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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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使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预算编制制度
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县财政核定的我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我院全年预算收支计划,提出各类开支项目预算,报经检察长审批,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批准执行后,一般不得随意安排计划外开支项目,必需增加的计划外开支项目,须由有关部门写出报告,由办公室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最后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经费支出制度
本院财务管理实行会签审批报销制度,未经检察长审批签字的所有票据,一律不得入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入帐。重大特殊经费开支,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扣押款物管理制度
1、所有扣押款、物由院财务室统一保管。但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2、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院财务室,并附扣押物品清单。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专人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3、办案部门向财务室移交现金时,财务室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
4、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质量,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对贵重物品应装入专用透明带中封存。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使用或坐支扣押款物。违反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并进行通报。
6、对于已办结的案件,扣押款物需上缴财政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案部门写出处理扣押款物报告,经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1、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所需办案经费,由办案部门提出办案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2、各业务部门所借办案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
3、办案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办案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
五、差旅费报销制度
1、在本区及周边临近区县境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到外省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补助。
2、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确因任务紧张需乘飞机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3、住宿费在县级县(包括县城)每人每天在120元以内掌握,市级以上城市在150元以内掌握,特区在300元以掌握。
六、招待费管理制度
各种招待事前均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流程规定,负责到指定地点招待。否则,不予结算报销。
七、其它
1、加班费。凡因工作需要,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的,每次发给10元的夜餐补助费。
2、学历教育。经批准,进行本科及研究生学习的,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和学费发票报销。司法考试过关者,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