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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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为投保人在未来的某一时刻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提供保护,用于缓解可能出现的损失,其作用是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来抵消潜在经济损失。

保险具有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使保险更有效,以使投保人受到安全保护。

首先,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对抗投保人。

表面上,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承诺将现金给予投保人,以缓解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有义务拒绝那些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以确保投保人与公司之间的公平正义,公司的此类责任是双向的,其保险公司也不能被投保人恶意欺诈,以便获得高额的索赔。

第二,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保险费收费。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将根据其投保的项目的风险性及投保人的素质,由保险公司计算出一定的保险费用,这笔钱也是作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保障赔偿的必要条件,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廉正合理地定价,确保投保人得到最大的保障。

第三,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完善的证明制度。

投保人受到经济损失后,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失与保险事故有关,以便有效地实现保险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求投保人提供合法全面的证明文件,让双方都能确定事故的真实情况,这是保险公司说服投保人支付索赔的必要条件。

第四,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限制原则。

保险公司不允许投保人以无限制的索赔要求获得赔偿,它必须根据投保合同确立一定的责任限制,即在不影响投保人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等,公司应当提供详细的责任限制条款,以便投保人有足够的了解,让双方都可以按照投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第五,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排序原则。

在投保人遭受损失发生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但赔偿顺序也是有限的,一般来说,投保人的连带责任和责任范围,应根据投保合同的条款来确定,而且投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也受到所选择的保险类型的影响,其赔偿总额以及赔偿支付顺序都在投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有关赔偿的时限也将在投保合同中给出明确的规定。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
1.合同原则:保险是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约定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需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投保人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透明、诚实的态度。

3.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合理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将个体的风险转移给集体。

通过大量投保人的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管理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平衡。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运作的基础,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靠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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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隐瞒和欺诈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者只对一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 使对方陷入错误, 相,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而予以意思表达的行 。(保险法第21,116,131) 保险法第21 为 。(保险法第21,116,131)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不仅应用于投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财产险: •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只要在保单出立时满足 人寿保险: 13
案例4 案例4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 10个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 单转让给房东, 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为什么? 司索赔?为什么?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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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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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 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 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 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 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 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 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 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 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知
○告知的含义 :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 (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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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 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 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2.保险基本原则

2.保险基本原则

2.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害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成保险利益。

注:投保人对其子女和父母、债务人、保管的他人财产、抵押财产、留置财产都有保险利益,对已出售的财产无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注: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不同,世界各国立法例有三种:利益主义原则,即要求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

同意主义原则,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虽没有利益关系,但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可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财产的承运人、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保管的财产;拥有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的人对抵押、留置财产。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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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学原理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可以防止被保 险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等方式获取 不正当利益,降低道德风险。
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仅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赔偿,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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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如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所有者或承租人等。
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 体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父母为子女投保人身险 等。
在国际保险中的应用
在国际保险中,各国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 此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确认。
维护市场公平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等价赔偿,有 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竞争秩序。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增强市 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
定损赔偿
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需要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定 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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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或欺骗。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最大竞争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防止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通过隐瞒或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 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能够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合理的赔偿,避免因被保险人无利益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 况发生。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

2.保险利益原则。

要求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时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的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以防止被保险人投机取巧,因祸得福。

4.近因原则。

是保险合同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对于承包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除了以上提到的四个原则,保险合同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互利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

2.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有权自愿选择是否签订保险合同以及选择哪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另一方签订保险合同。

3.合法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4.保证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性。

如果提供虚假资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接受投保,已经接受的,可以解除合同。

5.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欺骗对方。

6.公正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事故,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7.明确责任原则:保险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赔偿责任、理赔程序、免责条款等,而被保险人则应明确其缴费义务、索赔程序等。

8.自愿协商原则: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时,双方应自愿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9.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并依据合同的文字、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简述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说到保险,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这又是个坑”,但保险背后有一套很有意思的基本原则,就像是保险界的“游戏规则”,了解这些原则,咱们才能在这场游戏中游刃有余。

来,今天就给大家聊聊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让我们轻松搞定这道难题。

首先得说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这可不是在和你开玩笑的。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信任游戏。

你把钱交给他,他给你承诺,万一有个什么事,能赔你个痛快。

为了这份信任,投保人得如实提供所有信息,不能藏着掖着,毕竟,“诚实为上,瞒天过海可不行”。

想想,如果你因为小小的隐瞒,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这个原则就像是咱们小时候老师教的道理,诚实做人,才有未来嘛。

咱们得说说“保险利益原则”。

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简单得很,就是你投保的东西,得和你有一定的利益关系。

比如,你买了房子,肯定希望房子能有保险,一旦出事,能保障你的利益。

如果你给邻居的花园投保,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这个邻居可不见得会心疼你的损失。

想想看,这个原则就像是在提醒咱们,别把钱扔到不相干的事情上,得找对地方投资,才能把事情做好。

第三个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你买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的时候,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发大财”。

保险的目的是让你在遭受损失后,回到一个相对正常的状态。

就像你打游戏,如果损失了装备,保险可以让你重新装备,而不是给你个更高级的装备让你直接飞升,这可不是游戏外挂。

换句话说,保险是为了让你稳住,不是让你变得更强。

这也是个理性的原则,别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咱们得提到“风险分散原则”。

这个就像是大家一起分享一块蛋糕,大家出钱,大家共享,风险也一样,分散开来才不会让某个人承受太大压力。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很多人的保费,把风险分散到更大范围。

