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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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政府与公众到底该哪个的权力大?公众是不是总是应该听从政府的安排?公众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力、如何使用这些权力?等等,这些问题是每个民主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国家就会稳定,社会就会进步;这些问题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激化,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解决这些战略问题之前必须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有个全面的认识,并处理好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定位、平衡与分工的关系。

(一)政府与公众各自的定位

1、政府的定位

首先,政府是一个组织,是一个服从于国家、服务于人民而设立的行政执行机构。而它的设立者是一个可以代表最广大民众利益和声音的最权威的机构,而这个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公众。它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民意、协调民意、反馈民意、维护民意。也就是说,从根本上,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公众,应该为人民服务,应该对人民负责。不管这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也不管它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还是间接选举产生(我们国家的政府属于间接选举产生,大部分民主国家的政府由直接选举产生)它的权力都不应该大过最广大的民众,如果大过了,或者说它平白的多出了一个控制民众的职能,那说明政民关系已经变得不正常了,被严重扭曲了,必须纠正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其次,政府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它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维护最广大公众的利益、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它的职能是严格执行由民意总结和衍生出来的各种指令和任务。它的步调应该与大众民意保持一致,它不应该涉足到民间跟其职能无关的利益关系,更不能与民争利!虽然政府兼有协调大众利益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拥有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力。如果它参与了进来,说明这个政府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说明它变质了,已经失职了,已经腐败了,那么它就不适合再继续生存下去,应该撤掉或者改革掉其中不应该存在的成分。应该重新选举出新的政府内容,让它重新焕发生机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政府变质了也反映出这个政府的选举和产生方式存在问题,必须改革掉。

再次,政府不是一个孤立的行政组织,必须有一个旗鼓相当的、独立于行政之外的约束机构的存在。政府拥有的权力巨大,享受人民赋予的权力时必须履行人民给定的义务。而这个义务是不能任由政府任意解读和操作的,它必须在有人监视的地方执行,它的行动必须曝光在公众的视线之下。为了保证公众的视线能够监督政府,必须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并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直接服从服务于大众民意的监督机构。这个机构的运行不受政府干扰,在权力和等级上要大过行政机构,它的职能就是监视政府的每一步操作,审议政府的每一步决策,评估政府的工作成果,及时纠正政府错误的行政行为。

2、公众的定位

首先,公众是一个群体,它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人,它是国家的基础,公众的利益代表了国家的利益方向,它有选择成立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机构,也可以撤换与国家利益相悖的机构。

其次,公众作为国家利益的受惠者,有责任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更加关心国事,努力拓宽自身的战略视野,促进国家利益更好的实现。

再次,公众作为国家的被委托人,作为政府真正的主人,应该为促进政府更好的行政而积极建言献策。作为公众中的个人,不应漠视政治,不应逆来顺受,

不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行政结果,我们是为国家利益而服务的,而不是为政府服务。政府在做出错误决策的时候,公众个人要努力的积极的纠正。

(二)政府与公众的平衡

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必须要遵守的规则,政治上的运动变化也同样遵守这一规律。在国家中,政府与公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政府是一个组织机构,而公众是一个群体。但二者却是一个共享国家权力的共同体。国家赋予了这二者一定量的权力,如何平衡这二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就成为影响国家运行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实际上,这二者的权力是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平衡关系,任何一方的权力增长也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权力递减。他们就像一部天枰一样共撑国家大局。如果二者力量达到平衡,则使国家处于一种长期的稳定,如果有外力的干扰或者二者的权力关系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动荡改革期,那么国家也会陷于一种动荡和混乱。

如果政府权力过大而得不到监督和约束,政府就会凌驾于国家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人民公众之上,政府就会滥用权力,在权力上走火入魔,迷恋权力并迷失自己在国家中的定位,从而脱离、违背民意,成为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利益组织。不断的为所欲为,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使国家陷入四分五裂的境地。

如果政府相对于其他部门权力过小或是没有什么实权,那么政府就会被其他部门所控制,沦为少数人的傀儡,这样不但也会脱离民意,而且还有亡国的危险。

但是有一点是永远不变的,公众的权力再大也不会超越政府,公众在国家生活中相对于政府始终是处于一种弱势群体的地位,只不过国家赋予公众的权力转移到了除政府之外的其他部门去了(比如军队、议会、宗教)。因此,权力改革应该集中在机构设置上,而不是对宪法、法律的修订上。因为不管宪法法律有多完备,没有合理去执行话,仍然是有法不依。

(三)政府与公众的分工

政府与公众可以视作是维持国家运转的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不但权力分配要合理,各自分工合作也同样重要。政府主政国家事务,公众负责监督或享受具体的政治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一个权力回流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权力回流机制可以这样理解:社会和公众的权力就像大海,政府权力就像湖泊;国家权力从公众开始蒸发、流出,分流到各个国家部门,而政府就像是一个湖泊一样成为权力的集中区;有权力流进来就应该有权力流出去,而必要时,可以封堵某些泛滥的河流,使其回流到其他的河流和湖泊去;而这条权力的河流不应只有政府一个湖泊,还应该有其他部门的湖泊和支流,但是他们的目的地都是公众这个大海。形成权力循环和回流,这样才不会造成政府一头独大的局面产生。

要建立这种权力循环和回流机制,除了立法,那么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也很重要。而这些机构的设置不应该由政府去设置,由政府设置就相当于政府自己革了自己的命,是不切实际的。机构设置应该由公众来完成,公众在这样的分工中应该是一个领导者的角色。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一方面公众最有权威,它应该有主导权,应该发挥领导者的角色。

——孤苏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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