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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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师研字[200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二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

因此,全校各学院、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3.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三困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定期与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4.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进行预审核。

协助学院抓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协助学院学工办做好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5.有参与研究生招收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

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6.积极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录要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录要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摘要)为贯彻落实《浙江师范大学“十二五”暨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学校“十二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强化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牢固树立研究生培养质量意识,推进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相关要求,同时依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将有关管理规定强调如下:一、研究生教务管理办法(一)课程开设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和规定,确定开设的课程和计划。

增设新课程,必须事先写出教学大纲,经硕士点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能列入开课计划,并将课程录入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

(二)排课与课程调度1.根据研究生学院排课的统一规定,研办每学期第10周开始安排下学期的排课工作。

上课时间及地点有特殊需求的教师须提前告知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合理安排好课程调度,并将课表发至各专业学生及任课教师。

课表发放后,不再更改。

2.教师根据课程安排(课程表)按时上课,不得任意调课。

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动上课时间或地点的,须在开课第一周内提前与研办协商解决,办理调课手续,并上报研究生学院。

(三)课堂教学与课程考核1.教师对课堂教学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备课,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够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

2.每学期末进行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及时布置课程论文,学生在学期结束前完成课程论文并集中上交给任课教师批阅。

任课教师须在本学期期末或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批阅后的课程作业与成绩登记表交回研办,同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3.存在下列情形的,课程须重修:(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2)非学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3)一学期内某课程缺课时数(含经请假批准的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一学期内某课程旷课累计达到6课时;(4)课程论文中出现严重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5)课程考试过程中有替考、代考、作弊等违纪现象。

导师制管理办法

导师制管理办法

导师制管理办法尊敬的同学们: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我校特制定了导师制管理办法。

导师制是一套有机的学生管理机制,旨在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指导和关心,以培养他们的学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以下是我校导师制管理办法的具体介绍:一、导师选择与分配1.1 导师选择原则导师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熟悉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和良好的师生关系。

1.2 导师分配方式导师分配由学校负责进行,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和导师的专业领域进行匹配。

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申请导师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导师。

二、导师职责与权利2.1 导师职责2.1.1 提供学术指导和教育辅导,帮助学生合理制定学习计划,并指导学习方法和学术研究。

2.1.2 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1.3 推荐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帮助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论文发表。

2.2 导师权利2.2.1 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并参与其学术研究。

2.2.2 合理安排和调整学术指导的时间,确保学术指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2.2.3 参与学生评价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推荐。

三、学生权利与义务3.1 学生权利3.1.1 筛选和选择导师的权利,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导师。

3.1.2 获得合理的学术指导和教育辅导,包括学习方法、学术研究和科研项目等方面。

3.1.3 参与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和实践能力。

3.2 学生义务3.2.1 尊重和信任导师,积极配合导师的指导和管理。

3.2.2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学术任务和学业要求。

3.2.3 及时向导师报告学习和生活情况,寻求帮助和指导。

四、导师制管理机制4.1 导师制评价机制制定导师制定期评价机制,定期对导师和学生进行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导师和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表现不佳的导师进行指导和纠正。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拨款标准及办法1.普通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按每生2500元的标准分两次拨款。

其中,第一次拨款依据实际招生报到人数按每生15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份拨至相关学院,且按学院建立“学院导师专项经费卡”,同时各相关学院为各导师设立“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使用登记簿”;余款1000元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按实际毕业研究生数拨至以导师本人建卡的“导师专项经费卡”内,单独建账管理。

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从2009级开始,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除外)的导师专项经费依据实际招生报到人数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拨至相关学院,且按学院建立“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经费卡”。

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按每生1500元的标准分两次拨款。

其中第一次拨款依据实际招生入学人数按每生9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份拨至相关学院,且纳入按学院所建的“学院导师专项经费卡”的管理,余款600元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按实际毕业研究生数拨至以导师本人建卡的“导师专项经费卡”内。

