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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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东方电子、烟台冰轮、氨纶集团、红塔兴业共同作为发起人, 分别持有公司法人股 7,460 万股、200 万股、200 万股、100 万股、40 万股,共计 8,000 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6.67%。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为 38,400 万股,其中法人股 25,600 万 股,占股本总额的 66.67%;社会公众股 12,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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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等业务。 第 三 章 股 份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 十 四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类别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 十 八 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于 1998 年成立时,万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科技为先导、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以提高经 济效益为中心、以聚氨酯原料和聚氨酯树脂系列产品为基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生产要 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把公司发展成规模经济、技术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 族聚氨酯工业基地。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种异氰酸酯产品及其衍生产品 的开发、生产、经营、应用;各种聚氨酯系统料及其助剂的开发、生产、经营;实业投资及 经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登记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铁路专线运输、货物装卸、仓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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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 第 二 十 七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二 十 八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二 十 九 条 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 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源自文库
(2003 年 5 月 27 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9 日经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函字〖1998〗105 号 文同意,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股字〖1998〗70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 书》),由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烟 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氨纶集团”)、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冰轮”)、红塔兴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红塔兴业”)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0〗 167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四 条 公司名称: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Wanhua Polyurethan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幸福南路 7 号 邮 编:264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400 万元。 第 七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八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为 38,400 万股,其中法人股 25,600 万 股,占股本总额的 66.67%;社会公众股 12,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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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等业务。 第 三 章 股 份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 十 四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类别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 十 八 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于 1998 年成立时,万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科技为先导、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以提高经 济效益为中心、以聚氨酯原料和聚氨酯树脂系列产品为基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生产要 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把公司发展成规模经济、技术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 族聚氨酯工业基地。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种异氰酸酯产品及其衍生产品 的开发、生产、经营、应用;各种聚氨酯系统料及其助剂的开发、生产、经营;实业投资及 经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登记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铁路专线运输、货物装卸、仓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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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 第 二 十 七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二 十 八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二 十 九 条 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 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源自文库
(2003 年 5 月 27 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9 日经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函字〖1998〗105 号 文同意,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股字〖1998〗70 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 书》),由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烟 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氨纶集团”)、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冰轮”)、红塔兴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红塔兴业”)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0〗 167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四 条 公司名称: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Wanhua Polyurethan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幸福南路 7 号 邮 编:264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400 万元。 第 七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八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