲方需要为其员工提供保险保障,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团体医疗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乙方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人[具体金额]元。

2. 团体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具体金额]元。

3.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保险金申请人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等;(5)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具体天数]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8.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平安财产一切险条款

平安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费率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费率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费率附件1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以下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一)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平安人寿保单合同模版

平安人寿保单合同模版

平安人寿保单合同模版本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向乙方投保人寿保险,乙方愿意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 保险单;2. 投保单;3. 保险条款;4. 附加条款(如有);5. 本合同的所有修订和批注。

第二条保险项目1. 保险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

3. 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身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

2. 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

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时间生存,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生存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2. 缴费方式:_____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缴费期限:_____________(如:10年、20年等)。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1. 甲方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资料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按照核定结果支付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 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
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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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如果投保人提前支付债务金额,且合同中列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前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一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合同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六)合同中列明的底层资产的相关文件(如有)。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
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属刑事案件,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债务的催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特定合同;
(四)与特定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支付债务损失清单(如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有)。

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投保人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支付的债务或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支付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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