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出境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出境管理。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4. 坚持教育引导,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出境管理职责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3. 公职人员出境前,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停留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公职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五、出境管理审批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私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六、出境管理监督1. 公职人员出境后,所在单位应定期了解其出境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公职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公职人员出境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出境期间的情况,接受单位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解释。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因公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一)合同项目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
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或单位按出国任务的性质,选拔派遣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条件、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好身体素质的人员出国执行公务。
因公出国按时间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和长期出国两种情况。
根据出访任务、目的和要求,大体上可以将各类临时出国出境人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专业性考察所谓专业性考察主要是指对国外某一方面的情况,如教育、卫生、医疗、科技、劳动、工业、农业或某些专业性领域进行专题性的了解和考察。
进行专业性考察的申报审批程序是: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邀请信时,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出境任务报告及对方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部门审查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有关外事和人事主管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
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单位申请出境护照。
(2)参加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的种类很多,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文化和经济贸易等各个方面。
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的邀请信决定派人参加后,要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报告及对方的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机关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请示报告,除要写上前面所述出访请示报告外,还要写明会议的名称、时间、主要内容、学术水平及主办单位。
附上会议有关的资料和译文;详细说明出访人员的职务、职称、学术水平以及语言(外语)交流能力。
(3)参加国外经贸活动出国组办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或参加国外博览会,均需报外经贸部统一平衡审批。
各省市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计划上报;贸促会系统由贸促会统一计划上报上经贸部。
总公司系统由各总公司统一上报,由外经贸部平衡审批。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大量增加,近年来我国对于企业单位人员出境参加经贸活动的审批程度进行了部分调整。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什么是因公临时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因公务需要,单位安排、依法通过出入境管理依据,由工作人员在不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临时出国境。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适用于下列情形:•参加公务会议、出差、考察等因公务需要临时出境的;•参加国际展览、比赛等活动临时出境的;•治疗疾病、追回涉外案件、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等临时出境的。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程序申请程序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并注明出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等;2.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3.单位审核申请人的出境事由、必要性、安全风险等因素;4.单位组织安排出入境事宜,办理出境手续。
审查程序在申请人提交完整的材料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批准出境:1.直接威胁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2.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外保密的;3.无法确切判断出境人员真实身份、出境事由,或者出境人员存在明显安全风险的。
安全提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境前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及时向本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做好单位报备工作。
在出境过程中,应当遵守境外国家法律法规,注意人身安全。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注意事项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出入境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并且不在当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照章、照规办理出入境手续,不可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报批材料等;3.出境后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抵达目的地情况,并按要求提出工作报告。
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出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务的顺利进行。
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出境人员和单位都应当了解和积极配合。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经费预算等内容。
外事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第六条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分工确定,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如下:(一)单位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各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品和礼金。
第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外事纪律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当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注意事项。
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入境行为,确保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管理。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四)加强教育、预防为主。
第二章出入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境,需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因公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公出境申请表;(二)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四)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因私出境,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因私出境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三)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四)因私出境事由证明。
第七条机关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机关人事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机关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境后,应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应按照批准的事由和期限回国,不得从事与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教育与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出入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严格审批、确保安全、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四条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批:1. 人员填写《出国(境)申请表》,说明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信息;2. 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3. 单位主管领导审批;4. 人事部门汇总审批意见,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五条出国(境)审批权限:1. 出国(境)时间不超过30天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2. 出国(境)时间超过30天或参加国际会议、考察、培训等活动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3. 因紧急情况需出国(境)的,可先报批,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第六条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 持《出国(境)申请表》和审批文件,到人事部门领取《出国(境)任务批准书》;2. 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3. 按照规定购买保险;4. 准备必要的出国(境)资料。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需在出国(境)前向单位报告行程安排,确保与单位保持联系。
