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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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行测:民法知识

国家公务员行测:民法知识

一、民法知识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凡是有涉及到法律知识考查的试卷,都会将民法列为考查的重点。

公务员考试自然也不例外,自公务员考试有常识判断以来,民法的内容就常常出现在试卷上,而07年以后,国家的公务员考试只考查法律知识,则使民法更加成为公务员考试的重中之重,每一年的试卷上都会出现很多民法的试题。

民法的内容比较庞杂,除了《民法通则》这部典型的民法典外,其他的诸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等等民事法律关系都在民法体系调整范围之内,在2007、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在常识判断部分都出现五道左右的民法题目,占总量的五分之一(常识判断部分共25题),从题量上也能看出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

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复习的时候不应被其较多的内容吓倒,应该仍以民法通则为重点,尤其对其中民法理论的内容不应忽视,很多的题目在解题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与民法理论相关的内容,而且,某些商法及经济法的试题在解答的时候,如果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相关理论,也将事半功倍。

从近年来的试题看,通常对民法的考查每一部分都会有所涉及,如07年的国家考试就分别考查了一道婚姻法题目、一道继承法题目、一道担保法题目而08年则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又考查了一道物权法的试题,从中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是比较广泛的,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抓住主线,对民法重要的知识点作归纳整理、牢记迸熟练运用,对民法下属的各个部门都要掌握,诸如婚姻法、继承法的知识点也不应遗漏。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1题: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讲义)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常识法律民法公考讲堂(2篇)

常识法律民法公考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公务员而言,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本讲堂将从常识法律的角度,对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公考中常见的民法题目进行解析,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民法的性质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私法性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义务本位性质:民法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3)意思自治性质: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2.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债务等。

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遗嘱等。

4.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四、公考中常见的民法题目解析1. 合同纠纷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卖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时交付货物,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应承担何种责任?解析:甲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例题:甲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乙撞伤,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问:甲应承担何种责任?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欢迎阅读声明:本资料由 大家论坛公务员考试专区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公务员论坛,等待您的光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一、 单项选择题1.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 .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B . 不允许。

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C .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 . 2. A . B . C . D . 答案3. A . B . C . D . 二、 1. A .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B .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C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D .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答案:AD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 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A .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D.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答案:ABD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4.A.B.C.D.5.A.B.C.D.答案:ABC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7条,第68条。

公务员考试之民法试题(附答案精讲)

公务员考试之民法试题(附答案精讲)

第一部分(题后附答案精讲)1.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人也有肖像权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4.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5.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6.甲教师完成一部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专著的作者。

其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理由是()A.乙说:“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而且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B.丙说:“我曾经为这个课题查过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丁说:“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师对这两章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戊说:“甲教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我提出的一些意见被他采纳。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要点总结半月谈网校公考研究院王鹏在公务员考试的常识判断模块中,法律题是令很多非法学专业考生最为头疼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总结了宪法的考试要点,本文的内容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民法,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能有所帮助。

要点一: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类型包括: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要点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一般为4年,意外事故为2年),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原婚姻关系解除,继承开始)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在人身关系方面。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2)在财产关系方面。

公务员考试--民法

公务员考试--民法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其他法律事实:a 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也会发生 债权债务关系b 拾得遗失物也为债发生的根据。c 缔约过失也是债发生的根据。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物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
①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②管理人必须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③必须是没有受人之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之


特征: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
商标权的取得:注册取得原则;自愿原则(例外,如 药品、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件申请
#›
期限:10年可续展 保护: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注册商标权人

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 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2006年 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也先于被保险 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应当 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A.投保人指定的人 B.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C.受益人的继承人 D.国家

是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 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



3、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公务员民法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民法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民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2. 以下哪个选项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A.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表示真实C.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实施D. 行为人自愿实施答案:C3.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形式D. 目的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A.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表示真实C.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D. 行为人自愿实施答案:C5.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继承权答案:D6. 以下哪种情况下,物权可以消灭?A. 物权人自愿放弃B. 物权被法院判决无效C. 物权人死亡D. 物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7. 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8. 以下哪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履行完毕C. 一方当事人违约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A9. 以下哪项不属于继承法中的继承方式?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遗赠继承D. 强制继承答案:D10. 以下哪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A. 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B.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重大贡献C.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D. 继承人因年幼无法继承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根据《民法典》,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A.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实施B.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实施C. 行为人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D. 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答案:ABCD12. 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保护方式?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D13. 以下哪些属于合同的解除情形?A.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B.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解除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ABC14. 以下哪些属于法定继承的顺序?A. 配偶、子女、父母B. 兄弟姐妹C. 祖父母、外祖父母D. 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答案:AD15. 以下哪些属于遗嘱继承的特点?A. 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B. 遗嘱人可以指定任意人继承C.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D. 遗嘱继承必须经过公证答案:A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6. 请简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B: 私人的合法权益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D: 不当得利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

