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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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三公九卿:秦汉时期国家组织的主要官员。(1分)三公是秦汉最高的行政长官,秦及西汉前期是丞相(百官之长)、太尉(掌军政)和御史大夫(掌监查),西汉晚期为丞相、大司马(掌军事)、大司空(掌监查),东汉为司马、司徒、司空(但此时三公名义上分部九卿,但均丧失原有职权)。秦汉九卿承担国家主要行政职能,职名前后变化较大,但组织职能相对稳定。到隋唐三公九卿职能被三省六部取代。(4分)
2、都察院:明朝中央的监查机构。(1分)明代监查制改革废传统的御史台,将唐宋御史台下属的台院与察院职能合并而建都察院,行使中央监查机构职能。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统领都察院负责对六部及地方的监查,并将全国分为十三道监查区随时派员巡查。监察御史是都察院人数最多、职责最广的官员,主察中央及地方官员。(4分)
3、枢密院:两宋时期国家中枢组织中主掌兵籍、军令、管理军队的重要机构。(1分)它在五代时成为常设的国家重要军事乃至政务机构,其长官枢密使由晚唐的官官充任至五代由重要大臣担任。枢密院获得了与中书门下并为“二府”的称号。宋代沿袭五代旧制设枢密院主军事,而中书门下政事堂主政,并称“二府”,另有三司主财政,均直接对皇帝负责。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4分)
4、国民参政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新成立的咨询机关。(1分)它由议长、副议长和参政员(150至290名)组成。参政员由国民党规定的机关团体推荐,资格为在机关团体工作三年以上并卓有声望者。被推候选人交付国民党中执会指定的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资格审议会,最后由国民党中执会决定参政员、正副议长。国民参政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会期十天,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向政府提出询问和建议、初步审议国家总预算等权力,但其决议须经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方能颁布执行,多少显示出国民政府的开放性。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设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4分)
5、资政院:清末“预备立宪”中成立的为正式议院的预设机构。(1分)资政院设总裁2人,副总裁2至4人负责全院工作,由皇帝从卓有勋功的王公大臣及三品以上大员中指派。议员分“钦选议员”(皇帝指派)和“民选议员”(各省谘议局中互选产生,然后由总督、巡抚圈定)。资政院有权议决国家财税收支、法典朝章、公债税率等,但军机大臣、各部可提反对意见,皇帝有最终裁决权。实际上它是清朝统治者手中的民主装饰。(4分)
6、内阁制:明朝形成绝对君主专制条件下而出现的国家中枢组织,清朝早期沿袭,清中后期其职权被军机处所取代。(1分)朱元璋废宰相制后,为解决皇帝专权但又不能专政的矛盾,便仿宋制建三殿二阁,殿、阁设学士、大学士作为皇帝秘书班子,因位于宫中,故称内阁。其最初职能是“传旨当笔”,明成祖时阁臣始“参与机务”,明仁宗时部分六部长官兼阁臣,明宣宗时内阁和阁臣有了行使公文的职权,明代宗时阁臣开始指挥六部,明世宗时内阁已位列六部之上,成为国家权力中枢机构,明朝内阁制度形成。内阁形成首辅制是在明英宗时,从明世宗到明神宗内阁及首辅权力最盛。(4分)
7、五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理论,在19 28年10月成立的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1分)五院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行政院位列五院之首,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
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五院长官为正、副院长。五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构成了国民政府组织体系的主干。(4分)
8、郡县制:确立于战国时期而被后世广泛采行的地方行政区划制。(1分)春秋时代中期随分封制被兼并战争破坏,大国开始将兼并小国改为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划,郡的设置比县稍晚,且规格比县要低,战国时出现郡管县。郡的长官为“守”或“太守”,负责一郡行政、军事和财政。县的长官称“令”或长,主管全县军政事务。汉代以后州、路、行省先后取代郡成为一级行政区,而县制则沿用至今。(4分)
9、征辟制:征召、辟除制的简称,是秦汉时代皇帝和地方长官选拔官员和属吏的制度。征召制是由皇帝直接下诏征求士人并拜任其为官的制度,它由先秦的简任制演变而来,征召的特征是“德举”,对象多为德高望重的宿儒、名士,征召意义在于礼敬人才的示范作用。辟除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长官自行选拔与任用属吏的制度,其中被辟为公府属吏者任职条件、地位最高,其升迁、转徙都较一般官府属吏更便捷、轻快,而地郡县长官属吏的辟除可直接从普通百姓中选用。(4分)
10、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1分)它是统治阶级用以组织国家政权的方式,常受社会结构、阶级关系、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及设置、官员的管理、行政监察、财政、军事、法律、礼制及外交制度。从世界历史看,政体是丰富多彩,古代有君主、民主制、贵族共和制等,近代以来,民主制、共和制成为主流。(4分)
11、三省六部制:隋唐时期国家组织的核心制度。(1分)隋朝改革国家组织,开始建立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到唐代完善这种制度。隋代三省为内史(掌拟诏制令权)、门下(掌封驳权)、尚书省(掌行政权),唐代为中书(内史省改名)、门下、尚书省。三省长官在隋唐均为丞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辖的六个具体职能机构,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部,长官为尚书。六部成为当时及后世中国主流的国家行政职能机构。(4分)
12、君主丞相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1分)秦统一六国后,全面建立起专制君主制,在至上的皇帝之下存在一个“百官之长”、总执朝政的丞相或相国,故相权对皇权存在有限制约作用,西汉中后期以后这种制度开始发生变化,相权逐渐被削弱直至撤销丞相,君主专权大为提高,西汉末期改革三公制度,形成尚书制度。至东汉尚书已重于三公,到魏晋南北朝尚书由政务中枢变为国务总署,录尚书事成为无丞相之名的丞相。(4分)
13、御史台:唐宋元时期国家的主要监察机构。(1分)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为直属皇帝的专门监查机构,隋代时御史台成为行政外部监查的三台(谒者台、司隶台、御史台)之一。至唐朝开始行政组织外部的监查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