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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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d38e23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40.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b19e21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e.png)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b98c565cc175527072208c2.png)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湖市科规发〔2020〕10号)2020年11月29日印发,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一、制定依据一是落实“三评”改革精神。
中央和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精神要求,改革项目形成和遴选机制,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精简评审立项、审批审核工作流程。
二是健全完善政策体系。
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号)提出的“鼓励企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科技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
”三是适应项目管理新形势。
参照《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主要过程经多次座谈研讨,2020年8月4日,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截止8月13日,未收到公众反映或提交实质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技局同时征求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区县科技部门等16个单位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的回复意见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0条。
其他单位反馈无意见。
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一)主要内容《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组成、财政补助额度、申报条件、评审立项程序、合同管理、监督评价等事项。
(二)主要精神一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从原来的20万元—50万元,提升到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增设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补助额度分为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三档;科技攻关项目补助在原10万元标准上增加15万元档;公益性一般项目财政补助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公益性重点项目补助在10万元标准上增加15万元档;自然科学资金项目财政补助在原2万元标准上增加4万元档。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93b174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a.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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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7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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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736ef3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f5.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浙科发计〔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223号各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在我省科技重大科技专项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机制,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规程为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在我省重大科技专项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更好地执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制度,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技术领域较宽的专项可增设小组并相应增加成员。
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
组长和副组长由专家组全体会议推荐产生,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专家组组长的职责:(一)按照浙科发计〔2006〕196号文件规定的专家组职责,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组织专家组工作,协商确定专家组成员内部分工。
(三)召集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并布置相关工作。
(四)确认、提交专家组集体提出的咨询建议和结论,并对专家组的咨询建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协助专家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对专家组成员的调整提出建议。
专家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应当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14e291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0f.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ce32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2.png)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浙发改政研[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政研〔2006〕91号)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研究课题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进一步规范委课题管理,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课题重点支持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第三条研究课题立足委内,面向委属单位和委系统,择优立项,有限经费,保证重点。
部分课题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竞争立项。
第四条政策研究室(法规处)为委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全委研究课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课题的选题和申请第五条课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坚持为我省的发展和改革服务;(2)能够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我委重要工作提供支持,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4)研究人员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和写作水平。
第六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是指委领导重点调研课题或委领导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委统一安排确定承担处室和单位;一般课题由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省委、省政府确定由我委承担的重大课题予以单列,重点保证。
第七条凡在委系统工作,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时,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研究课题申报表》。
委属单位的课题申报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组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57ca90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b9.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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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浙科发条〔2009〕7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进步法》及省委、省政府“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3213c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2.png)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ddbfc8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c.png)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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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拥有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任务] 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重点实验室要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展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设计、试验等活动,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及企业辐射、转移与推广,成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基地。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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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93523328ea81c758f578fb.png)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 "三审一决策 " 的基本决策程序。
立项的项目由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会同监察室等有关处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
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年底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省科技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抽查。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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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五条编制发布指南。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
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项目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两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
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申报条件。
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
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
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三章评审立项第十条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
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
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
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依托“科技大脑”,利用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
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
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1. 专家网络评审。
由专业机构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 会议论证评审。
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二)提出入库建议。
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
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
论证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
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二)处室联审。
由专业机构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两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
选取的专家探索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
评审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专业机构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第十七条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
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要求,通过“绿色立项”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
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第二十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
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
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