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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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 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 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 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 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 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 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 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
1、单一wk.baidu.com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 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 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 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 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 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 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 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 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 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 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 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 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 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 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
从实践来看,“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因素, 也是容易引起纠纷之处。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 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 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 能理解为时间上的、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 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 项基本原则。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之 间的关系中,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
上述案例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运用了“近 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念。所谓“近因“, 依《保险法》的相关精神,就是最直接和最接 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险人 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 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如果近因不在 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不履行 赔偿的义务。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 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 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 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 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 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 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 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 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 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 义务,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 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 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 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案例简介:
2008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 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 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 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 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 天撒手人寰。 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 司报案,并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二、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 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 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 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 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 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 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 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 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 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
(3)多因并存发生 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 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 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 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 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 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 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 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 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 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 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 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 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 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 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 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 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 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 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 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 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 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 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 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 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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