3.非全日制培养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按每生1500元的标准分两次拨款。

其中第一次拨款依据实际招生入学人数按每生900元的标准于新生入学当年的11月份拨至相关学院,且纳入按学院所建的“学院导师专项经费卡”的管理,余款600元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的半年内按实际毕业研究生数拨至以导师本人建卡的“导师专项经费卡”内。

学校不设“同等学力人员”导师专项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管理1.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时由研究生学院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

【免费下载】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9月修定

【免费下载】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9月修定

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2009年9月修定)专业名称导师名单专业所在学院代码专业名称点负责人(方向负责人)普硕指导教师010103外国哲学王 珉黄继豪、张小琴、冯昊青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20202区域经济学王景新孙伯良、张明龙(台州学院)、曹荣庆、李淑梅、朱土兴(丽水学院)、朱华友、车裕斌、骆 鹏、范方志(调走)、陈 刚、何菊芳、周 鹏、贺正楚(调走)、肖金萍、高连和、林 云、姜新旺、米 军工商管理学院030105民商法学洪 伟彭真明、梁开银、郑布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张建权、戴建庭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30301社会学卢福营杨建华(省社科院)、王金玲(省社科院)、周绍斌、许放明、张兆曙、李伟梁、鲁可荣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30304民俗学陈华文宣炳善、徐吉军(杭州出版社)、王 逍人文学院0305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周志山吴伯田、陈向义、李志远、张啸尘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3050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张根福叶山土、张文琳、汪显超、王 锟、吕建云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30504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郑祥福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30505思想政治教育何增光黄华童、王景尧、周瑞法、章小朝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040101教育学原理傅建明舒志定、余进利、施章清、李 伟、李润洲、林一钢、王丽华教师教育学院01教学论蔡铁权张华龙教师教育学院02课程论吴惠青李长吉、钱旭升、周晓燕教师教育学院03语文教育学潘 涌蔡伟、童志斌、郑逸农教师教育学院04历史教育学许序雅诸葛达、郑流爱教师教育学院040102课程与教学论(点负责人:蔡铁权)05思想政治教育蔡志良姜根华教师教育学院专业名称导师名单专业所在学院代码专业名称点负责人(方向负责人)普硕指导教师040203应用心理学陈永胜刘宣文、戴春林、徐长江教师教育学院040301体育人文社会学王章明徐金尧(调走)、田里、王斌、张剑利、计伟忠、王晓、邵伟德、赵殿军体育与健康学院040303体育教育训练学薛 岚潘慧炬、王 恬、马楚虹、张夏榕、陈敏雄、龚智敏、吴维铭、许益芳、陈京生(退休)、郭海英(浙江体育科学研究所)、王锦芳、倪旭芬、张勇、高红艳体育与健康学院050101文艺学刘彦顺诸葛志(退休)、王洪岳、杜卫(浙江科技学院)、吴海庆、黄宝富、李震、王为群(兰州交通大学)人文学院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傅惠钧张先亮、聂志平、马洪海、唐善生人文学院050103汉语言文字学吴泽顺陈年福、寿永明(绍兴文理学院)、孙宜志、陈兴伟、陈青松、刘力坚、戴黎刚、王洪钟、景盛轩人文学院050104中国古典文献学黄灵庚陈开勇人文学院050105中国古代文学俞樟华梅新林、刘永良、陈玉兰、葛永海、高玉海、刘天振、邱江宁、韩洪举、崔小敬、于淑娟人文学院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王嘉良方卫平、叶志良、金 汉(退休)、范家进(调走)、王 侃、周晓波、袁盛勇、景秀明、潘正文、李蓉、曹禧修、付建舟、刘青汉(兰州交通大学)人文学院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高玉常立、蒋承勇(台州学院)、王生国、赵山奎人文学院050201英语语言文学李贵苍李建军、陈光祥、潘章仙(调走)、顾建新、黎会华、王卫新、郦 青(调走)、朱嫣然、陈科芳、黄小苹、严慧仙、鲍秀文、洪岗(调走)、张生祥、唐艳芳、江玉娇、蒋林外国语学院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吴本虎吴宗杰(调走)、余泽超、何晓东、胡美馨、余姿、陈昌义、姚剑鹏(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050402音乐学杨和平关韶华(调走)、徐玺宝、杨加力、张 艺、何上峰、周 静、梅 寒、彭丹雄、郭克俭、冯志平、张建国音乐学院050403美术学侯吉明周绍斌、黄镇南、张 禾、赵溅球、陈建军、宋永进、张志攀、邱兴雄、李力加、彭纲、李林璠、李舒弟美术学院专业名称导师名单专业所在学院代码专业名称点负责人(方向负责人)普硕指导教师章(巨化集团公司)、吴周安(巨化集团公司)、汤月明(巨化集团公司)、陈科峰(浙江衢化氟化有限公司)、杜高辉、鲁继青、张富民、吴瑛、邵勇、胡勇070501自然地理学叶玮桑广书、冯利华、朱丽东、李凤全、陈 雄、孙华(自动离职)、张行才、张殿发(宁波大学)、梁勤欧、马未宇、赵虎、蒋国俊旅游与资源管理学院070502人文地理学陈修颖马永俊、傅建祥(浙江省旅游局)旅游与资源管理学院071001植物学吕洪飞杨 