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B: 4万元C: 8万元D: 6万元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等价有偿原则D: 公平原则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B: 三十日/拒绝追认C: 三十日/追认D: 十五日/拒绝追认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B: 三个月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B: 消灭实体权利C: 消灭时效D: 起诉时效试题9: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是()。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常识判断--民法(1)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常识判断--民法(1)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四、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五、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民法1——公考笔记

民法1——公考笔记

民法一、概念及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注意】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罚款、收税(×)买办公用品→√(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3.公平原则→“合理均衡”4.诚信原则→“帝王条款”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秩序”和“风俗”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简称绿色原则)→“新增”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参加民事活动的权利(2)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1.出生→独立呼吸;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出生时间口诀:一证明,二登记,除非这俩是假滴。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活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学问考点:民法部分重点考点梳理导语:公共基础学问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便。

考生们对如何迅速把握公共基础学问考试学问点、有效提高考试成果十分关注!从考生备考角度动身,收拾了公共基础学问复习资料,协助考生迅速突破记忆瓶颈,猎取考试高分。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该具备的法律条件。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切;3.内容合法。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肯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包括两种状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适当处分一些零用钱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自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伤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法法律或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切,因而法律给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伤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因重大误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历欠缺,因此法律给予有形成权的当事人自主打算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自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况: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公基民法考试题及答案

公基民法考试题及答案

公基民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通则,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甲向乙借款B. 甲向乙赠送礼物C. 甲向乙发出威胁D. 甲向乙提出建议答案:A2.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权?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债权D. 地役权答案:C3.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A.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B. 合同当事人一方欺诈C. 合同当事人一方胁迫D. 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答案:B4.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无效的民事行为?A.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B. 甲乙双方因误解而签订的合同C. 甲乙双方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D. 甲乙双方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答案:D5.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B. 甲乙双方因误解而签订的合同C. 甲乙双方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D. 甲乙双方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答案:C6.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停止侵害D. 以上都是答案:D7.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A. 重婚B. 近亲结婚C. 未达到法定婚龄D. 以上都是答案:D8.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A. 配偶B. 子女C. 父母D. 以上都是答案:D9.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遗嘱的有效形式?A. 口头遗嘱B. 书面遗嘱C. 录音遗嘱D. 以上都是答案:B10. 根据民法,以下哪项是知识产权的客体?A. 文学作品B. 发明创造C. 商标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解除?A. 当事人一方违约B. 当事人一方欺诈C. 当事人一方胁迫D.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答案:A|D2.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债权D. 地役权答案:A|B|D3.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停止侵害D. 以上都是答案:D4.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A. 重婚B. 近亲结婚C. 未达到法定婚龄D. 以上都是答案:D5.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A. 配偶B. 子女C. 父母D. 以上都是答案: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民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基础知识复习提纲:民法

第四节民法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3篇)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3篇)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3篇)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知识储备(精选篇1)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

《民法总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行测考试常识部分的重要考查内容。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监护人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另外《民法总则》在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事业单位招聘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2023年版)_1

事业单位招聘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2023年版)_1

事业单位招聘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单选题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

2005 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

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

2010 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_____。

A : 乙和丙B : 王某的妻子和乙C : 王某的妻子和丙D : 王某的妻子、乙和丙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C[解析]《继承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该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枝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

该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本题正确答案为 C。

2、单选题在我国,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_____。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B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 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可见目前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答案选 C。

A 项为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我们通常所简称的《民法》,全称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非《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

3、单选题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民法总论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成为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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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一)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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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民法总论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成为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某些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如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如作者发表作品的权利等),又包括财产权利(如作者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又如股权(即公司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又包括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2.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

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

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 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例如,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一般应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主债权的变更、消灭,也会引起抵押权的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1. 物。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只有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

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3.平等性质。

二、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1. 物。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种类:1.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

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 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2)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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