这就好比咱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有人做得好,有人可能会亏,但大家一起承受,总体上就不会太惨。

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能更好地承担责任,让大家在面对风险时,都能安心。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五大基本原则
1. 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双方的意愿应当是真实和自由的。

保险人不能强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被保险人也不能强迫保险人承保。

2. 计量公平原则:保险费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保险合同的条款来合理确定。

保险费不应过高或过低,要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风险的全部情况,并在保险纠纷发生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 时间考验原则:保险责任的发生时间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一致,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5. 数额算定原则:在理赔时,保险人应当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实际金额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不能过高或过低估计损失金额。

保险人赔付的数额应当合理。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保险学是关于保险原理和实践的学科,是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险学中,有四大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下面将介绍这四大基本原则,并给出相应的案例说明。

1.订立合同原则订立合同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保险人通过要约发出保险邀请,被保险人则通过承诺接受邀请,并缴纳保险费用。

只有在这两个阶段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合同。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他选择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会在车辆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赔偿损失。

双方都达成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互助共济原则互助共济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指的是保险的共同性和群众性。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多数人支付保险费用,以帮助那些遭受意外风险的人。

这个原则体现了人们相互关心和帮助的精神。

案例:小明在工作时不小心手指被机器割伤,导致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帮助他减轻负担。

3.分散风险原则分散风险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业务运作的基础。

保险公司通过接受大量的保险合同,将个体风险转移为整体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传递。

这样可以减少个体面临的风险,并降低整体风险。

案例:公司的建筑物因为火灾而全面损毁,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

然而,由于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有助于公司重建。

4.同情互助原则同情互助原则是保险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

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体现同情和互助的精神。

案例:小红的父亲因为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她接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帮助她减轻丧失带来的经济负担。

总结起来,保险学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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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时及在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 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具体来讲,主要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订立保险合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不告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 为是不重要事项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
(2)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
同时,应把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上述当 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其自身的一些事实情 况主动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同时,保险人应 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费率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保人作出投保选择的事实情况作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 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时,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便保险人决定 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继续承保。
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 人)对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对其顾客、观众具有保险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采用欺诈形式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并可依法向对 方索赔;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证明、 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 假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
(5)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非故意不告知, 并且违反告知的事项属非重要事实的情况,保 险人不得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知识点
1.保险利益的性质和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保险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 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 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 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存在
• 2006年10月,王涛在医院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 “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8月30日,他成功接 受了换肾手术。2007年4月,他向云南公司提出理 赔申请,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的疾病“埋单”。
• 2007年8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 知书》,“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 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 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 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 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 同生效后,除人身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 合同随之失效。
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要求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在保险 标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保 险法》第48条)
在人身保险中,不要求保险利在合同存 续期间益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 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
•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 合同仍然有效(《保险法》第48条)。
(三)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 或者虽然保险标的仍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如标的物被售出等, 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灭失之日起失效。
或重新载明; (3)如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应向被保
险人发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合同。
2. 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有明确记载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 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 为或不作为。
(2)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没有文 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的事实。 (4)欺骗,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
造事实,并有欺诈意图。
➢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上述情况,
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第四款 (2)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第五款 《保险法》第32条第一款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告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律上认为对一些可能会使保险人遭受比正常情况下 要严重的损失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均属于重要事实。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只有投保方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 关情况最为清楚,保险人难以掌控。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条款又较为 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 易理解与掌握。
• 被告:我们已经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 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其因其 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 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只是在送达 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原告拒绝承认其收到过“理赔 计算书”,此案正因为被告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 合同才引起本诉讼,而原告拒不承认其已经知道被 告已经解除了保险合同,这本身是不符合逻辑的; 其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就解除合同问题再次 通知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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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案例1:保险标的登记在他人名下,投保 人是否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性质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1.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 法律、惯例及行业、保险界的同业习惯来决定的。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保险人既已 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 主张这种权利(《保险法》第16条)。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 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 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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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案例2:带病投保该理赔吗?
• 王涛,昆明人,今年50岁,2002年9月20日和10 月19日,其先后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 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购买了两份“康 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王涛每年缴 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如确诊重大 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2002年起至2006年,王涛为自己所购买的两份 保险共缴纳保费达10200元。
(6)对于投保方任何违反告知的情况,保险人 均可放弃权利不予以追究,继续使合同有效或 继续履行合同。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属违反保证的行为: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 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违反的保证未 造成损失,或违反的保证有利于保险人,均属违 反保证。
•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注: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并不 完全解除保险合同
(2)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 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 事项,投保人无须告知(《保险法》第16条)。
(二)保证
1. 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在保险期
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证条款要求: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的;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应在保险单中加以确认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 某种利害关系时,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 1.本人的保险利益 2.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 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4.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总之,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 人的要求,而不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要求。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义务人的信用涉及到权利人 的利益,信誉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少,信誉 不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多,因此,权利人对 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 益。
• 今年8月6日,王涛委托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对 云南公司和昆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所 购买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由两被告支付 其保险金4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及自己 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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