第四章出国(境)期间管理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任务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任务内容。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保持与单位的联系。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第五章返回后的管理第十二条出国(境)人员返回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任务完成情况报告》;2. 《出国(境)经费报销单》;3.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单位对出国(境)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2023因公出国管理制度8篇
2023因公出国管理制度8篇因公出国管理制度1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银发[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银发[2008]22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前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工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工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审批;(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行量化管理,进行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国家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行为,加强对外交往和交流,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一)因公出国境1. 因公出国境,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 申请单位应当制定出国境计划,明确出国境的目的、任务、时间、人员等。
3. 申请单位应当将出国境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 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为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1. 因私出国境,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
3. 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管理要求(一)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准则。
(二)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尊严的活动。
(三)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四)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五、监督检查(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二)退(离)休人员;(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手续第八条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出国(境)管理。
二、出国(境)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所在单位将审核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考察,提出审批意见;(五)审批通过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出国(境)便利。
三、出国(境)行为规范第七条公职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二)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形象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四)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五)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八条公职人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四、监督检查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或者免职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确保公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中的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促进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入境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因公、因私需要出入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出入境活动合法、合规;2. 安全原则: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单位利益不受损害;3. 效率原则: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4.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出入境审批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审批1. 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经单位领导审批,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2. 因公出国(境)任务需明确任务目标、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信息;3.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业务能力强,具备完成任务的素质和能力;(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外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批1. 因私出国(境)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2. 因私出国(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机票等;3.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国家秘密;(2)不得参与违法活动;(3)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出入境手续第六条出入境手续办理1.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2.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3. 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遵守以下规定:(1)如实填写相关信息;(2)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入境证件;(3)不得将出入境证件转借他人。
第四章出入境纪律第七条出入境纪律1. 出入境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2. 出入境人员需爱护国家形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3. 出入境人员需按时归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4. 出入境人员需在境外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及时向单位报告。
公职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日益增多。
为加强我国公职人员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国家秘密泄露;2. 规范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3. 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境)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4. 促进国际友好交往,提升我国国际形象。
三、制度内容1. 出国(境)审批(1)出国(境)任务审批。
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出国(境)任务由所在单位提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同级外事部门审批。
(2)出国(境)人员审批。
审批出国(境)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外语水平等因素,确保出国(境)任务顺利完成。
2. 出国(境)证件管理(1)证件办理。
公职人员出国(境)所需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证件使用。
出国(境)证件仅限于因公出国(境)使用,不得用于私事。
3. 出国(境)行程管理(1)行程安排。
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审批的行程安排进行,如需变更,应提前向审批部门报告。
(2)行程报告。
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
4. 出国(境)费用管理(1)费用预算。
出国(境)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2)费用报销。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5. 出国(境)纪律要求(1)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
(3)不得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从事与任务无关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外事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实施监督管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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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或单位按出国任务的性质,选拔派遣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条件、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好身体素质的人员出国执行公务。
因公出国按时间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和长期出国两种情况。
根据出访任务、目的和要求,大体上可以将各类临时出国出境人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专业性考察所谓专业性考察主要是指对国外某一方面的情况,如教育、卫生、医疗、科技、劳动、工业、农业或某些专业性领域进行专题性的了解和考察。
进行专业性考察的申报审批程序是: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邀请信时,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出境任务报告及对方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部门审查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有关外事和人事主管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
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单位申请出境护照。
(2)参加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的种类很多,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文化和经济贸易等各个方面。