玲、刘 鹏、郭卫东、蒋冬花、陈建华、邵邻相、蔡妙珍、陈剑平(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孙国昌(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陈炯(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陈锦清(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陶跃之(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王建军(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吴关庭(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谢鸣(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杨悦俭(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张恒木(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张小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赵坚义(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钟新民(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朱丹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金海如、马伯军、郭水良(调走)、潘建伟、孙梅好、王长春、陈文荣、徐丽珊、杨莉、邓刚、郜海燕(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严成其(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瞿绍洪(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杨建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戚行江(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陆胜民(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吴江(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钱前(中国水稻研究所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071002动物学邵晨徐晓虹、孟智启(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鲍国连(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蒋永清(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刘光清(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徐子伟(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齐庆远、阮永明、卢立志(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陈水华(浙江自然博物馆)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071012生态学鲍毅新郑荣泉、李铭红、申秀英、章子贵、许晓路(绍兴文理学院)、符建荣(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施跃峰(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吕晓男(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顾志敏、吕仲贤(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吕要斌(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071101系统理论张 翼周武能(调走)、吕新忠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名称导师名单专业所在学院代码专业名称点负责人(方向负责人)普硕指导教师080901物理电子学汪晓东张浩然、张长江、吕干云、蔡秀珊、郑金菊、熊继平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赵建民(博导)谭文安、杨 凡、瞿有甜、陈中育、钟发荣、王基一、贾 泂、叶荣华、梁久祯(调走)、端木春江、李燕、谢琪(杭州师范学院)、韩建民、郑忠龙、何小卫、蒋云良(湖州师范学院)、顾永跟(湖州师范学院)、邓大勇、陈伟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余水宝金永贤、叶建栲、苗兰芳、朱响斌、张胜、丁革建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120202企业管理陈红儿郑文哲、李长江、黄惠青、黄中伟、丁轩、叶永玲、李杰义、段文奇、孙洁、李辉、徐井岗工商管理学院120401行政管理李鲁斯亚平、张凤合、郭金喜、李长根、张旭勇、姜敏敏、应小丽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120403教育经济与管理杨天平葛为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李承先、张天雪、王宪平、周国华教师教育学院MPA导师名单(除与普硕导师重复外):法政公管学院:方湖柳、陈醇、杨勇胜、黄彤、宋高初、童颖颖、徐盛鑫(卫生经济研究杂志社)、王悦(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学院:应恩民(金华市教育局)人文学院:金明生教育硕士导师名单(除与普硕导师重复外):教育学院:胡祖虔美术学院:李果人文学院:董文明、陈可畏、汪珏、郭剑波、王逍数信学院:任志君、潘云兰、周金土、赵淼清、何金苏。

