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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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现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8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14〕2号)、《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等规定,经本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财会法规,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资金的合理开支,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经费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节约、实效的原则,实行先批后用、管办分离、逐级把关、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决算工作第七条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务部门编制预算。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第十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xxx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xxx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把关,重大开支检察长把关或集体研究”的财务管理原则,秉着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第三条行政装备科是履行全院经费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行政装备科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科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科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设置“小金库”。

第四条院财务的年度预算,由院行政装备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报告,院行政装备科汇总后,经检察长同意报财政部门.第六条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第七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当月经费收支的准确数字和有关情况。

每季度向院务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监督指导.第八条工资、津贴管理制度(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一)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因公出差借款,应由部门提交借款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审批层级审批后方能借款,借款在借款在公差返回后及时到院行政装备科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他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住宿房间也必须按等级标准,否则超标部分由本人负责。

检察院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检察院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审计等相关岗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责任明确:财务人员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一)会计:负责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参与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现金、票据、印章等财务凭证,确保资金安全。

(三)审计: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三章财务工作流程第六条财务工作流程如下:(一)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报院领导审批。

(二)资金收支: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三)凭证管理: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四)账簿管理:财务人员应按规定登记、保管会计账簿,定期进行对账、盘点。

(五)报表编制:财务部门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六)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合规、合法。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最高检财务制度

最高检财务制度

最高检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最高检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计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最高检财务工作由最高检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设有财务科、会计科和审计科等职能部门。

其中,(1)财务科负责最高检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规划和调度最高检各项财务活动,确保全面实施财务制度。

(2)会计科负责最高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遵循会计准则,确保最高检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审计科负责最高检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及时监督、检查最高检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最高检各级分检机构应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并进行财务信息的上报。

三、收支管理1.最高检依法享有使用国家资金的权利,并应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合理、规范的使用。

2.最高检各项收费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过合法审批程序,确保费用合理、透明。

3.最高检筹集的资金应按规定存入国库,不得私自挪用、挤占。

四、资产管理1.最高检各项资产应依法登记、盘点,并建立相应档案资料,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最高检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维护和保管制度,加强设备、房屋、车辆等资产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

3.最高检应合理规划资产配置,科学评估资产价值,保证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财务监督1.最高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最高检各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需依法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对最高检财务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

3.最高检财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通报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会计核算1.最高检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最高检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文件,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3.最高检应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接受审核。

政法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政法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政法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法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政法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财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法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安全。

第三条政法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预算管理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二)财务独立原则:政法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理财。

(三)勤俭节约原则:反对浪费,提倡节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四)透明公开原则:财务收支情况应如实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政法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法单位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

年度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批、执行。

中期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政法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政法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预算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法单位收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政法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政法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严禁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政法单位支出管理应遵循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政法单位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项目支出包括事业发展项目、购置项目等。

第十三条政法单位支出应按照预算编制和执行规定进行。

未经批准的支出,不得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应加强支出审核和监督,确保支出合规、合理、有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政法单位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完善

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完善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30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完善文/万贤峰摘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当中,经济个体管理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财务管理。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财务管理制度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确保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更好发挥检务保障职能,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也开始采用统管模式进行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方能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然后分析了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其改革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统管模式;检察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是检务保障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不但对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有着很大的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当中,检察机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

在统管模式下,检察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才能够满足新时期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检察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一)公共管理性质在检察机关中,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公共财力进行内部控制,确保合理的分配公共财力。

而检察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对国家财力、公共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的制约[1]。

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宏观调控体系当中,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能够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进一步优化。

检察财务管理制度除了能够对检察权的平衡、协调加以确保,还能够对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进行推动和调节。

通过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对治理能力进行提升,对物质保障进行强化,因而对于现代公共管理意义重大,公共管理性质也十分明显。

(二)检察业务工作特色在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当中,财务规范与检察业务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

例如,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在检察财务管理制度当中,就具有明显的检察业务工作特色。

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法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级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

第三条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权责明确: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第五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障重点支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量入为出: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第六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政法机关财务收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收支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规范透明:收支活动应当规范透明,接受监督。

(三)权责分明:明确收支责任,确保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八条政法机关财务收支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收支审批管理。

第九条政法机关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收支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第十条政法机关财务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财务资产。

