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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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榕建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建筑〔2018〕58号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2016年以来我委招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招商2018”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9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特制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具体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委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委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漠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组长:郑鸿(党组成员、副主任)副组长:陈瑞叔(系统党委书记、党组成员、调研员)魏学友(党组成员、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林宝钧(党组成员、总工)张麒蛰(党组成员、副主任)郑军(党组成员、副主任)林典国(党组成员、副调研员)高尚(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慧(调研员)吴昌光(副调研员)林锡卫(副调研员)林朝樑(副调研员)成员:陈金敏(建筑业处处长)杨学敏(办公室主任)林辉(人事处处长)洪月伦(财审处处长)高华敏(法规计划处处长)林穆(系统党办主任)苏健(机关党委负责人)刘昌飞(城建处处长)曹素华(审批处处长)卓伟(科技处处长)江艳(公用处负责人)朱宸熠(给排水处处长)潘一心(质安处负责人)杨德水(村镇处副处长)高学珑(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陈永锋(联排联调中心常务副主任)何勇(安全站负责人)高剑容(质监站站长)张奋生(轨道处负责人)陈国云(液管处负责人)林正树(地热处主任)施林勇(公建处负责人)刘标(招标办主任)林郁(灯管办常务副主任)连德成(图审中心主任)陈玉村(熊猫中心主任)张承骞(城建档案馆馆长)郑建伟(造价站负责人)施伯超(地铁质安站站长)林力勇(抗震办主任)杨升(开发站站长)委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委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我委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榕政办〔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同时规范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管,经市政府同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二、准入条件。

申请企业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10年以上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位于更新规划范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1.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或驰名商标名单的企业;2.企业零星用地纳入政府收储(有多幅地块的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按现行政策收储);3.企业持续经营20年以上,且在福州市四城区纳税。

三、用地规模。

企业建设的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剩余土地由政府收储。

四、产出要求。

按福州市四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设置年税收产出(实际入库税收)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闽政办〔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有关要求,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省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稳定和谐的住房租赁关系,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增加租赁市场有效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其中:福州市、厦门市各培育2家以上、其他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培育不少于1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榕政办[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市国资委二○○八年七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1、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2、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3、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4、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第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1号_1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1号_1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5日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榕政办〔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

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二、扶持措施(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2年9月27日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消化可售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现就进一步落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首套房和首改房(均含一手房和二手房)认定主体为购房个人。

除购买规划用途审批为别墅的房屋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或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按房屋登记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个人申请查询时名下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登记信息予以认定。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个人住房信息。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榕政办〔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增加房源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对标福州都市圈建设,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助力人才引进,促进本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城市竞争力。

“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三、工作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建设,面向城镇无房居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并给予一定租金优惠的租赁住房。

(一)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重点面向新落户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困难群众。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和管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且年度涨幅不超过5%。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榕政综[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以及申请人资格审查等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作为经济租赁房的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房源归集、租赁、维护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人事、财政、物价、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科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土地发展中心、住宅发展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租赁房归集房源所需资金,按照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补助(含年度专项资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进行筹集。

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应以保证经济租赁房良性运行为原则,建立科学的资金运作模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榕政综〔2015〕262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现将《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日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稳妥推进。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财政收支平衡状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项目操作流程,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选择实施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相匹配。

严格财政预算约束,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互利共赢。

按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

完善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有效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榕政综〔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福州市持续推进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我市外资稳中提质,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大新开放领域招商。

贯彻落实新版全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强化新开放领域项目策划、宣传、对接,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对投资国家新开放的高技术船舶、飞机等制造业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城市供排水管网、增值电信等服务业领域,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含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际到资额的2%折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

积极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投资贸易协定带来的产业发展机遇,强化对日韩等国家招商,强化引进侨资侨智侨力,引导更多跨国公司投向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01施行日期2008.11.01文号榕政综[2008]204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2008年11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限价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可根据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回购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社会保障房。

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支持社会保障房建设。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上限,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三、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家长对孩子成人礼寄语的段视频文案1、成人意味着你真正的长大,意味着你在拥有独立自主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这责任并不是别人给的,而是自己成熟的思想内定的;这责任是为父母,为爱你和你爱的人;更是为国家,为民族,为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和人类,特别是要为自己的言行和人生负责。

不管你愿不愿意。

2、有人说:“精神上的成年,不是从书本上读故事能完成的,也不是年龄的增长自然累积的。

正视真实的命运,才能使我们完成这样的转变”。

是呵,一个孩子长到18岁,是年龄上的成人,他有能力独自生活甚至可以赡养父母;是生理上的成人,18岁后可以谈婚论嫁;而真正的成人,则取决于他的精神,精神上成人更多的是一种心智上的成熟,是一种思想的成熟,那几乎是一生的事。

3、十八岁,令人炫目的年华,我们告别了幼稚,告别了童年,但求纯真不要随之而逝。

愿十八岁的青春可以无悔人生,爸爸妈妈是你们对我无私的爱让我有勇气面对以后人生的的任何困难,认清前行的方向,永远不会放弃自己的理想。

感谢你们,我爱你们。

4、亲爱的小杰,你好哇!明天就是你的18周岁成人礼了!妈妈要在这里祝贺你啊!并且祝福你健康快乐的成长,祝你每天都是阳光满满的,祝你每天都是积极向上的,也祝你接下来高考能够考个好成绩,然后上个好大学!5、亲爱的儿子:不知不觉你已十八岁,十八岁是人生崭新的起点。

从此你将肩负太多太多的责任,爸爸妈妈希望你能对自己负责,学会把握与放弃,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

当你回首往事时,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

6、宝贝儿子:不知不觉你已十八岁,渐渐步入成人的行列。

十八岁人生崭新的起点。

从此,你将肩负太多太多的责任。

爸爸,妈妈希望现在你能对自己负责,学会把握与放弃,努力去创造美好的未来。

当你回首往事时,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

加油吧!亲爱的宝贝。

爸爸,妈妈相信你是最优秀的!爸爸,妈妈因为有你而骄傲、自豪!7、四是阳光灿烂。

高考只是人生的一个台阶,迈上这个台阶,还有更多的台阶在前面等着你,还需要用你的青春和责任去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榕政[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榕政〔2007〕18号)等21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62号)等5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乡镇教师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1〕14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6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6件)附件2附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18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18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8〕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2017年内筹集投放一批公共租赁房源,同时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榕政办〔2016〕22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五、经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七、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八、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资源,不断扩大住房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划建设(一)我市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以往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有资金列支渠道不变,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以往年度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

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今后新增的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使用;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仍执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不变,套型建筑面积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并统一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装修。

(四)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2014年以前年度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登记的廉租住房轮候配租对象,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24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1【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要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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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
住房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3]14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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