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进行了调整

合集下载

固定资产标准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标准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标准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投资的一种形式,通常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也一直备受关注。

最新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企业的经营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将就固定资产标准最新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有所调整。

根据最新规定,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必须具备明确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同时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行为,避免因为确认不当而导致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况发生。

其次,固定资产的计量规定也有所调整。

最新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要求企业在计量固定资产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资产的使用价值、残值和使用寿命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折旧核算。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提高固定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为计量不当而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况发生。

另外,固定资产的减值规定也有所调整。

最新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减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在每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相应的减值核销。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核销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避免因为减值不及时而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况发生。

最后,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规定也有所调整。

最新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要求企业在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进行合理的处置,并及时清理相关账务。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行为,避免因为处理不当而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标准最新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把握经营动态,做出科学决策,实现稳健发展。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1992〕24号1992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关于一九九三年在全国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在总结一九九二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行政事业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是清产核资工作的组成部分。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而且对即将开始的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也有重要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行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附件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清〔1992〕5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清〔1992〕6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并以此为基础相应登记并反映其价值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达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1〕17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绿色环保的原则,我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主题词:财政资产配置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本标准主要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

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分析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分析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分析作者:揭玉珍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9期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存在的问题(一)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不明确财政部新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核算,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不明确,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出台后引起了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的分歧。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特定的固定资产会贬值的处理方法尚不明确。

在会计准则中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但由于对项目整理进行计提折旧时的特殊性,这几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同。

固定资产可以精确地确定其价值,并且固定资产的保值率并不难计算,用直线法建立固定资产保值率,管理行政部门的固定资产在政策形势的影响下在计算过程中会有偏差。

(二)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尚未完善,有效执行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需要强制性制度的要求下,建立一个与行业互补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解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会存在丢失现象,所以在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时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比较大,所以很容易忽视一些市值较低的固定资产,因此这就需要会计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做好对固定资产的统计与日常管理工作,减少因单位存在财政压力时削减必要物品的开支的问题。

(三)新会计制度下评价体系存在问题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固定资本的评判标准,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市场流通状况报价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格。

但是当购买固定资产时已经发生了物品的流通,很难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实际价格。

价值变化的多少及其价值的评估是不确定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年限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资产的实际保留值与最初的价值是不匹配的。

资产的实际保留值和估值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只是结合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简单的计算,准确评估其价值并不容易,最终的固定资产价值评判难以体现其公正性。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京财资产〔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129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月30日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调剂、租赁、购置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探讨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探讨

R ou n dt able f orum圆桌论坛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探讨■ 文 / 卢桂珍摘要:固定资产是单位开展业务、运作日常项目的物质保证,是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经济核算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改革。

2013年,财政部修订了原会计制度,颁布了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解决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讨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一、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内容的变化(一)固定资产标准方面的变化2013 年财政部在原有的会计制度上进行修订,颁布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根据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一年后还能基本保持原样的资产。

大量可使用一年以上但未达到规定标准单位价值的类似物品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等,如此细致的分类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变化原《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虽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中没有涉及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的权责发生制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使用年限有了统一规范的要求,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能够真实反映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时价值,提高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一、福利发放标准事业单位的福利发放标准,通常会根据员工的职务、工龄、工资、岗位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1、职务和工龄: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龄长短是决定福利发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职务级别越高或工龄越长的员工,可以获得更高的福利待遇。

2、工资水平:员工的工资水平也是福利发放的重要参考因素。

事业单位通常会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来决定发放的福利金额,以保障员工的生活质量。

3、岗位特点: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性质也会影响福利发放标准。

例如,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可能需要额外的福利待遇来保障其工作和生活。

4、家庭情况:事业单位也会考虑员工家庭情况,例如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水平等,以确定合理的福利发放标准。

二、福利种类事业单位的福利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节日礼品: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事业单位通常会为全体员工发放节日礼品,以表达对员工的关心和感谢。

2、生日礼物:每位员工在生日当天,通常会收到单位发放的生日礼物,以庆祝员工的生日。

3、健康体检:事业单位通常会为全体员工提供年度健康体检服务,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4、带薪休假: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员工享有带薪休假待遇,以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

5、培训和学习:事业单位也会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6、其他福利: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福利之外,事业单位还可能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例如免费午餐、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总之,事业单位的福利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来制定的,以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发放津补贴自查报告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我们对本单位近期的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

我们认真审查了各项政策法规,并对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自查内容1、津补贴发放依据:我们检查了所有津补贴发放的依据,确保其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

关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

2020.11A72理论探索关于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文/秦海玲摘 要:2016年7月起,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新《政府会计制度》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

如何发挥政策的指引作用,规范各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是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制度、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五个方面,探讨了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1 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1.1 扩大了固定资产的定义范围固定资产首先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其次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最后是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固定资产按大类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固定资产的定义由“使用”变为“控制”是全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体现,也是实质重于形式会计质量的要求。

单位价值的标准界定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为1500元),凡是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或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量同类物资,都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1.2 固定资产实行“双基础”“双体系”核算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实行“双基础”“双体系”的模式。

