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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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小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小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小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特制定小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小学学生,包括幼儿园和低年级学生。

第一章违纪行为及处分措施第一条违纪行为小学学生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缺勤: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家长允许而缺席课堂;2. 迟到早退: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规定时间;3. 不听讲课指导:学生不听从老师的课堂指导,影响教学秩序和效果;4. 损坏公共财产:学生故意损坏学校的设施、器材或其他财物;5. 打架斗殴:学生之间发生肢体冲突或打架斗殴;6. 纵火爆炸:学生故意纵火或进行危及他人安全的爆炸行为;7. 偷窃盗窃:学生盗窃他人财物或校园内物品;8. 涂写乱画:学生在校内乱写乱画,损坏校园环境;9. 舞弊作弊:学生在考试或测验中作弊行为;10. 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于小学学生的违纪行为,将采取如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学生严厉的批评教育,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及时改正;2. 警告处分:对于重复违纪或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3. 记过处分:对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措施;4. 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学生需在学校内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处罚,并由家长配合进行劝导;5. 退学处分: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学生退学处分,即开除学籍,并终止其在该校的学习。

第二章处理程序第三条违纪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将由班主任或相关教职工及时报告给学校有关部门。

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情况,并组织开展相应处分程序。

第四条处理程序1. 举证转交:学校在核实违纪行为后,将通知相关教职工提供证据材料;2. 违纪听证:学校将组织听证会,邀请有关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等参与,全面了解事实情况,并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3. 处理决定:学校将根据听证会结果,进行处分的决定,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通知书;4. 处理执行:学校将严格按照处分决定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执行,并定期进行教育。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成为高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第5号令),育部[2005]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是通过严格管理实现育人的主要手段,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定性准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重、加重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向组织隐瞒实情,订立攻守同盟和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三)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或者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四)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和解的;(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违纪群体为首的;(九)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里审核,学工部批准,可提前终止(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限未满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教师(系、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组成。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办公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诉,由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等;(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

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

其他受处分未撤销的,都按结业处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接到处分规定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二、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日职院字〔2008〕42号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处理违纪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在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本规定与《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管理规定并行适用。

凡属学业方面违纪,由教务处牵头处理;凡属政治、思想、道德、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调查与取证第五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属院部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

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黑色或蓝黑色墨水)进行书写,详细说明事实经过,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按手印。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按手印,注明日期。

第八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毕业班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规范指导学生言行,营造一流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内容如下:(一)处理类型:(1)公开批评:班级通报批评、学校公开批评;(2)纪律处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二)处理细则:(共25条)第一部分(9条)(1)凡纠结校内外人员斗殴或是试图纠结校内外人员斗殴未遂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凡进入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舞厅、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者,发现一次给予校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纠结或唆使同学去以上场所并参与其中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3)在校外言行不文明且有损学校形象者,依据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或纪律处分;(4)凡偷窃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除勒令归还钱物或作相应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纠结他人偷窃或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抽烟喝酒者将给予劝其退学处分;(6)凡行动鲁莽,不讲理,口吐脏话,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凡不服从校值日生检查管理,态度蛮横者依据情节给予校内公开批评或警告处分;(8)凡危害班级团结者应及时给予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9)不服从教职人员管理,顶撞、辱骂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二部分(7条)(10)在校园内乱抛纸屑、杂物或乱倒、乱丢垃圾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11)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处以三倍以上的罚金,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纪律处分;(12)凡乱涂乱画,破坏墙壁、黑板整洁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13)在校内骑车一次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14)课间大声喧哗、吹口哨、尖声怪叫、成群起哄、追逐打闹者,或用板凳、笤帚、拖把等卫生工具打闹者,将依据情况给予班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15)凡携带手机、mp3等通讯数码工具到学校,没收物品,给予警告处分;(16)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第三部分(7条)(17)不思学习、抄袭作业、经常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者,给予班级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18)顶撞老师,上课经常扰乱课堂秩序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19)无故迟到、早退现象严重者,自习课上经常随意走动、外出,不参加升旗仪式、不上课间操,在校园乱逛、随便讲话或干扰他人自习、逃课等行为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0)上体育课、实验课、音乐课时不服从教师管理或无故缺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1)无故旷课者给予校内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2)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除本学科以零分记外并给予警告处分或警告以上处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见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所涉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七)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一、前言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除了教育学生知识和技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管教学生,也就是处理违纪的学生。

为了规范和明确学校的处分方式和标准,制订了本学校的“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二、违纪学生的分类学校的违纪学生分为三类:1.一般违纪学生:包括轻微违纪和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主要是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纪行为,如迟到、早退等;一般违纪则是指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纪行为,如打架、赌博等。

2.严重违纪学生:包括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严重违纪主要是指违反了校纪校规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严重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违纪则是指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严重事件的违纪行为。

3.重大违纪学生:涉及到学生的持续学术不端行为、考试作弊及抄袭等,以及其他学校认为特别重大的违纪行为。

三、处理方式和标准1. 对于一般违纪学生的处理1.轻微违纪的学生,通常给出口头谈话的处理方式,并将记录在该学生的档案中。

2.一般违纪的学生,通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警告处分:对违纪情节轻微,但已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

•记过处分:对违纪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标准,采取记过处分,并将记录在该学生的档案中。

2. 对于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理方式:•记大过处分:对于违纪行为严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通知书。

该通知书在该学生的档案中也将有所记录。

•暂停学业处分:在极其严重的违纪情况下,学校将给予暂停学业处分,该学生将被暂时停止在本校就读。

3. 对于重大违纪学生的处理重大违纪学生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持续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对该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重新规范。

•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极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此类处分是极为严厉的,学校将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处理,并给予公告,确保所有学生都能清楚知晓。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院学字[2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他人安全,窃取公私财物,违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学院颁布实施的其它规章制度的,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适应对象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按其违纪性质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发全部奖学金且下一学期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违纪不够处分条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方式有: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在班内、系内公开检讨错误;通报批评。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可以留校察看半年。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内或半年内无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自行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但离毕业期不足半年的,学业期满暂按结业处理;至察看期满没有其他违纪行为,而学业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其经济损失和医疗费依法由违纪人承担。

第八条帮助违纪人窝藏、销赃及藏匿伤害他人使用的器具的,可参照对违纪人的处罚给予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在学校开展调查未果的情况下,自己主动说明事实,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并及时改正,挽回影响者;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配合查明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主动交待自己其他违纪情况,有立功表现者。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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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
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
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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