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消防工程和装饰装修的分别有各自的资质
做消防工程和装饰装修的分别有各自的资质
其中又都分为专业承包和一体化两种以下给出新注册公司推荐申办的资质要求和可承接项目我公司是专业代办资质的,如果需要,还请找我。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其中,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
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消防验收所需各单位准备的资料
消防验收各单位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1、建设单位委托人授权书、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附件1、附件2)2、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开工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3、装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4、消防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明、安全生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5、消防检测中心出具的装修材料检验报告,阻燃耐火试验周期一般至少20天才能出报告,提请各单位提前进行报送检测,且按照数量要求准备待检材料至少3-5项,各标段装修单位分别准备。
6、安装的各种设备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厂家资质全套、由各专业单位按要求自行准备,汇总到办理手续的单位。
7、以上各单位资质等无法提供原件的,需出示证明文件盖公章说明(附件3)。
8、装修和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申请、装饰装修隐蔽工程表等等。
9、所需资料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至少2套。
以上文件必须盖公章,其它章无效!!!!附件1、授权委托书北京市通州区消防支队:我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现委托本单位(部门)的(姓名),前往贵处办理通州区运河中学南校区新建工程项目消防工程消防报审、报验手续等事宜。
被委托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所有相关消防手续。
望贵支队给予协助。
授权委托人: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被委托人:李迁后职务:主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委托时限: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2016年3月附件2介绍信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兹有我单位在担任的,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依法向贵支队申请办理通州区运河中学南校区新建工程项目教学楼A栋等4项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等行政审批事宜,请予接待。
我单位保证向贵支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被发现申请人员提供虚假介绍信进行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年内不再次申请该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设计资质及承担业务范围
第一部分设计资质及承担业务范围(包含房建工程行业、市政工程行业规模划分)三、承担业务范围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1、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1、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4-1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 米及以下。
4-2 一般住宅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 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 厂房和仓库(1)跨度不超过12 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 构筑物(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 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 立方米的水塔。
四、附则(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专项设计资质划分
共分为: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工程、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6个专项资质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消防工程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没有消防施工资质应该怎么办?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办理消防加盟、装饰加盟、挂靠、消防工程施工等消防服务,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做消防服务的一站式公司。
旗下已经有着20家分公司,并在多地完成了城市备案。
现在因为拓展业务需要,面向全国成立消防分公司消防施工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包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劳务资质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施工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适用范围: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适用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 万元以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6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
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适用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包三级适用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二级适用范围:可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适用范围:可承担建筑面积400 平方米以下的单体仿古建筑工程,省级100 平方米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三级适用范围:可承担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适用范围: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装修消防工程报建方案
装修消防工程报建方案一、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XXX装修消防工程1.2 建设地点: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1.3 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包括办公区、生产区、仓储区等1.4 建设单位: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 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包括对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和安装,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二、工程概况2.1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需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2 键消防工程分为固定式消防设施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其中固定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等;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三、设计方案3.1 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需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2 消防设施布局应合理,满足施工现场的消防需求,并便于消防人员的操作和维护。
3.3 消防设施的安装应按照专业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固和可靠性。
四、消防设施规划及设计说明4.1 消防水系统:本项目将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干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火栓等。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联动控制系统,并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按钮和照明指示系统。
4.3 消防排烟系统: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及规划布局合理设置。
4.4 消防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消防设施实施方案5.1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5.2 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并经过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3 安装过程中,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不得妥协。
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
六、预算及资金来源6.1 消防设施的预算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6.2 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投入,并可根据需要向银行申请相关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7.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吉林省消防条例
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为本省消防周。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
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
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所在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开发区,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民航机场,码头,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大中型专用仓库,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催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催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继续履行或者重新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承包人、租赁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地方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开展消防自查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第二章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八条城市消防规划必须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由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装饰装修工程各方的协调配合
装饰装修工程各方的协调配合一、现场交叉施工的总体安排、协调1、本工程是一个系统的装饰工程,涉及专业的性质和种类较多(如监控、空调及消防等),将分别由不同专业的承包商来完成。
鉴于本工程的设计工作需要在施工中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项目部决定成立现场技术设计部,这样技术设计部与施工部能在现场进行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衔接。
所有设计和技术问题由技术设计部与业主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联络。
施工部主要负责技术实施和工程进度质量的具体管理。
2、本工程各个专业交叉施工,影响工程效果,成品保护能否做好的关键是: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协调;交叉作业的合理安排,安装工序与装饰工序的合理穿插。
我司将制定出详细的与各机电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计划,以及与各机电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计划,送业主审批,以保证本工程在各个施工阶段能按计划顺利进行,并配合各道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
3、我公司清楚,除各设计单位做好各专业、各合同工程接口接口的划定和设计工作外,我们的工作应为其它专业或甲方提供合格的工程,为后续工序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
因此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我们认为包括我公司在内的所有承包商除应履行合同条件中有关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接口统一协调指令。
而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设有专业人负责接口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及时实施。
4、因此,一方面为确保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及时实施,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与其它各专业承包商配合协调,本项目部专门设立总工程师为主要负责的“工程协调部”,该部门将设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和落实工作,以处理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以及其它各专业之承包商之间的施工配合,施工协调问题。
二、施工交叉配合与协调的可行性应对策略为了作好配合与协调的工作,我项目部特制订如下十四条可行性应对策略,作为施工配合与协调的主要工作重点。
1、充分利用业主方和监理方加强协调统筹安排。
2、成立本工程“工程协调部”,由本项目部邀请其它相关承包单位或各专业公司的工程人员组成。
论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论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摘要:在建设活动中,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
本文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角度出发,对建筑消防工程的监督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了阐述,并对如何进行各专业分部中消防工程的监督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消防工程质量监督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引言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
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1关于质量责任问题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
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
《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
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
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
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
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
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
陕西省消防条例全文
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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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其中,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
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
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
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
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
有至少1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
注册
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
于3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
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
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有专业承包和设计施工工一体化!我发下各自的名称让你看一下! 一体化资质就可以直接做二级,专业承包的都只能从三级做起!
专业承包
1。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
3。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
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
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1、消防工程公司的注册
第一步,找市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一般会要求你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规程之类的东西;第二步,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一般由消防部
门实施;第三步,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整个过程有时候大约要半年到一年左右,因为是集中办理的。
这里面基本没有什么需要花钱的吧,呵呵,除非你资质不够。
2、关于消防器材厂家的销售信息这个太多咧,建议你直接查找。
从网上查吧,从百度上查,输入:灭火器价格,消火栓价格, 呵呵,就可以找到啦。
祝你好运。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最低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
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
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
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