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2009年9月修定)

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2009年9月修定)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杨天平
葛为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李承先、张天雪、王宪平、周国华
教师教育学院
MPA导师名单(除与普硕导师重复外):
法政公管学院:方湖柳、陈醇、杨勇胜、黄彤、宋高初、童颖颖、徐盛鑫(卫生经济研究杂志社)、王悦(浙江中医药大学)
教育学院:应恩民(金华市教育局)
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余水宝
金永贤、叶建栲、苗兰芳、朱响斌、张胜、丁革建
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120202
企业管理
陈红儿
郑文哲、李长江、黄惠青、黄中伟、丁 轩、叶永玲、李杰义、段文奇、孙 洁、李 辉、徐井岗
工商管理学院
120401
行政管理
李鲁
斯亚平、张凤合、郭金喜、李长根、张旭勇、姜敏敏、应小丽
楼世洲
吴民祥、项建英
教师教育学院
040104
比较教育学
万秀兰
徐辉、王国均、李 旭、郑崧、徐今雅、牛长松
教师教育学院
040105
学前教育学
秦金亮
王春燕、甘剑梅、章 红、步社民、吕 苹、秦元东、王瑞祥、周小虎、李克建、卢英俊、周 红、李全华
杭州幼儿师范学院
040106
高等教育学
刘尧
季诚钧、鲍嵘
教师教育学院
周旭东、张忠祥、王加丰、赵志辉、刘鸿武、刘云、姜恒昆
人文学院
070101
基础数学
沈自飞
陈芳跃(调走)、陈焕艮(解聘)、陈淼森、于 涛、李金其、刘一戎(未续聘)、王元恒、吴炳烨(调走)、李继彬(博导)、周勇(博导)、徐宪民(嘉兴学院)、胡俊云(嘉兴学院)、胡璋剑(湖州师范学院)、朱伟义、刘智斌、陈胜敏、王建飞、张华军、严从荃(嘉兴学院)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

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学术论文写作、参与学术交流、推动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人员。

为了规范和加强硕士导师管理工作,提高导师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硕士导师应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

2. 硕士导师应具备师德高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品质,能够关心学生的成长,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3. 硕士导师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和指导学生的能力,能够正确引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学生掌握科研方法和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

4. 硕士导师应具备积极推动学生学术交流、学术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能够为学生创造广阔的学术交流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 硕士导师应具备对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学术论文写作指导的能力,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6. 硕士导师应具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想象和能力,能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成长。

第三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硕士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培养计划和要求,积极参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工作。

2. 硕士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3. 硕士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科研指导,协助学生制定合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进行科研论文写作。

4. 硕士导师应组织并指导学生参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增强学术交流能力。

5. 硕士导师应对学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给予合理的评价和指导,促进学术论文写作和科研成果的产出。

6. 硕士导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热心关怀学生的生活和成长。

第四章硕士导师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硕士导师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超出所能承担的负荷。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学术引领者,也是学术培养者,对于研究生的能力培养、思维习惯的养成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导师岗位的管理,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研究生的培养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导师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导师的选拔和培养为了确保研究生导师的质量和素养,学校应该在选拔导师时明确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导师应该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并且具备团队协作、学术指导能力等。

选拔导师应该进行公开透明的评选过程,保证公平公正,避免人情主义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为了提高导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学术研究方法、研究生教育理念、科研伦理等方面的知识。

导师培训可以通过专家讲座、研究生导师教学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以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导师的指导工作和学术引导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

导师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学术自主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创新,不仅要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更要引导学生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导师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

