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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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梧州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梧州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梧州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入驻(指在梧州市注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梧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入驻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沿海沿边开放政策和加强香港与内地紧密经贸合作(CEPA)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入驻梧州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

1.“招拍挂”供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50年之间分档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2. 入驻梧州各园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可在园区规划开发建设的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支持全市各招商引资主体对符合梧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或股权置换,促进企业落户。

第八条入驻梧州市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落户到正式开工前,所产生的施工设计、环评、地质勘探等前期费用,待企业落户投产产生效益后,各招商引资主体可给予企业适当补助扶持。

第九条各县(市、区)、园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以及税收贡献等,在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技改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另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梧州市投资新办企业,经相关程序认定,扶持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入驻梧州市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年内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5年内,按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同等额度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入驻梧州市的工业企业,其当年经营业务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及按国家税收政策应扣除税收比例),每亩土地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自投产5年内,按企业缴纳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额度的50%给予扶持;每亩土地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的,扶持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扶持金额的上限为企业缴纳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额度。

第十二条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梧州市投资新办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梧州市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2. 在梧州市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对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批复的前十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扶持80万元,之后获得挂牌批复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扶持50万元。另外,扶持辅导挂牌的前十家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10万元,之后辅导企业的券商(按每家企业计算)扶持6万元。

第十四条入驻梧州的企业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用电量扶持,争取享受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电价政策。

第十五条新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扶持。

第十六条入驻梧州的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第十七条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入梧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

第十八条对基础设施、港口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产业合作园区、航运、物流业发展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桂政发〔2016〕70号)执行。

第十九条新在我市注册、经有相关资质部门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额度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壮大。新在我市注册,经营管理园区式基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在园区运营前5年,园区内所有企业每年新增的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按30%的额度扶持运营企业,鼓励园区做大做强。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办一般性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梧州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类型的加工贸易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设立加工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加工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的科研、技改等项目。

2. 加强对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1)支持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与境外客户合作、购并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扶持,最高金额为50万元。

(2)支持企业出国参展和并购国际品牌。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等渠道进行产品推介和交易,对参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有关费用,按照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对实施并购的企业,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3. 减免或降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对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相关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属于自治区收取的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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