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客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的通知》(内电生【2011】82号)、《关于推广应用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内电生【2012】161号)文件,以及行业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闭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臵(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臵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客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客客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臵系数(Kp):指配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臵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臵系数(Kp)。
8.变压器设臵容量=变压器配臵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臵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所需的容量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X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前言《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本导则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XX市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XX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XX电业局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 居住区本导则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附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原文]第五条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 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
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西安供电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实施细则-(弓秦锋修改版)
一、二级负荷所需容量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实际设备功率进行累计计算。
3.1.1快速计算住宅用电负荷、报批容量
4、建筑面积在300000㎡以上住宅区,应先做该项目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安装总容量≥30000kVA,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5、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供电区域楼宇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总负荷=∑(不同负荷标准户数×单位用电指标)
供电区域楼宇居民生活用电配置容量(KVA)=居民住宅标准总负荷(KW)×配置系数
技术常数=1/变压器经济负载率0.8/功率因数0.9=1.388
3.1.3快速估算报批总容量
估算项目总配置容量(kVA)=住宅用电配置容量+非住宅用电配置容量
3.2根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用电需求(详细内容)进行设计,然后按照公变与专变设计总容量再审批电源:
3.2.1计算住宅用电负荷、配置容量
住宅小区内的公变变压器应按供电区域即供电楼宇总户数进行计算负荷、配置容量,配置系数其取值如表3。
9、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0、
电能表计量箱(以下简称“表箱”):能满足单(三)相电能表,开关和电气辅助元件分别装设在不同单元物理间隔的封闭箱体。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1. 前言长沙市是中部地区的一个发达城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日益增长。
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对于城市的运转和居民生活至关重要。
长沙市必须制定适当的技术导则,保证居民在安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下生活。
2. 设施规划建设供配电设施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划。
规划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规划必须根据居民的用电需求来调整电力的容量和负载等级。
其次,应该针对居住区的不同用途,比如住宅、商业和公共设施,确定电力设施的位置和所需电力容量。
最后,应该考虑电力管网的最优连接方式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设施建设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安全和可靠性。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有序的施工管理系统,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其次,要掌握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要做好设施的维护工作,更新设施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
4.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是建设供配电设施的重要环节。
选取适当的设备有利于设施的稳定运行。
必须根据城市电力的总需求量和各区域不同的用电特点,选择合适的设备。
在设计选择时还应该考虑设备的功率、容量、稳定性、可靠性和品质等因素,以便使设施的总用电量不至于超额或过低。
5. 安全保障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必须保证安全和可靠性。
对于需要建设的高压线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冶体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
同时,必须加强对居民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降低人为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概率。
6.长沙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技术导则,必须充分考虑到城市居民的用电需求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安全、先质量的原则,确保城市居民在安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下生活。
以上是本文详细介绍的技术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5.2 用电负荷标准5.3 无功补偿6.配(变)电站6.1 站址选择6.2 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配电自动化要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配(变)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负荷计算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所址选择配电变压器选择主接线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防雷接地9.计量装置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X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前言《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本导则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XX市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XX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XX电业局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 居住区本导则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苏电生〔2009〕 1787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 4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工〔2011〕214号)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附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原文]第五条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
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目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5)一、范围 (5)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5)三、术语 (6)(一)变电站 (7)(二)配(变)电站 (7)(三)开关站(开闭所) (7)(四)环网柜 (7)(五)电缆分支箱 (8)(六)配电变压器 (8)(七)箱式变电站 (8)(八)公用变电站 (8)(九)专用变电站 (9)(十)电能计量装置 (9)(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10)四、总则 (10)五、供配电系统 (13)(一)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13)(二)用电负荷标准 (13)(三)负荷分级 (14)(四)无功补偿 (16)六、配(变)电站 (17)(一)站址选择及标准 (17)(二)中压开关柜 (18)户外环网开关站宜推广共箱式。
(18)(三)配电变压器选择 (19)(四)中压电缆选配原则: (20)(五)中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1)(六)低压开关柜 (24)(七)低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5)(八)土建标准 (25)(九)电源类型接入原则及主接线 (28)(十)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34)七、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38)八、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39)(一)防雷 (39)(二)接地 (39)九、配电室站用电 (40)十、计量装置 (40)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42)十二、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46)十三、备品备件及站内配置 (48)十四、住宅区内达到500套住宅时应安装自动售电终端。
(50)十五:附件 (50)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市建发〔2010〕154号《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公变工程营销专业会议纪要三、术语(一)变电站指被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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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1.小高层住宅: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
即“省居标”中的“配电所”。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即“省居标”中的“环网柜”。
19.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即“省居标”中的“电缆分支箱”。
20.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2.双电源:指来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23.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同一中压母线。
三、低压用电负荷及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原则第六条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按照“省居标”的规定计算,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160千伏安以下),不包括居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别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100W/m2;商铺、会所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40W/m2。
第七条居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四、配电室设置及进出线电缆选配原则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第九条对于以小高层、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别墅区,采用电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十条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1.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2.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单个配电室的变压器配置容量不大于2560千伏安,超过时另设配电室,并依次类推。
确定配电室个数后,再将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总的变压器配置容量分摊到每个配电室,做到各配电室变压器配置容量基本相同。
3.配电室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
配电室原则上设置在地面以上,如受条件所限,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如果有负二层及以下,配电室设置负一层;如果仅有负一层,配电室地面高度应比负一层地面高1米以上,地下层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地下配电室的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4.居住区内应考虑其中一个配电室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5.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第十一条居住区配电室位置设置原则:1.接近负荷中心;2.进线、出线方便;3.设备运输方便;4.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5.与建筑结合时,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第十三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商住宅,可采用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1)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2)16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4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630千伏安。
第十四条对于零星(1~2栋)的多层经济适用房,可采用柱上变压器方式供电,其设置标准为:(1)变压器配置容量≤8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1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60千伏安,变压器设置为200千伏安,远景设置规模400千伏安。
第十五条中压电缆截面配置原则: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
主干线应选用3×400mm2,支线应选用3×240、3×120mm2,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70mm2铜芯电缆。
第十六条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1.单根电缆供电容量计算方法单根电缆供电容量=∑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 应按下表选用:2.单根电缆截面的配置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单根电缆截面按以下要求配置:(1)在上述计算供电容量的基础上×1.5,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2)由以上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再根据电流值选择电缆截面。
3.配电室每回低压出线,一般按400A选择,留有十年负荷自然增长裕度,除以1.5按267A控制。
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如下:(1) 160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75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240mm2;(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60千伏安时,配置铜芯4×150mm2。
4.配电室低压出线,如400A不能满足要求时,也可按630A或1000A选择,低压出线电缆截面选用办法同上。
5.电缆分接箱分接表箱的单根电缆,应控制其供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
单回电缆截面选用如下:(1)75千伏安<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00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95mm2;(2)单根电缆供电容量≤75千伏安时,配置铝芯4×50mm2。
五、居住区供电接入外部公共电网原则第十七条供电接入电压1.居住区供电容量<160千伏安,采用380V/220V供电;2.160千伏安≤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在20kV专供区域采用20kV供电;在其它区域采用10kV供电(当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前提下采用20kV供电)。
3.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第十八条供电接入线路1.10kV供电(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容量在3000~4000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中压开关站、户外环网单元);(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2.20kV供电(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高压变电站新建线路;(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16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