导师在科研指导方面也要有高的要求,鼓励学生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导师可以邀请学生参加学术会议、申请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等,提高学生的学术影响力和科研能力。

导师可以与学生共同开展研究项目,提高学生的科研体验和科研能力。

三、导师的评价和考核为了提高导师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学校应该建立导师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导师的评价可以从学术影响力、科研成果、学生就业和绩效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学校可以邀请专家组对导师进行评价,也可以进行学生的满意度调查。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导师的考核依据,确定导师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四、导师与学生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导师和学生的权益,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保护。

学校可以规定导师和学生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导师和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师资格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兼职导师、客座导师等。

第三条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导师提供规范化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导师的资格管理、评定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导师资格认定第五条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导师资格认定:(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验;(三)有较强的课程设计、教学实践和科研能力;(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无违反学术、教学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导师资格认定程序(一)导师资格认定申请:导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填写导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二)资格审核: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三)资格认定:通过审核的导师,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作出认定,并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四)异议处理:对于有异议的申请,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复核,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导师资格有效期导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导师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导师管理档案学校建立导师管理档案,包括导师的基本信息、教学、科研成果、学术交流、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导师行为规范第九条导师在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中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背学术规范和教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导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批改,但不得超越教学和科研的范围。

第十一条导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因私心对学生进行侮辱、打击等行为。

第十二条导师必须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学生和学校的敏感信息。

第四章导师资格评估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对导师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导师资格评估包括自评、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团队目标:导师团队的建设应该以明确的目标为基础。

团队的目标可以包括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推动学术研究或者提高团队的学术声誉等。

确定了目标后,团队成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团队需要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2. 吸引优秀导师:一个优秀的导师团队首先需要有一支出色的导师队伍。

为了吸引优秀的导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硬件设施;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注重导师的职称评定以及晋升渠道的建立。

3. 规范导师资格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培养单位、各学科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4.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导师实行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和聘期考核动态调整机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以上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职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在职研究生入学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在学校参加组织活动。

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其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事宜由工作单位负责。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

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院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研字〔2014〕15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4年6月24日—1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2 —会,负责审查通过该学科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品德良好,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2024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

2024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培训背景与目的•培训内容与方式•培训师资与资源•培训管理与考核目•培训效果评估与改进•附件与相关政策法规录CHAPTER培训背景与目的适应高等教育改革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030201背景介绍培训目的更新教育理念01提高指导能力02促进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03适用范围新任导师对于新任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在岗导师对于已经在岗的导师,鼓励参加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指导能力。

特定学科或领域的导师针对特定学科或领域的研究生培养需求,可组织相关导师进行专题培训。

CHAPTER培训内容与方式0102学术道德与规范研究生培养政策与制度研究生招生与选拔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研究生心理健康与职业发展03040501020304专题讲座研讨交流案例分析在线学习培训周期与安排每学年进行一次系统性的培训,确保导师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制度。

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避免与导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产生冲突。

根据培训内容和参与人数选择合适的培训地点,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对参加培训的导师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培训周期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考核CHAPTER培训师资与资源严格选拔多样化背景持续培训在线学习平台优质课程建立专门的在线学习平台,提供丰富的视频教程、在线讲座等学习资源。

实践机会共享资源充分利用合作企业的资源,如实验室、科研项目等,为导师提供更多的实践和学习机会。

合作企业积极与相关企业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课程和实践项目。

互动交流鼓励导师与合作企业的专家进行交流,分享彼此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双方的共同成长。

校企合作与资源共享CHAPTER培训管理与考核培训管理培训计划制定根据学科特点和导师队伍现状,制定年度或周期性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和时间安排。

培训资源建设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建立导师培训课程资源库,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材料和在线学习平台。

(完整版)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完整版)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所以建设良好的学生社团已成为当代大学必须做好的任务。

但做好社团活动,必须要有一批有责任心,又有进取心的指导教师来帮助社团的建设。

所以特此制定本手册,用以加强对各个指导老师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指导老师的行为。

