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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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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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该《条例》对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还就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指导全省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录目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 .......... 1 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 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 .................... 7 第六章罚则 ..................................................................... ..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正文:----------------------------------------------------------------------------------------------------------------------------------------------------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交通,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方针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畅通。

第四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国家干线公路按国家规划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二)省级干线公路由省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或地、市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三)县级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四)乡级公路由县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地、市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六)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规划,明确建设、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公路局山西省高速公路治理局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山西省交通运输治理局山西省地点海事局山西省交通差不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行政执法依据23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治理规定》山西省政府1994.8.14三、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公路治理(包括高速公路)1、公路设施用地内修建堤坝改造河床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2、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4、穿越、跨过公路修建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5、超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6、公路用地范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7、公路两侧建筑操纵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11条运输治理1、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项2、跨省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3项3、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海事治理1、水路运输、运输服务企业许可《水路运输治理条例》第8条2、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25条3、船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7条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5、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第21条(二)行政征收公路治理(包括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方法》第5条运输治理1、公路运输治理费《公路运输治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6〕交公路字633号)和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目(公路运输治理费列入收费名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管理体制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省级债务沉重、市县积极性发挥不够的问题依然突出。

“十三五”时期,《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2009—2020年)》提出的建成高速公路7258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的建设任务仍然很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速公路建设经营领域,使企业成为建设经营主体。

已运营的高速公路,可以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8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通过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方式引进社会资本。

对列入高速公路规划网的项目,鼓励各设区市按照BOT方式进行建设。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但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才能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项目,鼓励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二)合理划分高速公路建设事权。

充分发挥各市、县政府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构建“国高网省建、省高网市建”的建设模式。

列入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省级负责建设,省高速公路网项目由设区市负责建设,构建省市联动、合力共建的高速公路建设新体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全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4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4【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单项选择题1、《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自(C)开始施行A、2005年12月2日B、2011年12月1日C、2014年1月1日D、2015年5月1日2、违反《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逾期不上解通行费的,应当承担(A)责任。

A、民事B、刑事C、行政D、经济3、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C)使用。

A、合理B、可以C、不得D、科学4、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C)。

A、安全顺畅状态B、高速运行状态C、良好技术状态D、较高使用频率5、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C)备案。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公安机关C、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D、安全生产管理部门6、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B)和防护措施。

A、警示标志B、安全警示标志C、醒目标志D、安全标志7、《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所称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权的(D)和依法取得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企业。

A、行政单位B、企业单位C、经营单位D、事业单位8、(B)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车流量、通行里程相适应。

A、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B、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D、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9、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A)。

A、巡查维护B、监督管理C、定期更新D、维护保养10、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C),必要时可以设置警示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公路路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按其职责上路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晋政办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助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全省实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断提高我省交通运输供给质量和效率,为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

立足办好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民生实事,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服务的受益范围,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在满足政策和制度公平性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好市县政府在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晋政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醒有关单位、人员和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险情或交通事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集和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发出警示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

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研判后发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预警建议及其他有关信息,研判后发布。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通过我省现有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成后,通过该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快速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实时监测、收集即将出现的雨、雪、雾、大风、沙尘暴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信息,及时发布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

第七条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养护工作,及时收集所辖路段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预警建议:(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路面附着系数降低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无法正常通行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1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支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加快全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现就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依法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已列入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六种建设模式:(一)省投省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投市建: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投市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四)省市共建: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投资额较大的一方。

(五)BO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六)B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

二、建设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5月30日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202x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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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30
【实施日期】2000.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
2000年5月30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
(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高速公路标桩、界桩。

禁止攀越高速公路防护设施。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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