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的邀请信决定派人参加后,要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报告及对方的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机关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请示报告,除要写上前面所述出访请示报告外,还要写明会议的名称、时间、主要内容、学术水平及主办单位。
附上会议有关的资料和译文;详细说明出访人员的职务、职称、学术水平以及语言(外语)交流能力。
(3)参加国外经贸活动出国组办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或参加国外博览会,均需报外经贸部统一平衡审批。
各省市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计划上报;贸促会系统由贸促会统一计划上报上经贸部。
总公司系统由各总公司统一上报,由外经贸部平衡审批。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大量增加,近年来我国对于企业单位人员出境参加经贸活动的审批程度进行了部分调整。
进一步简化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人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4)艺术团体出国进行商业性演出组织艺术团体出国进行商业性演出活动,由文化部归口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以作为地方艺术团出国商业演出业务的承办部门,也可将此业务委托给文化部下属的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地方文化部门及艺术团组赴外国友好省(州)或友好城市进行演出,要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并报文化部备案。
如进行商业性演出或演出计划超出友好省(州)或友好城市的范围,要报文化部审批,下述同意出国任务批件。
艺术团组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文化部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地方承办部门接到演出任务批件后,应通知基层单位组团,并报请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由其下达出国人员批件。
(5)友好城市间的交流访问其申报审批程序是:各派遣出国团组单位必须在年前提出下一年度与对方交流的计划,报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外办,市外办汇总本市全年的友好城市间交往计划并与对口友好城市协商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外交部或全国友好政协备案。
具体的申报审批手续是:派遣单位根据双方协议或国外邀请信,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任务报告,转报市外办审查、批准,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达同意出国任务批件,同时,派遣单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下达出国人员批件。
有关护照和签证的常识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去国外的本国公民以证明其国籍、身份的证件。
护照持有者受护照颁发国法律的保护。
当一国公民前往另一国从事旅游、留学、贸易或移居等活动时,除具有前往国允许入境的签证外,必须持有本国护照,方能离开本国国境进入前往国家。
一、护照的作用及意义1.护照的作用公民在国际间往来,必须持有本国政府颁发的合法的护照,同时护照内必须具有前往国的有效签证,这样才能离开本国国境,以进入前往国家或地区。
如果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期间发生意外,所在国首先必须依照其所有持护照,判明身份和国籍,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同样,护照颁发国的驻外机构也要根据护照来决定如何提供帮助或外交保护等。
2.护照的意义(1)国家主权的象征。
护照由主权国家颁发,国际社会对于护照的尊敬,是基于对护照颁发国家主权的承认。
按国际惯例,各国对持照人的态度,一般都被视为对护照颁发国的态度。
(2)国家外交领事保护的凭证。
护照由主权国家颁发,为国际上所公认,是持照人的国籍证明。
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都会受到颁发国的外交和领事保护,同时受本国政府的管辖。
(3)是公民国际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
护照是持照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各国护照,一般都印有“×××外交部以××/国家的名义请所有国家政权当局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等字样。
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应得到所在国给予的与持照人身份相符的通行便利和协助。
(二)护照的种类随着国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参与交流活动各种人员的增加,出入国者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状态。
同时,护照也逐渐产生出多类别、多样化的形态,特别是20世纪以来,护照一词的内涵更加丰富,其外延也进一步扩大,护照的名称和种类逐渐多起来。
不仅有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还有旅行护照、侨民护照、团体护照,或外籍护照、领事护照、特别护照、海员护照、南森护照、以及联合国和各国政府颁发的有关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身份证件等等。
因国家不同,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也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存在这样几种类别:按持照人身份划分,有普通护照、公务(官员)护照、外交护照;按公民资格划分,有国民护照和外籍护照;按有效时间划分,有短期护照(三个月至一年),长期护照(三年至十年),永久护照(在一定条件下永远有效)。
1.外交护照主要发给一国派往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即大使馆馆长和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事官员,即领事馆馆长、承办领事职务的领事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各签约国对持外交护照以外交官或领事官员身份进入接受国的外国人,应通过法律形式,保证他们在外交交往和领事关系中享受特权和豁免,以此确保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公务,促进国际间友好往来。
外交护照的特征:护照封面上一般标有“外交”字样。
其特殊功能是,一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在各类护照中,受到尊敬和礼遇程度最高。
2.公务护照公务护照是发给国家公务人员的护照,也有的国家称这种供政府官员使用的护照为“官员护照”。
这种护照颁发份一般性出访的官员;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关中,从事技术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因公务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一些临时出境人员。
此外,各国都把这种护照发给驻外使(领)馆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
其特征是:护照封面一般标有“公务”字样或在普通护照号码前增加字母或标以特别符号,以表明持照人当次入出境所具有的“公务身份”。
如俄罗斯普通护照上加注сЛуКЕВНЬЙ,越南普通护照出境签证上加注的“AB”等就是这种情况。
3.普通护照也叫国民护照。
主要发给外交官员、政府官员身份以外的人员,因私人事务如旅游、探亲、留学、经商等需出国旅行时使用。
该护照封面不作特别标志。
它是目前世界上颁发数量最大,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护照。
以上三种护照是各国护照的主要类别。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护照,如特别护照、海员护照(或海员证)、劳工护照(哥伦比亚颁发)、儿童护照(南斯拉夫颁发)、欧洲共同体护照等。
有些国家对集体出国的人员如旅行团队、体育团队、艺术团等发给团体护照等等。
(三)签证的概念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即在出国旅行者的护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手续,表示准许其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
(四)签证的作用签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向个方面:第一,体现国家主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有关属地最高管辖权的原则,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自主地决定哪些外国人可以入境,哪些不可以入境。
通常情况下,外国国家和外国人对这种“决定”不能存在疑问。
允许入境的外国人,由国家主管机关发给入境签证;不准入境内,拒发签证,阻止入境。
我国外籍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就规定了六种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二,证实外国人身份。
按规定,我国公民出入境无须办理签证,只有外国人入境、过境须办理签证。
因此,一般说来,持有我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的入境人员,国内管理机关可以将其按外国人对待:持有外交签证的是外交官,持公务签证的是政府官员,持普通签证的则是一般外国人。
第三,外国人入、出境或过境的凭证。
外国人可以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入境,在签证的有效停留期内停留、出境,国家主管机关凭签证准予其入境、停留、出境。
第四,外国人居留的依据外国人根据可以签证注明的情况申请办理居留登记或居留证件。
我主管机关为持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的常住外国人办理居留登记,为持普通签证中有特定字头的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
第五,公安出入境管理的手段之一。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外国人办理签证,以及签证延期、加签时,注意从中发现未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制止和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停留的外国人;通过拒发不准入境人员入境签证掌握情况,并把这些人堵在境外,为国家安宁、社会稳定服务。
(五)、签证的种类签证种类是各国依据本国移民法或者出入境界管理法的规定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对签证进行的类别划分。
通过划分签证种类,既可以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又可以准确地识别持证人的入境身份和入境目的。
外国人只能根据所有签证类别从事相应的活动。
例如,获得了移民签证就有了定居的资格;职业签证可以谋职,旅游签证不能谋职,谋职就是违法。
(1)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普通签证这是按照签证签发的对象进行的划分。
(a)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的人。
获得外交签证的人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b)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的人。
(c)礼遇签证发给前国家领导人、前政府重要官员或身份较高的知名人士。
(d)普通签证发给上述签证以外的其他外国人。
以上四种签证中,普通签证涉及的范围最广,签发的数量最多,管理的难度最大。
为此,各国在普通签证中,又分为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两大类。
非移民签证,又根据持证人的入境目的分为职业、学习、旅游等类别。
(2)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出境签证、返回签证及再入境签证这是按照签证的作用进行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