(二)保值增值: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规范处置:规范财务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购置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购置合理、合规。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三条财务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检察院财会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院财会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院财会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规范性。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预算编制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预算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额度和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预算决算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收入管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确认和核算制度,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支出管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支出管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支出事项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财务报告和监督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检察院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院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院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院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察院系统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二)公开透明,加强财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三)勤俭节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院系统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二)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负责财务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四)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五)负责财务分析和监督;(六)负责财务档案管理;(七)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检察院要求和本院工作计划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审核;(三)检察院领导审批;(四)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批。

第八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检察院系统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收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四)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支付限额。

第五章财务核算第十条检察院系统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三)建立健全财务报表体系,确保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检察院财务规章制度

检察院财务规章制度

检察院财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推动财务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检察院财务,是指检察院依法使用、管理、监督的经费、资产和债务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检察院财务管理应该遵循依法、勤俭、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检察院财务经费使用合法、合理、有效。

第四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公开透明管理财务事务。

第五条检察院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编制与执行第六条检察院每年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节约开支”的原则进行合理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当明确支出项目、金额、用途,并经依法授权的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调整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财务预算并报告审批。

第九条检察院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行绩效目标分解、责任绩效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的机制。

第十条检察院应当按照年度财务预算和相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检察院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分配、使用、处置和保管等规范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检察院应当对财务资产进行清查与盘点,建立完善资产档案系统,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检察院对于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依规,确保资产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检察院应当对重要财务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资产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五条检察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定期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检察院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财务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进行联合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防控机制,对财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预警和应对。

检察院_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院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检察院、各部门及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检察院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民主集中原则:财务决策民主集中,集体审议。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二)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确保预算的可行性。

(三)预算编制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预算责任。

第五条财务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

(三)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及时进行总结,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预算规定,不得挪用、挤占。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与支出分别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预算内优先原则:优先安排预算内资金,确保重点支出。

第七条资金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确保收支平衡。

(二)加强资金收入管理,及时足额收取各项收入。

(三)加强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监督第八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必须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会计监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风险防范。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

县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县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检察院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二)预算管理原则: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收支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检察院设立财务科,负责全院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二)管理全院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三)负责财务核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四)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纪律;(五)协助其他部门开展财务相关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年度预算编制:(一)财务科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业务需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二)预算草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预算经批准后,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预算执行:(一)财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各部门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资金;(三)财务科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预算调整:(一)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由财务科提出调整方案,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销第九条财务核算:(一)财务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核算;(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三)财务科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

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

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一、总则人民检察院财务制度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节约办政、勤俭办财的原则,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资源的安全、合理、有效运用,维护国家利益和检察院形象。

二、组织管理1. 财务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部门设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财务管理系统和软件,熟悉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财务管理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会计核算1. 会计政策人民检察院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财务预算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财务预算,确保全院各项支出和收入的合理安排,有效控制支出规模,提高财务资金的利用效率。

3. 资金管理人民检察院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清晰、使用合理、结余适当,做到预算资金和实际支出相符,杜绝挪用和私分财物。

四、财务监督1. 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xxx对财务人员的操作和处理进行经常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财务风险。

2. 外部审计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财务报告1. 财务报表人民检察院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公布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财务分析人民检察院利用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评估和预测财务状况,为财务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财务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避免或降低损失。

检察院会计核算制度

检察院会计核算制度

检察院会计核算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检察院的财务管理,促进财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制定本会计核算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检察院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2.1 组织机构为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检察院应当设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岗位。

2.2 职责分工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具体如下:•财务主管: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会计主管: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管理出纳和固定资产、办理银行业务等工作。

•出纳:负责本单位现金收支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资金安全等相关工作。

3. 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3.1 会计核算政策检察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定并执行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政策。

3.2 会计账簿各检察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完善本单位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3 财务报告各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4. 财务监督本制度规定了财务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保证各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

财务监督应当涵盖会计核算、资金收支、固定资产和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

5. 结语检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操作,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

检察院财会制度模板

检察院财会制度模板

检察院财会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察院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检察院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预算、决算,执行财务制度,监督财务活动,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条检察院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二、预算管理第五条检察院预算编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检察工作需求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收支规模和支出结构。

第六条检察院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七条检察院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加强决算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检察院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照要求提供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相关资料。

三、收支管理第九条检察院收入管理应依法合规,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检察院支出管理应按照预算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检察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检察院应加强资产管理和配置,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检察院应加强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确保债务安全。

四、财务监督与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财务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检察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检察院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五、财务信息与公开第十六条检察院应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务透明度。

