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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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该企业职工宿舍位于居民区,平时用电属于居民生活用电,2020 年 10 月合计用 电 1500 千瓦时,请问 2020 年 10 月该企业职工宿舍部分用电需缴纳()元可再生能 源发展基金。 A、28.5 B、22.5 C、12 D、1.5 答案:D 8.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统筹。 A、县(区)级 B、市(地)级 C、省级 D、全国 答案:B 解析:国发〔2016〕3 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 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 9.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A、公民身份号码 B、市民卡号码 C、驾驶证号码 D、工作证号码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 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0.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对象为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年以上压水堆 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A、一 B、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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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级财政 C、上级税务部门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A 解析:《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 工作所需经费及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3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A、财政部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答案:D 解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的管理运营。 36.()依法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 A、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税务部门 答案:A 37.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 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A、年 B、季度 C、月 D、不定期 答案:C

浙江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1〕18号分类导航:金融保险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浙江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9元的额度,根据 2009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71元,宁波市71元,温州市68元,湖州市68元,嘉兴市68元,绍兴市68元,金华市66元,衢州市64元,舟山市66元,台州市68元,丽水市64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71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浙人社发〔2017〕131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厅对2017年11月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2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3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2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6.22
•【字号】浙人社发[2011]20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66元。

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调整到位。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部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

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

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221号文件政策问答[参考]

221号文件政策问答[参考]

221号文件政策问答221号文件政策问答1.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参保及补缴手续的对象有哪些?(1)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嵊州市城镇户籍(非农户籍)的以下人员:①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2)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嵊州市户籍的以下人员:①复退军人;②本省原下乡知青;③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人员(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的职工)。

2.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在办理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有工作单位、时间等情况的本人档案,原始档案、或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如劳动合同、登记表册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参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

复退军人须提供:应征青年兵役登记表(或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军龄认定由民政局负责审核(联系电话:83263515)。

下乡知青须提供:上山下乡知青证(知青动员书)和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下乡劳动时间年限的户籍底案。

无法提供上述两个证明材料的,须提供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知青证明。

知青认定由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联系电话:83126256)。

部分离开单位的职工:提供工作单位、时间等情况的本人档案,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资料: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和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的文件。

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符合参保补缴条件的申请人员(含现已参保符合规定补缴的延缴人员),请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向用人(受理)单位(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的,向其接收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委)提出申请,其中一次性退保补缴人员可到社保局窗口办理。

浙人社221号文件

浙人社221号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浙人社发〔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今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要求各地统一思想、围绕大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认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现根据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脱贫。

通过适当支持政策,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参保防贫。

引导其他社会成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防止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把握政策要点(一)养老保险支持政策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当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

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浙人社发221文件

浙人社发221文件

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浙人社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但也存在“人地不对应”、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

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

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须在2017年6月底前划转到位。

二、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政府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当地政府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浙人社发[2012]180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80号)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补助等政策作以下调整:一、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支付。

其他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整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1.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2.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其他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调整部分异地就医政策转外、跨省异地就医,其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按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执行,价格按就医地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

四、取消规定病种门诊特约医院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

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加强服务管理,确保政策和待遇落到实处。

此次政策调整,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浙人社发[2011]221号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例题

浙人社发[2011]221号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例题

浙人社发[2011]221号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例题缴费标准:基数按省平80%,比例18% 则每月为30650/12×80%×18%=367.8元每年为30650×80%×18%=4413.6元全年划入个帐1961.60元(按30650×80%×8%=1961.6计算)。

基数按省平100%,比例18% 则每月为30650/12×100%×18%=459.75元每年为30650×100%×18%=5517.0元全年划入个帐2452..0元。

基数按省平80%,比例12% 则每月为30650/12×80%×12%=245.20元每年为30650×80%×12%=2942.40元全年划入个帐1961.60元。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

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例题一、某女,今年8月满64周岁,符合参保条件,选择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650元)的80%缴费,一次性补缴15年后,其待遇计发如下: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即:30650/12×(1+0.8×0.75)/2×15%=306.5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8×(1-0.25)=0.6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即:49653×8%/18%÷109=202.463.基本养老金补贴1504.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即:50+0.8×0.75×15×1=59基本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基本养老金补贴+过渡性调节金即:306.5+202.46+150+59=718例题二、某退伍军人,今年8月满64周岁时,选择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650元)的80%缴费,一次性补缴11年后(军龄4年视同缴费年限,指数视为0.9),其待遇计发如下: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即:30650/12×(1+0.68)/2×15%=321.83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8×0.75×11+0.9×4)/15=0.68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即:36412.2×8%/18%÷109=148.473.过渡性养老金×1.4%即:30650/12×0.9×4×1.4%=128.734.基本养老金补贴 1505.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即:50+0.68×15×1=60.2基本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过渡性调节金即:321.83+148.47+128.73+150+60.2=809.23例题三、某知青,今年10月刚好满60周岁,选择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650元)的80%缴费,一次性补缴5年后(下乡劳动时间10年),其待遇计发如下: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即:30650/12×(1+0.8667)/2×15%=357.59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8×5+0.9×10)/15=0.8667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即:22068×8%/18%÷139=70.563.过渡性养老金×1.4%即:30650/12×0.9×10×1.4%=321.834.基本养老金补贴 1505.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即:50+0.8667×15×1=63基本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过渡性调节金即:357.59+70.56+321.83+150+63.0=963。

浙人社发[2011]18号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8号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 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9元的额度,根据2009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71元,宁波市71元,温州市68元,湖州市68元,嘉兴市68元,绍兴市68元,金华市66元,衢州市64元,舟山市66元,台州市68元,丽水市64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71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浙江人力 社会保障 221-223

浙江人力  社会保障 221-223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

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

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

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

浙人社发

浙人社发

浙人社发〔2011〕2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

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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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

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
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

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

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
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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