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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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预提税。另外 , 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 , 即如果本国公司 拥有外国公司 5% 以上的股份 , 而且 外 国 公 司 所 在 国 课 征 有 与 荷
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采取这种方案 , 由于是独立核算的公
司 , 成本较容易核算 , 向母公司销售定价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 决。一种方式是当公司存在对母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企业提供销售 当没有第三方价 时 , 可将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格作为参考时 , 则在成立公司时 , 应将之前形成嵌入式软件的投资 资产及未来的经 进行合理评估 , 同时结合新成立公司投入的人力、 营预测 , 在确定合理投 资 回 收 期 的 基 础 上 , 测 算 合 理 的 销 售 价 格 。 所得税方面 , 虽然不能享受科研转制机构的优惠政策 , 但由于成立 的 是 软 件 企 业 , 可 以 申 请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享 受 所 得 税 率 15% 以 及从盈利年度起两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而这是完全可行的。 经测算 , 税负仍较未成立公司低得多。
・ 理财版 2007 年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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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天津财经大学 孙晓妍
我国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为我国企业实现跨国经营提供 了广阔的国际平台 , 但 同 时 也 使 这 些 企 业 面 临 更 加 激 烈 的 国 际 竞 争。因此 , 如何在竞争激烈 的 国 际 市 场 上 立 足 , 并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 是跨国企业的当务之急。而积极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的经营方针并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 充 分 利 用 各 国 各 地 区 的 税 收 政 策 及 相 互 间 的税制差异进行税务筹划, 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是各国 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之一。 一、 跨国公司税务筹划产生的主要原因 ( 一 ) 国与国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 经济 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 , 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存在较 大差异 , 如各国的税制结构存在差异。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 , 有的 有的税负高 , 有 以间接税为主体。 另外 , 各国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异。 的税负低 , 有的甚至无税负等等。这些差异的存在 , 为跨国公司进 行税务筹划、 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且其中的 差别越大 ,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越大。 ( 二) 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缔结 为避免重复征税, 目前世 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利息、 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 政 策 。 如 根 据 国 际 规 范 , 股 息 、 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 得 , 在 收 入 来 源 缔 约 国 可 以 按 照 比 该 国 常 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 纳 预 提 所 得 税 , 有 的 可 以 免 税 。 荷 兰 已 同 四五十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 定 , 如 丹 麦 、 意大利、 挪威、 瑞典、 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股息免征预提税( 参股达到 法国、 英 国 等 只 征 5% 的 预 提 一定比例) , 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 芬兰、 爱尔兰、 马来西亚、 挪 税 ; 荷兰对在本国实质性参股的 丹 麦 、 威、 波兰、 新加坡、 瑞典、 瑞士 等 国 的 公 司 支 付 股 息 免 征 预 提 税 , 对 向比利时、 美国、 法国、 英国、 南非等国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 税或少纳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国际低税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有权利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 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 金融、 投资、 信 目的 , 纷纷在国际低税地建 立 子 公 司 , 如 国 际 控 股 、 托公司等等。 此外 , 国际低税地优越的地理位置、 稳定的政局、 便利 的交通和通讯、 严格的 银 行 保 密 制 度 、 无限制的资金汇出制度等, 也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上述种种为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由于各国税 制的差异、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不同以及各个低税地的税收 优惠政策不尽相同 , 跨国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 要在充分掌握其 他国家经济、 税制、 法律等政策的基础上, 结合企业的经营战略精 心安排和筹划。 二、 跨国公司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跨国公司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国家的选择、投资组织 形式的选择、 应税收入的转移等降低税负。 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销售或贸易过程中 的方法很多 , 如筹资过程中设立国际金融公司、 设立国际贸易公司、 投资过程中设立国际控股公司、 经营过程中选 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转让知识产权时设立国际专利特权公司、 投保过程中建立受控保险公司、 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利用关联交易 中的转让定价等等 , 笔者仅选择如下 4 种进行分析。 ( 一 ) 在投资过程中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跨 国公司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时 , 东道国 对汇出股息征收预提税。 虽然母公司直接缴纳的预提税和间接缴纳 的外国公司所得税可以在居住国进行抵免 , 但在抵免本国税收时 , 二者之和不能超过抵免限额。因此 , 如果预提税税率过高 , 会出现 超限额抵免 , 从而加重母公司的税收负担。为解决这个问题 , 跨国 公司可在一个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国际控股公司 , 通过该 控股公司向外国子公司进行参股 , 这样其所获得的股息就可以享 受来源国的预提税优惠。但要注意控股公司所在国对本国居民公 司来源于国外的股息是否征收公司所得税。 如果征税 , 则跨国公司 国际低税地是指为了吸引外 仍然达不到减轻总 体 税 负 的 目 的 。 因 此 , 国 际 控 股 公 司 所 在 国 应 具备以下条件: 有广泛的税收协定; 对本国居民国外取得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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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武汉市邮电科学研究院 夏存海