财务会计以全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是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购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购入的固定资产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对同一笔业务“双分录”处理,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1.3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避免了高估资产新《政府会计制度》下,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分析

2016年第10期【摘要】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财政部新颁发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本有了新的引入,但是其中对此并没有具体做法的说明,这对于行政单位来说无疑是加大了工作难度。

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并使之高效运行,这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进行详细分析与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资产核算随着2013、2014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的分别实施,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开始明显的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这种靠拢缩小了两种不同类型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尽管在一段时间内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发展,但是随着近两年对新会计制度的执行以及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样的方式又开始暴漏出局限性,为防止局限问题的扩大,需要总结经验对当前会计考核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

本文将立足于新会计制度这一大背景,对事业单位工作中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分析,希望对相关部门有所帮助。

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一)优势分析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传统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与现代预算改革不相适应,并且违背了现代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新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的运用能够将单位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与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真实反馈出来,并且可以实现与支出预算口径一致,进一步落实了资产管理理念与原则。

2.基建工程项目在固定资产核算中的纳入有助于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

旧会计制度中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并不出现在单位“大帐”上,这样往往导致单位账面财务与实际财务的不符,从而造成会计核算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出现。

新会计制度中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中,很大程度的避免了财务漏缺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极大的提高了单位财务管理效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6•【文号】财会〔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现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以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一)关于准则制度实施范围。

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新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二)关于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

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财经纵横249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卞焕珠 西岳庙文物管理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固资产投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但随着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的加大及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详细分析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0-0249-01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2016年度国家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但在每年资产清查工作中我们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思想意识淡薄,机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谈几点建议。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账实不符,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家底不清其表现一是多数单位未按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是计提折旧方法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导致单位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二是对单位通过其它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如调拨、捐赠的资产不登记入账;三是对固定资产的清查流于形式,不进行认真的清查盘点、对账,对早已损毁、报废、缺失的固定资产长期挂账;四是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资产;五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督,有的单位基建工程竣工多年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竣工决算,长期挂账,不结账,不转入资产。

(二)资产管理意识淡薄,资产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各单位普遍存在着“重钱轻物,重物轻管”的现象。

在日常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多数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设立专人专岗管理,片面的认为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仅由财务人员兼职,只在财务账面上记账核算;有的单位缺乏规范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资产管理流程存在隐患;有的单位制度多年不完善,制度只表现在纸上、墙上,制度落实不力,造成固定资产浪费和财政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国管财字[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2000]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2000年2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

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1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2001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1.1 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企业。

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 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冀财资〔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2020〕14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3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最大限度发挥好固定资产效能。

二、规范管理行为。

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间的协作,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行为,不断推进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加强清查盘点。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财政厅正在按照资产数据与预算、采购、非税、集中支付、财务核算数据贯通对接原则,将资产管理系统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体系,升级改造后的资产管理系统计划从2021年初起,逐步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推广应用。

新版系统应用后,将逐步基于系统开展资产日常监管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尝试自动生成资产月报、年报,系统数据将作为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唯一来源。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梳理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清查盘点防止因底数不扎实,影响本单位下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作者:谢龙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9期摘要:文章针对2016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阐述了该准则相对于以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与创新,然后从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核算和折旧提出商榷和建议,希望通过讨论能进一步完善该准则,便于政府会计主体实施执行,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添力助行。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政府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财政部于2016年7月发布了固定资产准则,并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变化及创新2013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是简单地在各一级会计科目的介绍中,对“固定资产”科目的定义、分类、确认和会计核算作了一定的描述。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类似描述。

而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处置和披露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与之前的会计制度相比,此次固定资产准则的变化及创新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定义更规范固定资产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明确提出了是由“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之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描述为“持有的”,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如此修改一是更准确贴切,二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要素的定义表述相结合,只有具有控制权、且能带来利益流入的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对资产定义的规范,也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

(二)价值更公允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票据凭证”“市场价值”和“名义价值”三种方法入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原会计制度仅有“市场价值”和“名义价值”两种确认入账方法。

固定资产准则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估法”,如此既增加入账价值的确认渠道,更方便获取,同时使固定资产的价值更加公允,有效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作者: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年第19期编者按:9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并针对性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明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1)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进行了调整
日期:2013-6-1415:54:25
根据财政部2012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最新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由原来的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提高到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分类由原十一类变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账、证、卡、实一致,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库调整的工作尤为重要,请我局本级和二级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发文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固定资产调整工作。

一、调整依据
财政部最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7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68号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72号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号)。

二、调整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效顺利衔接,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完整准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对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的要求,先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在账务调整的基础上进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的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步骤
(一)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内部对账,确保财务账面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核对一致。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最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相关账务调整。

(三)在以上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中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与财务账面数的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整明细表》,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明细情况,按照程序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

四、调整时点和时间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调整时点和时间根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有关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的具本要求为基准。

五、注意事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库时,应以单位账务调整数为依据,不得自行处理,造成资产与财务管理相脱节。

(二)按照财政部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后的系统存量在同一时点应与本单位账面数保持一致,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找解决,并尽快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提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管理。

来源:内蒙古统计局财务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