以此通过指导老师这个纽带加强校团委与社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深化对社团的监督与管理。

最终使社团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进而不断向上健康发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由学院团委聘任,在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批准成立并按期注册的学生社团中负责指导学生社团成员开展活动、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社团管理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团委负责。

选拔和聘任第三条原则上一个学生社团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尽量从本院教师中选聘,确因专业、特长需等原因,指导教师也可以从校外其他有关教育、科研、行政机构中选聘,聘任前须经团委审核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团委负责聘任,聘期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继续担任,有关聘任材料在团委备案。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五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忠诚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每个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允许指导一个学生社团。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具有以下权利1.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2.参与关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相关评优事宜。

3.参与所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面试选拔工作。

4.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相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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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浙师研字[200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二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

因此,全校各学院、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3.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对“三困生”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定期与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4.在研究生请假、评奖评优、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申请中,导师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进行预审核。

协助学院抓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协助学院学工办做好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5.有参与研究生招收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

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6.积极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7.认真负责地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积极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改革,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

8.一般应为研究生开设课程(包括学位课程或选修课程)。

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应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和研究导向性。

9.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10.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并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11.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4次;兼职导师不少于2次。

12.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

指导研究生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协助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检查。

13.负责学位论文的审定,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14.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第四条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1.学校和院(系)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4.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四章学位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第五条学位点是导师基本管理单位,学位点负责人兼任导师组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学位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1.学位点负责人应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群众基础,大公无私、富有团结奉献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能积极引导学位点向前发展。

2.负责本学位点建设的全面工作。

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与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导师共同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学科发展规划;负责本学位点各研究方向的设置调整;负责本学位点学术梯队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3.提出增列本专业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指导和督促本专业导师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4.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工作。

5.负责制订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

6.负责实施培养方案,安排和开设本专业研究生课程。

7.负责组织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每学期应至少组织2次读书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

8.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协助学院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9.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应各有1次)检查导师的培养工作,听取导师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定期对学位点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社会影响和就业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务。

具有副高职称者招收研究生时,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具有正高职称者招收研究生时,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专业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教师选聘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以下两项条件:(1)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在一级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在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领域出版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或工科至少有1项通过认定的发明专利、科技发明。

(2)近三年获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项无排名要求,省级奖项排名前五位,厅级奖项排名前三位);或主持1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3年累计文科万元以上、理科万元以上、工科万元以上。

5.教师选聘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必须在符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的同时,至少公开发表1篇与指导学科相关的研究论文。

6.必须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设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第六章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1.学位点增选研究生导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位点推荐,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选聘基本条件和拟增导师数,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研究生学院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复核,符合导师选聘条件的教师,确定为指导教师。

不完全符合遴选条件须申请破格的教师,根据研究生培养的特殊需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4.校外兼职导师的聘任从严控制。

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由研究生学院颁发聘书。

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是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或合作申报硕士点单位的教师。

教育硕士、中职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因培养特殊情况需要,可以适当选聘校外相应的专家为兼职导师。

5.导师资格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增选导师。

6.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原为博士生导师的,无须重新遴选,直接聘任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

7.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硕士点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取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七章研究生导师的培训第九条研究生导师的培训1.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与导师个人招生资格挂钩。

2.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3.培训主要采取国家和省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和教学学院组织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各种形式。

4.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

学校对各学院、学位点和导师组举办的培训活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八章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和奖惩第十条研究生导师的考核1.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

每3年进行1次考核,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考核合格的教师,续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再续聘,撤销导师资格,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遴选。

2.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按导师遴选的科研条件进行考核;(2)根据导师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含教学、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3.校外兼职导师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兼职导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的奖惩1.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与相应奖励。

2.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导师,经多次劝告无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撤销导师资格等。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导师资格:(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遴选为导师后连续3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8)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9)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科建设或研究生培养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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