高新技术企业 的 特 点 是 科 技 投 入 大 , 技 术 及 产 品 更 新 快 , 经 营风险高 , 其产品附加值也 相 应 较 高 , 因 此 , 当 与 一 般 企 业 采 取 相 同的税收政策时税负也 较 高 。 为 鼓 励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发 展 , 提 高 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并利用这些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 划 ,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减轻 税 负 , 加 大 科 技 投 入 , 提 高 自 身 竞 争 力 及国家技术竞争实力 ,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企 业 财 务 部 门 在 工 作 中 应 该高度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以下通过实际工作中的一个真实案例 说明税务筹划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效果。 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 事 通 信 产 品 开 发 、 生产、 销售、 工程和技 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 位 于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内 , 公司的科研、 生产、 工程开通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成立时 间不到十年 , 前五年销售收入基本 上 每 年 保 持 100% 增 长 率 , 产 品 销 售 毛 利 率 平 均 达 到 40% 以 上 , 销 售 利 润 率 达 到 20% 以 上 , 目 前 资产及销售规模近十亿 元 。 公 司 产 品 基 本 上 在 国 内 销 售 , 涉 及 的 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等。公司被国家相关部 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 并可享受“两免 三 减 半 ”优 惠 政 策 , 同 时 由 于 企 业 的 控 股 股 东 是 一 家 由 原 国 家 部 委 所 属 科 研 院 所 转 制 的 企 业 , 并 占 有 公 司 超 过 50% 的 股 权 , 根 据 国家有关政策, 公司可以享受转制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在国家 规定的年限内可免交企 业 所 得 税 。ຫໍສະໝຸດ Baidu公 司 享 受 了 该 政 策 , 近 几 年 未 承担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照销售货物的方式与采购商签订协议并 进行会计核算 , 只有少量营业税发生 , 最主要的税收是增值税。由 于公司产品毛利率高, 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所占比重不大, 使得 企业增值税税负极高。虽然由于公司行业特性 , 企业库存量较大 , 存货年末余额几乎占到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相 当 比 重 , 但 企 业 一 年 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仍达到销售收入的 8%, 远远高出一般企业税负。 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具体分析后 , 发现了其高税负的产生原因。 公司对外销售服务实际上是由两部分构成 , 一部分是销售通信设 备 , 另一部分是提供与通信设备配套的安装工程劳务服务。但企业 对外签订合同时完全按设备销售来签订 , 未将设备价款与提供安 装工程价款在合同中分开明确 , 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则根据合 同将所有收入按销售货物来核算。因此 , 公司的销售行为被税务机 关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 并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视为销售货物 , 征 收增值税。公司所销售的通信设备也是由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组 成。软件内置于硬件中 , 与硬件一同销售。这部分成本主要是研发 人员的人工成本 , 原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极低 , 也基本上无增值 税进项抵扣 , 这是增值税税负较高的第二个原因。 一、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种方案是设 立 子 公 司 , 专 门 负 责 与 设 备 配 套 的 安 装 工 程 服 务。这样做的好处是与母公司分工明确 , 母公司负责设备销售 , 缴 纳增值税 , 子公司负责安装工程 , 缴纳营业税。但此方案存在成立 子公司成本较高 , 需要 投 入 较 大 资 本 , 并 需 重 新 申 请 相 关 资 质 ; 设 备采购商招标采取将设备采购及安装对单一企业一揽子招标模 式 , 分拆部分成立子公司会影响与采购商的衔接 ; 科研机构转制优 惠政策只能惠及一级子公司 , 成立的新公司属二级子公司无法享 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弊端。 第二种方案是将货物销售和提供设备安装两种行为的收入、 成 《关于 本分别核算 , 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国税发[2002]117 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对此有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 , 只要达到符合 文件规定的自产货物范围 ;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 安装 ) 资质 ; 签订的合 同 中 单 独 注 明 建 筑 业 劳 务 价 款 等 条 件 , 即 可适用不同税种。该公司销售的是电子通讯产品 , 具备建筑业施工 ( 安装 ) 资质 , 可以通过 规 范 公 司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范 本 , 加 强 与 客 户 的沟通来实现有关合同签订的要求。因此 , 这一方案是完全可行 的。 二、 嵌入式软件税务筹划 根据公司情况 , 可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是将软硬件收入及成本分开独立核算 , 但在实际操作 中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软件部分定价问题。设备销售价格中 , 清晰界定硬件、 软件各自的价值比较困难 , 当价格要与供应商达成 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时 , 就更为困难 , 如软件价格占较大比重 时 , 容易使采购商产生抵触情绪 , 进一步压低采购价格。二是软件 收入对应成本问题。 实际工作中 , 将软件收入对应的材料等成本与 硬件对应部分区分并予以剔除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即使企业 采取一定的计算方式将之予以区分 , 要获得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同 也非常困难。由于这种方案在软件收入与成本的单独核算上缺乏 较为科学的方法 , 易给人造成随意的感觉 , 实际操作中会给企业及 税务部门带来较大困难 , 实施难度较大。 方案二是将嵌入式软件部分人员、 资产、 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全 资子公司 , 专门从事软 件 开 发 , 并 向 母 公 司 提 供 嵌 入 式 软 件 销 售 , 在获得相关软件企业资质的情况下, 可以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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