第十七条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报告财务情况。

六、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_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支出,确保院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现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十二条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院机关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院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领导下,负责机关各项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节约开支、先批后支”的原则。

除工资及上缴国库等经常性费用外,办公经费及办案业务经费的所有开支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后,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报销。

下列开支需经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1、一次性开支在30000元以上的项目;2、机关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开支;3、其他需院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开支项目。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审批程序是否齐全等审核无误,加盖单位票据审核章后,予以报销。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主管副检察长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监督,每季度审计一次,并对相关结论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于会议费的报销,要严格标准,并附有相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参加人及会议招待标准等文件。

(六)培训费的报销必须附相关培训通知,且票据内容应为“培训费”;票据上不得开据会议费等内容,不得用旅行社等无关发票进行报销。

(七)在超市等敏感商场消费报销时,应附相关购物小票,大额报销现金时,应经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批并报检察长同意。

(八)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加油、维修及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上述经费的报销。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为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确保有限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制定规范的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院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州委、州政府18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包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

第四条海北州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预算管理。

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我察院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章建制。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我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资产管理。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财务报告。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指导监督。

制定我院与政法经费保障有关的各种配套制度和其他指导性计划;院领导班子对我院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院的财务活动在检察长、财务主管检察长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财务主管检察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内设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篇: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为使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预算编制制度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县财政核定的我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我院全年预算收支计划,提出各类开支项目预算,报经检察长审批,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批准执行后,一般不得随意安排计划外开支项目,必需增加的计划外开支项目,须由有关部门写出报告,由办公室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最后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经费支出制度本院财务管理实行会签审批报销制度,未经检察长审批签字的所有票据,一律不得入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入帐。

重大特殊经费开支,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扣押款物管理制度1、所有扣押款、物由院财务室统一保管。

但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2、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院财务室,并附扣押物品清单。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专人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3、办案部门向财务室移交现金时,财务室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

4、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质量,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对贵重物品应装入专用透明带中封存。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使用或坐支扣押款物。

违反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并进行通报。

6、对于已办结的案件,扣押款物需上缴财政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案部门写出处理扣押款物报告,经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案经费管理制度1、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所需办案经费,由办案部门提出办案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检察财务管理制度

检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察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检察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计划;(二)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三)管理财务收支;(四)监督财务活动;(五)组织财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六)其他与财务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检察机关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察机关财务收支包括:(一)财政拨款;(二)预算外资金;(三)其他收入;(四)各项支出。

第九条检察机关财务收支应当做到:(一)及时准确核算;(二)确保收支平衡;(三)合理分配资金;(四)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条检察机关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如下:(一)预算内资金:按照预算执行权限审批;(二)预算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审批;(三)其他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四)各项支出: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保全,防止流失;(二)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三)定期盘点,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二)流动资产;(三)无形资产;(四)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资产登记制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二)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发现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三)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四)加强资产维护,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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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使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预算编制制度
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县财政核定的我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我院全年预算收支计划,提出各类开支项目预算,报经检察长审批,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批准执行后,一般不得随意安排计划外开支项目,必需增加的计划外开支项目,须由有关部门写出报告,由办公室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最后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经费支出制度
本院财务管理实行会签审批报销制度,未经检察长审批签字的所有票据,一律不得入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入帐。

重大特殊经费开支,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扣押款物管理制度
1、所有扣押款、物由院财务室统一保管。

但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2、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院财务室,并附扣押物品清单。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专人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3、办案部门向财务室移交现金时,财务室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

4、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质量,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对贵重物品应装入专用透明带中封存。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使用或坐支扣押款物。

违反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并进行通报。

6、对于已办结的案件,扣押款物需上缴财政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案部门写出处理扣押款物报告,经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1、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所需办案经费,由办案部门提出办案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2、各业务部门所借办案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

3、办案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办案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

五、差旅费报销制度
1、在本区及周边临近区县境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到外省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补助。

2、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轮船。

确因任务紧张需乘飞机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3、住宿费在县级县(包括县城)每人每天在120元以内掌握,市级以上城市在150元以内掌握,特区在300元以掌握。

六、招待费管理制度
各种招待事前均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流程规定,负责到指定地点招待。

否则,不予结算报销。

七、其它
1、加班费。

凡因工作需要,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的,每次发给10元的夜餐补助费。

2、学历教育。

经批准,进行本科及研究生学习的,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和学费发票报销。

司法考试过关者,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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