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版)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部门规章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5 《商标评审规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条例》7 《商标审查标准(05版)》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失效)1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3《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条例细则》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批复通知1 《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已废止)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7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1《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2《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1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8《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答复》19《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1《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7《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8《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纠纷”的复函》五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6 《商标商品详细分类中英文对照表》7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8 《商标注册条约》9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1《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工商办函字[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工商办函字〔2008〕33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情况并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函》收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进一步出台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印送给你们,请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工商总局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2008年12月19日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主持召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会议认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十分重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2006年12月制定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为了进一步适应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需要,根据福建省政府的商请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总局职责权限范围内,在已经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出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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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行政处罚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行政处罚案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行政处罚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青行初字第12号原告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斯达公司”),地址: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北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曲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安强,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以下简称“青岛海关”),地址:青岛市西陵峡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祝,该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杨路平,该关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彬,该关法规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地址:青岛市太平路51号国贸大厦8-13层。
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明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作出的青关违处(201X)130号处罚决定,于201X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了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于201X年8月16日召开预备庭,于201X年8月3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银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安强,被告青岛海关之委托代理人杨路平、、李雪彬,第三人中粮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倩、宋明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查扣侵权货物通知书”,认为原告报关出口的粉丝14 310千克涉嫌侵犯了中粮公司的龙凤图形商标,并予以扣留处理。
在原告依法进行申辩后,被告仍下达了青关违处(201X)130号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7.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2024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2002〕22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7.11
【实施日期】2002.07.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
第122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
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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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4日——结束——。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公告期间,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在我国,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1. 异议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驳回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
2. 异议不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复审。
(2)被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若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将注册成功,享有商标专用权。
3. 其他法律后果(1)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2)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XX”商标,用于化妆品类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工商标字[2005]第52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通知(工商标字[2005]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继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根据近期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工商标字[2004]第217号)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2004年,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安排,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和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次集中整治行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了明显效果。
为贯彻吴仪副总理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和《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用一年的时间,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商标注册与管理能力。
现提出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努力扩大战果,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标准版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标准版敬启者:案号:XXXXX原告:XXXX公司被告:XXXX公司尊敬的法官: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涉及原告XXXX公司及被告XXXX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
作为被告XXXX公司的代表,我们对原告的指控表示强烈的不认同,并就此予以回应。
特此向贵庭递交答辩状,阐述我方观点及论据,希望能得到您公正的审判。
一、权利主张及答辩请求我方首先就原告的权利主张提出如下答辩请求:1. 原告主张我方商标侵权的事实不属实;2. 原告对我方商标使用行为的理解存在偏差,我方行为并未构成商标侵权;3. 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事实和公正原则。
针对上述请求,我方将详细阐明以下论点。
二、我方商标使用的合法性我方在此指出,我公司使用的商标为合法注册并得到商标局授予的商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我方严格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使用商标的目的并非在模仿或混淆原告的商标,而是为了达到品牌推广、售后服务等合法经营目的。
三、商标的区分性商标的区分性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我方商标与原告商标在外观、构造、音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且在产品种类、适用范围以及市场定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我方商标在市场上不会与原告商标产生混淆,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四、商标权的消亡及损害赔偿我方商标的注册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优势,并使我方公司拥有正当使用商标的权益。
同时,我方使用商标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原告所要求的高额赔偿数额不仅未能合理解释损害原则,也未能充分考虑我方商标的实际价值。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合理和不符合事实的。
五、调解请求在最后,我们要重申我方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否认,并希望法庭在就本案裁决时能公正、客观地对待我们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商标权益。
同时,我方愿意保持合作态度,积极寻求和解途径,以达到对双方最为公正和困扰最小的解决方式。
谨向法庭提交答辩状,请法庭予以审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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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青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斯达公司,地址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北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曲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安强,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以下简称青岛海关,地址青岛市西陵峡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祝,该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杨路平,该关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彬,该关法规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地址青岛市太平路51号国贸大厦8-13层。
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明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银斯达龙口粉丝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作出的青关违处2001130号处罚决定,于200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了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于2001年8月16日召开预备庭,于2001年8月3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银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安强,被告青岛海关之委托代理人杨路平、、李雪彬,第三人中粮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吕倩、宋明德到庭参加诉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商标[1997]40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商标[199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商标办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
今后,各地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统一使用我局制定的商标办案文书,但在此之前已经制定并使用专门的商标办案文书的地方,仍然可以沿用原有的商标办案文书。
1997年8月1日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使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制作商标办案文书要做到用词恰当、语法规范、文字精炼、叙述清楚、数据准确、符合程序。
填写时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为了正确运用好这套办案文书,现分别对其用途、要求和有关填写内容说明如下:(一)《案卷封面》(书式之一)案卷封面每案一面,结案后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顺序装订,并建立严格的档案使用管理制度。
(二)《案卷目录》(书式之二)案卷目录要按档案材料顺序填写。
(三)《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书式之三)此书式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审批时使用。
“案情摘要及立案依据”栏应写明初步调查了解的事实(何时、何地、何人、何种行为、何种结果);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法金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封存的物品等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8.21
•【文号】商标函[1997]31号
•【施行日期】1997.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商标函[1997]3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
你司8月1日《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对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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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353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版)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
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
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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